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征收2007年度水利工程水费及水资源费的通知
各村、有关单位:
根据武政办发[2007]118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横山实际,经研究,现就做好2007年度水利工程水费及水资源费征收工作作如下通知。
一、水利工程水费及机电排灌管理费
(一)征收对象:凡在本镇行政区域范围内江河、湖泊、水库、涵闸、灌区、塘坝等水利工程中取水的单位和个人都应征收工程水费。
(二)征收标准
1、农业:稻麦田每亩9元(工程水费7元、机电排灌管理费2元),旱田每亩0.9元,经济作物(棉花、油料、蚕桑、茶叶、瓜果、蔬菜等)每亩6元。面积计算:依据财政局核实的计税面积和统计局发布的粮油生产及渔业生产面积为基础进行分类计算。
2、工业:消耗水每立方米0.09元,达标冲污水费每立方米0.04元,超标冲污水费每立方米0.12元。
3、水产、池塘养殖每亩15元,湖荡、河沟养殖每亩7.5元。
(三)水利工程水费及机电排灌管理费批准文件依据:苏价工(2000)145号,常财综(2002)17号,武政办发(2002)119号,武价(2003)13号。
二、水资源费
(一)征收对象:凡利用工程和机械设施直接从江河湖泊取水或取用地表、地下水的工矿事业单位及个人等一切取水都应交水资源费。
(二)征收标准
1、地表水:农业灌溉用水免收,工业用水每立方米0.2元。
2、地下水:工商业用水每立方米2.57元,生活用水和浅井每立方米2.07元,公共设施用水每立方米1.07元。
(三)水资源费批准文件依据:苏价工(2006)182号,苏价工(2002)80号,苏价工(2004)136号。
三、收交费的方法及时间
我镇征收工作经上级主管部门核准,委托由镇水利站按规定负责征收,自文件下达之日起执行,于2008年元月15日前结束,希认真执行。
附件:横山桥镇各村2007年度应交各项水利规费明细表
横山桥镇人民政府
二○○七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