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是:
信息名称:关于鼓励村(社区)工作人员参加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考试的规定
索 引 号:014124274/2014-00003
主题分类:科技、文化、人事、民政 体裁分类:其他 组配分类:其他 丁堰街道:业务工作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文件编号:常戚丁街〔2014〕3号 发布机构:丁堰街道
产生日期:2014-02-19 发布日期:2014-02-19
内容概述:关于鼓励村(社区)工作人员参加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考试的规定
关于鼓励村(社区)工作人员参加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考试的规定
常戚丁街〔2014〕3号
 

各村委:

为努力造就一支结构合理、素质优良的村(社区)工作人才队伍,充分发挥村(社区)工作者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的重要作用,现就加强村(社区)工作人才队伍建设,鼓励村(社区)工作人员参与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考试做出如下规定:

一、村(社区)工作人员(包括“两委”委员及一般工作人员),凡在各村(社区)工作且年龄在40周岁以下的,必须参加全国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考试并取得初级或初级以上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证书。不符合要求的将在今后撤村建居中被逐步淘汰。

二、村(社区)工作人员(包括“两委”委员及一般工作人员),凡在各村(社区)工作且年龄在40周岁以上的,街道鼓励其报名参加全国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考试。

三、奖励办法:通过考试取得初级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证书的,一次性奖励500元;取得中级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证书的,一次性奖励1000元。在本年度(2014年)取得初级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证书的,另外奖励300元;在本年度(2014年)取得中级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证书的,另外奖励500元。

四、本人向街道申请奖励,必须自当年度领取证书之日起半年内向街道递交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证书复印件等其他相关材料。街道审核后,对符合奖励条件的社会工作者,由街道支付奖金。具体手续由街道社会事务管理办公室办理。

五、新建社区(含撤村建居成立的社区)在公开招聘录用工作人员时,必须将持有初级或初级以上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证书作为报名条件之一。

六、各村委、社区要结合实际,做好解释说明工作,切实加大工作力度,确保规定落实到位。

七、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常州市戚墅堰区丁堰街道办事处

2014年2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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