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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关于印发《横山桥镇安全生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暂行办法》的通知
索 引 号:014133787/2014-00040
主题分类:市场监管、安全生产 体裁分类:通知 组配分类:其他 横山桥镇:业务工作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文件编号:横政字〔2014〕47号 发布机构:横山桥镇
产生日期:2014-12-10 发布日期:2014-12-25
内容概述:党政同责 一岗双责 暂行办法
关于印发《横山桥镇安全生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暂行办法》的通知
横政字〔2014〕47号
 

各村(社区)、相关单位:

     现将《横山桥镇安全生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横山桥镇人民政府

                                        2014年12月10日

 

 

 

 

 

 

 

横山桥镇安全生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安全生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的重要指示精神,强化安全生产责任制,切实抓好安全生产工作,根据《武进区安全生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暂行规定》,结合横山桥镇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暂行办法所称“党政同责、一岗双责”,是指党委、政府以及各行政村(社区)、相关职能部门对安全生产工作都负有责任,在履行岗位业务职责的同时,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和“分级负责、属地为主”的原则,履行相应的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第三条 本暂行办法适用于镇党委政府、各行政村(社区)、各职能部门和各企事业单位。

第二章 党委政府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第四条 镇党委政府按照“统揽全局、协调各方”的要求,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认真贯彻上级党委、政府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重大决策部署、重要指示精神,结合实际提出贯彻落实措施。

(二)研究制定经济社会发展战略和发展规划时,突出安全生产发展战略,认真组织实施,推动安全生产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三)把安全生产工作列入党委政府重要议事日程,研究部署本地区安全生产工作重大事项。镇党委政府会议每年不少于4次,专题研究安全生产工作。对涉及安全监管体制机制、安全生产重大政策措施、安全生产重要工作任务、重大和典型生产安全事故问责等事项,及时研究部署。

(四) 健全安全生产制度体系,强化行政执法,加强部门联动,依法打击各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

(五)加大各类考核中安全生产工作的权重,把安全生产控制指标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考核评价指标体系,把安全生产工作纳入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党风廉政建设、平安建设考评体系,把安全生产工作成效作为领导干部政绩考核的重要内容。

(六) 针对本地区安全生产的突出问题,及时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检查。组织重点行业、重点领域的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及隐患排查治理,及时消除事故隐患,依法关闭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

(七) 加强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建设,健全完善安全生产应急管理“一案三制”(预案、法制、体制、机制),抓好应急演练、事故应急处置。

(八) 按照有关规定负责或授权、委托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处理,并向社会公布处理结果。

第五条 镇党委政府对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领导责任,按照“一岗双责”的要求,做好分管范围内与安全生产相关的工作。

第六条 镇安全生产委员会在镇党委政府的领导下,负责安全生产工作的组织协调、动员部署、监督检查、督促落实等。

镇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承担镇安全生产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镇建筑业、道路交通、消防、地下管线、校园、危化品、职业病、特种设备、旅游等安全生产专项联席会议制度,在镇安全生产委员会的领导下,统筹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各成员单位按照联席会议制度确定的职责,认真履责。

第二章 行政村(社区)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第七条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各行政村(社区)书记、主任为本辖区安全生产工作第一责任人,对本辖区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并履行以下职责:

(一)组织传达贯彻落实党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工作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条例、规定及上级党委政府有关安全生产工作的会议、文件、指示,组织开展安全宣传教育,增强全民安全意识。

(二)根据上级党委政府对安全生产工作的要求,组织制定本辖区安全生产工作计划、目标、措施,完善规章制度,严格管理,认真落实。

(三)积极配合上级有关部门的安全生产检查工作,抓好各项安全生产工作的落实。

(四)结合实际,有组织地开展各项安全生产检查整改活动,做好事故隐患排查工作,及时处理和上报有影响生产、生活、人身及财产安全的重大隐患或危险源,并及时落实行之有效的防范措施,确保社会稳定。

(五)发现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和事故及时向镇政府上报,协助做好事故善后处理工作,并控制有力。

第三章 职能部门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第八条 各职能部门根据职责分工,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依法对本部门所属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具体履行以下职责:

(一)认真贯彻落实上级部门有关安全生产工作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条例、规定及党委政府有关安全生产工作的会议、文件、批示,做好安全生产培训工作。

(二)组织制定本部门单位年度及重大活动安全工作计划、目标、应急预案,确保镇政府和镇安委会下达的安全生产目标任务圆满完成。

(三)依照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建立和完善各项制度,明确职责,落实责任。

(四)结合实际,适时开展专项检查,及时消除事故隐患,将检查和处理情况记录在案。配合镇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完成其他安全生产任务。

(五)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建立应急救援组织,完善应急救援条件,开展应急救援演练。

(六)及时、如实按规定报告安全生产事故,落实安全生产事故处理的有关工作。

第九条 各职能部门按照“一岗双责”安全生产责任制,根据镇安全生产专委会工作职责,在各自范围内对安全生产进行监管。

第四章 监督落实

第十条 加强对行政村(社区)、职能部门等相关人员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督促其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自觉落实安全生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制度,认真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第十一条 对行政村(社区)、职能部门安全生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制度建立和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不按规定建立和落实“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制度的,提出整改意见并督促整改。

第十二条 在年度述职报告中,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的要求,对各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进行述职。

第十三条 每年对行政村(社区)、职能部门职责履行情况实施考核,对安全生产工作成效显著的单位以及为安全生产工作作出突出贡献的个人予以表彰奖励。

第十四条 镇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或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定期或不定期通报有关安全生产工作情况,并将通报情况报告镇党委、政府及抄告各行政村(社区)和职能部门。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十五条 发生重特大事故,按上级规定进行责任追究;发生较大以上事故或一个月内连续发生两起以上生产安全死亡责任事故的,对超过控制指标实施进度,或者出现严重违反“三同时”制度、重大隐患整改不力、重大危险源监控不力等情形的,按照规定约谈相关行政村(社区)和有关部门的主要负责人。

第十六条 对因安全生产工作不到位、措施不得力而引发较大及以上安全生产责任事故和突破年度控制指标的行政村(社区)和部门单位,严肃追究其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直接责任人的责任。J第十七条 凡出现安全生产工作“一票否决”情形的,有关行政村(社区)和责任部门单位当年不得被评为综合性先进单位,其班子成员不得评为先进个人。第十八条 严格按照“四不放过”原则,开展事故调查处理工作,对于安全生产“一岗双责”履职不到位、因工作失职或渎职而发生安全事故的,严肃进行责任倒查,依法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第十九条 本暂行办法在实施过程中,上级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条 本镇国有(控股)企事业单位参照本暂行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暂行办法由镇安全生产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暂行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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