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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关于明确镇卫生院财务管理的实施意见
索 引 号:014133787/2012-00032
主题分类:其他 体裁分类:意见 组配分类:其他 横山桥镇:财政信息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文件编号:横政字〔2012〕34号 发布机构:横山桥镇
产生日期:2012-08-22 发布日期:2014-06-30
内容概述:明确 卫生院 财务管理 意见
关于明确镇卫生院财务管理的实施意见
横政字〔2012〕34号
 

各卫生院:

为进一步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保障基层卫生机构规范有效运转,提高医疗卫生经费科学化、精细化管理水平,根据区政府关于医疗卫生管理体制和经费保障机制的相关规定,就如何规范卫生院财务管理提出如下意见:

一、预决算管理

按照“部门预算、收支考核、专户储存、拨款审批”的管理原则,各卫生院应严格执行镇行政事业单位财政集中收付管理要求,全面实行部门预算,收入全额上缴镇财政专户,预算支出按镇财政部门核定标准执行。

(一)预算收入

卫生院组织的医疗收入(包括门诊收入、住院收入)、财政补助收入、上级补助收入、其他收入等须全额解缴镇财政专户。卫生院的各项收费须认真执行国家有关政策、标准,做到应收尽收,不得发生超标收费、乱收费行为,保证收入的合法性、完整性。

    卫生院要严抓收入管理,充分发扬特色门诊的优势,促进医疗收入逐年增长。镇将根据关于镇医疗卫生工作考核的意见对卫生院收入任务完成情况进行奖惩考核。

(二)预算支出

各卫生院应按照“量入为出,量力而行,收支平衡,确保运转”的原则编制本单位的部门预算支出,加强业务成本核算,严格按预算规定的标准及范围规范资金使用,不得随意改变部门预算确定的支出项目和资金用途,不得自行发放各类津贴、补贴。预算支出按支出内容不同分为两大类:经常性支出和项目支出。

1、经常性支出。经常性支出是指保证卫生院医疗业务等正常运转所必须的基本支出,主要包括人员支出、业务支出、公用支出等。

人员支出包括编内在职及离退休人员、编外人员的各项工资福利支出。定编人员的绩效工资、社会保障缴费、住房公积金等,支出标准按区有关文件统一执行,其他待遇参照镇属事业单位规定,。卫生院自主招聘人员(编外人员),须由镇政府审批核定后,再按规定标准发放工资。部门预算实施后,编内人员工资将实行财政统发。

业务支出主要是指医疗成本支出和基本公共卫生服务成本支出,包括药品支出、卫生材料支出等,是卫生院开展医疗卫生服务所必须的支出。卫生院应规范运作、加强核算,在保证高质量服务的同时,努力降低业务成本。

药品支出由卫生院申请,财政审核后直接支付到供货单位。

公用支出包括单位的办公费、印刷费、交通费、邮电费、会议费、培训费、维修费、公务接待费等,以上经费均按财政部门核定标准,实行预算管理。

经常性支出一经确定,不再追加,超支不补。

2、项目支出。一般包括基本建设支出、大型维修支出、大宗设备购置等。由卫生院申报、经财政部门审核、镇政府审批同意后纳入本年度预算。纳入预算的项目,属政府采购范围的,必须按政府采购程序办理;属工程项目的,必须按横山桥镇基本建设工程项目管理办法执行。

(三)往来款项

卫生院的往来款项,在单位基本户上结算,不纳入财政专户管理。卫生院要加强往来款项管理,定期分析、及时清理往来款项,不准将收入列作往来款。

(四)审批流程

卫生院按管理要求,收入全额解缴镇财政专户,支出经专户拨款后在单位基本户上列支,财务核算仍在卫生院。专户拨款须经单位申请、财政审批后支付。卫生院的支出原始单据须有经手人、负责人签字、财政所审核、镇长审批后列支。

二、票据管理

卫生院的门诊、住院等业务收费必须使用财政部门统一监制的收费票据,与单位往来结算使用行政事业单位结算凭证,收费票据和结算凭证不得混淆使用。票据实行领用销制度,由卫生院财务科专人负责管理,镇财政部门负责监督。

三、资产物资管理

卫生院要切实加强药品、卫生材料等库存物资管理,健全物资采购、验收入库、领用出库、盘库、过期物资清理等各项制度,做到责任明确、手续完备,确保卫生物资的安全、完整。

卫生院固定资产(包括土地)属镇政府所有,由卫生院负责管理和维护。卫生院要加强资产管理,建立固定资产台账,健全固定资产定期盘点制,固定资产处置,必须报经镇政府同意后进行,所得收益全部用于本镇卫生事业发展。

四、其它

1、实行财务报告制度。镇卫生院每月结账后,于次月5日前,将资产负债表、业务收支情况表、票据销号表等财务报告报镇财政部门,报表将作为拨款、支付药品款等的重要依据。

2、加强财务档案管理。财务档案管理是财务管理的重要内容,卫生院要切实重视档案管理,财务档案包括会计凭证、账簿、各类报表、票据存根等,要装订好后归入卫生院专门的档案室,并有专人管理。

3、严肃财经纪律,确保国有资产和财政资金安全。卫生院认真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不得擅自处置资产;不得对外借贷及提供担保;严禁私设小金库与坐收坐支行为发生。

本意见由镇财政部门负责解释,从2012年 1 月 1 日起执行。

 

 

横山桥镇人民政府

   二○一二年八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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