污水接管和排放暂行管理办法
各村、居委会、企事业单位:
为加强污水排放管理,保障污水收集管网和污水处理厂安全正常运行,改善全镇水环境,现根据建设部《城市排水许可管理办法》、武进区《排水管理办法》和武政发[2007]6号、常价管[2002]71号、常价管[2006]115号文件等有关规定,结合本镇实际,经镇政府研究,特制定横山桥镇污水接管和排放暂行管理办法。
一、污水接管对象
凡镇污水收集管网覆盖范围内从事生产制造、房产开发、住宿餐饮、卫生、娱乐经营、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等活动排放产业污水和生活污水的单位和个体经营者(以下简称排水户)。
二、排水户接管条件
1、排放的污水符合《污水排入城市下水道水质标准》(以下简称排水标准,详见委托污水处理合同)等有关标准规定,不符合排水标准应进行预处理,预处理达标后方可接入。
2、污水排放口的设置符合镇污水收集管网规划和要求。
3、重点排污工业企业和单位应在其排放口与镇管网连接处设置采样标志和检测水量、水质、污水控制的装置。
4、排放的污水中有沉淀物和油污漂浮物足以造成管网堵塞或者损坏的应修建预处理设施。
5、排水户管网要实行雨、污水分流。
三、接管程序和手续
1、排水户应根据其排放污水的种类、日最大排放量、时限、排放口位置、数量、排放的污染物种类和浓度等情况向镇政府提出书面申请,填写《横山桥镇污水排放接管申请表》。
2、镇有关部门初审同意后由镇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承担排水户接管工程设计(包括井位、口径、标高等),并按照经批准的方案组织规范施工,有关建设资金由排水户负责。
3、经镇有关部门对接管工程和排水户内部排污管网验收合格,同时向镇财政缴纳污水设施有偿使用费及污水处理费,并签订《委托污水处理合同》方可排放。
4、如上级实施排水许可制度,对经排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符合条件的排水户,由排水行政主管部门核发《排水许可证》。《排水许可证》每年必须到排水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年审手续。
四、接管及管线管护要求
1、排水户实际排放的日污水量必须符合申报的污水量,超过申报的日最大排水量,需加倍补交污水设施有偿使用费。
2、排水户在排放口需加装在线检测仪,如需改变排水性质,必须提前20天向排水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经批准后方可排放。擅自改变排水性质,造成镇排水设施损害或严重影响排水设施正常运行的,应当依法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3、凡镇污水收集管网覆盖范围内的重点企事业单位,必须按时(以镇政府的书面通知为准)接管,逾期接管的单位,污水设施有偿使用费将加倍收取。
4、不能达标排放的单位,又不进入污水管网处理,且私设排污口,一经查实按环境保护法严肃处理。
5、在汛期或者发生特殊情况时,排水户应当服从管理部门的统一调度,按照要求排放污水。
6、不得向镇污水管网排放剧毒、易燃易爆物质和有害气体等。
7、不得向镇污水管网倾倒垃圾、渣土、施工泥浆等易堵塞物。
8、不得擅自占压、拆卸、移动、穿凿镇污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
9、不得擅自向镇污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加压排放污水。
10、排水户若违反以上第6至9条的规定,由此造成损失需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并依照国家有关法规处理。
11、新建各类建设项目(包括新建住宅区)应按雨、污水分管排放的要求配套建设管网,并预留与收集干管连接接口。
五、污水设施有偿使用费及污水处理费征收
(一)污水设施有偿使用费一次性征收。原则上排水户按实际排放量、房产开发按建筑面积。标准:申请的日最大排放量乘800元、房产开发每平方米8元。
(二)污水处理费按排水户使用的自来水和自备水源的总用水量征收。标准为每吨1.15元(详见[常价管[2002]71号、常价管[2006]115号)。污水超标、超量排放的排水户,其违约金详见委托污水处理合同附件。
1、自来水为水源的排水户,污水处理费包含在自来水水价中。
2、自备水源的排水户,其自备水源需实行四个一管理,既一证:取水许可证、一牌:登记牌、一卡:登记卡、一表:计量表。由水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登记、装表手续。
(1)自备水源为地表水征收标准:水资源费、工程水费每吨0.29元,污水处理费每吨1.15元。
(2)自备水源为地下水征收标准:水资源费每吨2.57元,污水处理费每吨1.15元。
1、负责污水设施有偿使用费一次性征收。
2、负责污水处理费每月征收。
六、如上级出台新的办法和标准,以新的办法和标准为准。本办法的解释权属横山桥镇人民政府。
横山桥镇人民政府
二00七年七月十一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