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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关于明确垃圾处理费征收办法的通知
索 引 号:014133787/2012-00023
主题分类:其他 体裁分类:通知 组配分类:其他 横山桥镇:财政信息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文件编号:横政字〔2012〕24号 发布机构:横山桥镇
产生日期:2012-05-10 发布日期:2014-06-30
内容概述:垃圾 处理费 征收 办法
关于明确垃圾处理费征收办法的通知
横政字〔2012〕24号
 

各村、居委会、企事业单位、驻横单位、个体工商户:

为加强环境卫生管理,提高垃圾、粪便无害化处理水平,改善环境卫生质量,推动环卫事业不断发展。根据省、市物价局有关规定和武政办[2004]88号文件精神,结合我镇实际,对垃圾处理费具体收缴标准及办法明确如下:

1、横山、芙蓉国税所负责征收缴纳增值税企业的生活垃圾处理费,具体按在册职工人数(含合同工、临时工、季节工)每人每年72元的标准,由企业缴纳。

2、横山地税所负责征收,缴纳营业税单位的生活垃圾处理费,具体按在册职工人数(含合同工、临时工、季节工)每人每年72元的标准,由单位缴纳。

3、横山协税护税办公室负责征收下列辖区单位及个体经营户的垃圾处理费。

(1)个体工商户、三产企业单位的生活垃圾处理费,具体按在册职工人数(含合同工、临时工、季节工)每人每年72元的标准,由单位缴纳。

(2)经营服务行业垃圾处理费的标准:宾馆、旅社每床每月3元,餐饮业按桌数散座每月每桌2.5元,包厢每月每桌3.5元(不含单位缴纳的人员经费),由单位缴纳。

4、镇建管所负责征收来本镇施工单位的生活垃圾处理费,具体按实际施工人数,每人每年72元的标准,由施工单位缴纳。

5、暂住人口的生活垃圾处理费,具体按每人每年24元的标准,按属地管理的原则,由村征收、使用。

6、横山市管会、新安市管会、芙蓉市管会负责征收各自管理范围内经商摊店的垃圾处理费,由各经商户缴纳。

7、横山、芙蓉环卫所负责征收下列辖区单位的垃圾处理费。

(1)事业单位、学校、驻横单位的生活垃圾处理费,具体按每人每年72元的标准,由单位缴纳。(2)商品房的环卫交接费,按每平方米2元的标准,由开发商缴纳。(3)农贸市场、专业市场的经营垃圾处理费按每吨45元的标准(其中转运费每吨27元,处理费每吨18元),由单位缴纳。

8、横山环卫所、新安市管会、芙蓉环卫所负责征收下列辖区内经营户的垃圾处理费。

(1)临时店面房装修的建筑装潢垃圾处理费按5元/平方米的标准,由业主缴纳。

(2)水果、饮食、庙会等临时摊点的垃圾处理费,按每个摊点每天1元的标准,由摊点业主缴纳。

9、镇交管所负责征收营运汽车的垃圾处理费,按每辆车每月10元的标准由汽车业主缴纳。

10、各承运单位、处置单位负责征收下列单位的垃圾处理费。

(1)各类建筑装潢垃圾的清运、处置费按每吨20元的标准(其中清运费每吨18元,处置每吨2元),由垃圾产出单位缴纳。

(2)工业垃圾等特种垃圾处理费按每吨45元的标准(其中转运费每吨27元,处置费每吨18元),不含单位缴纳的人员经费,由企业缴纳。

11、其他有偿服务项目收费,按双方签订的合同征收。、

12、上述征收的垃圾处理费从7月份起由各单位按月到镇财政所结算并进行票据销号。

13、本办法自二○一二年一月一日起执行。如上级政策发生变化,按要求予以统一调整。

 

 

横山桥镇人民政府

二○一二年五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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