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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关于印发《常州经济开发区企业国有资产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索 引 号:01411038-2/2015-00009
主题分类:科技、文化、人事、民政 体裁分类:通知 组配分类:其他 区政府:业务工作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文件编号:常经发〔2015〕37号 发布机构:江苏常州经济开发区
产生日期:2015-11-20 发布日期:2015-11-20
内容概述:关于印发《常州经济开发区企业国有资产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关于印发《常州经济开发区企业国有资产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常经发〔2015〕37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各部办局、直属单位:

    现将《常州经济开发区企业国有资产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江苏常州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2015年11月20日

 

 

 

 

常州经济开发区企业国有资产管理办法(试行)

 

为完善江苏常州经济开发区(以下简称经开区)国有资产管理体制,建立健全企业国有资产(以下简称国有资产)出资人制度,合理界定国有资产监管范围,规范监管方式,落实监管责任,进一步加强国有资产管理,促进国有资产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增强国有企业的活力和效率,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经开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适用范围

1.本办法所称国有资产,是指经开区管委会(以下称管委会)代表国家对企业各种形式的出资和出资所形成的权益,以及依法认定为国家所有的其他权益。经开区本级国有独资企业及国有资本控股企业、国有资本参股企业中的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二、监督管理机构及其职责

2.经开区国有资产管理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国资领导小组)是代表管委会行使经开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职责与权利的领导机构。管委会授权经开区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国资办)代表管委会履行出资人职责,负责对本级国有资产的日常监督管理。

3.国资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

(1)审议批准国有企业的中长期发展战略和规划方案。

(2)指导和推进国有及国有资本控股企业的改革和重组,实现可持续发展。

(3)维护企业经营自主权,促进企业依法经营管理,增强企业核心竞争力。

(4)批准国有及国有资本控股企业年度经营考核目标,并根据考核结果进行奖惩。

(5)审议批准国资办提交的有关事项,监督指导国资办日常工作。

4.国资办主要职责:

(1)根据管委会授权,依法对本级国有企业行使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履行出资人职责。

(2)制定或参与制定本级国有企业章程,指导和督促其建立健全内部监督管理与风险控制的制度。

(3)负责本级国有资产产权界定、产权登记、清产核资、资产评估和资产统计等基础管理工作。

(4)参与本级国有企业产权制度改革,负责国有股权管理。指导国有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完善国有企业法人治理结构。

(5)监管本级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情况,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监缴本级国有企业国有资本收益,监督使用企业国有资产产权收益。向经开区财政局(以下简称财政局)提出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建议草案。

(6)根据国有资产管理工作需要,研究拟订本级国有资产管理的相关制度、办法与实施细则。

(7)定期向国资领导小组报告国有企业管理重大事项。

(8)承办管委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人员选聘与任用管理

5. 落实法律赋予的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出资人权利,切实把党管干部原则与董事会依法选择经营管理者、经营管理者依法行使用人权结合起来,建立适应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选人用人机制。

6.本级国有独资企业的董事长、副董事长、总经理、副总经理、总经理助理、总工程师、财务总监等职务由经开区党工委管理,按照干部选拔任用程序提名任免。

本级国有资本控股企业的董事长、副董事长、监事会主席、董事、监事和国有资本参股企业的董事、监事等人员的任免,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企业章程的规定执行。

7. 除上述人员以外,其他人员由企业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企业章程,按照“因事设岗、职责明晰、科学合理、精简高效”的原则选任。

四、工资薪酬与绩效考核管理

8. 建立健全本级国有企业管理者薪酬与职工薪酬增长的协调联动机制,促进企业收入分配公平合理。国有企业应当执行国家规定的工资政策,在工资总额不突破国资办核定的总量水平,增长幅度不超过本企业经济效益增长幅度、职工实际平均工资增长幅度不超过本企业劳动生产率增长幅度的前提下,企业可以依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企业章程的规定,自主确定内部工资分配办法。

9. 对企业管理者实行经营业绩考核与激励约束机制相挂钩的考核制度。按照“薪酬与业绩相挂钩、激励与约束相统一、短期激励与长期激励相结合”的原则,管委会与企业负责人契约确立年度和任期经营管理责任。年度终了后,国资办会同相关部门对国有企业负责人契约履行情况进行考核,考核结果报经国资领导小组审定后,由管委会对企业负责人实施奖惩。

10.企业负责人薪酬包括基本薪金、绩效薪金和其他党工委、管委会确定的激励性收入构成。企业负责人年度的基本薪金,由国资领导小组每年根据该企业上一年度资产规模、经营规模、企业职工平均工资水平和企业类型等综合因素确定。

11.经国资领导小组批准,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的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实行年薪制或其他分配制度。

五、重大事项管理

12.重大事项。尊重、维护国有企业经营自主权。为保证国有资产安全,维护出资人利益,企业在实施下列重大事项前,必须按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企业章程的规定,根据管理权限,分别报国资办、国资领导小组或管委会审核批准后实施。重大事项包括:企业设立、合并、分立、改制、上市,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股权质押融资,进行重大投资,为他人提供大额担保,转让重大财产,转让股权,进行大额捐赠,分配利润,以及解散、申请破产等。

13. 国有企业的设立。投资设立国有企业必须经管委会批准。经管委会批准后,主要投资者应将拟设立的国有企业章程(或投资协议)、主营业务、企业组织机构和管理人员、用工等情况报国资办,经审核批准后,凭国资办出具的同意设立意见,办理注册资金验资和工商登记等事项。

14. 国有企业对外投资。企业对外投资方向必须符合产业政策,并在“与他人交易应当公平、有偿,取得合理对价”前提下,开展可行性研究。若可行,企业附可行性研究成果,按下列规定办理报批手续,获得批准后方可执行。

(1)投资额在200万元(不含,下同)以下的,由国资办审批。

(2)投资额在200万元(含,下同)以上的,由国资办初审后报国资领导小组审批。国资领导小组认为投资额特别巨大的,报党工委集体决策确定。

(3)若已经批准投资方案在执行过程中,出现投资方式、投资规模、合作方以及股权比例发生变化等情形的,应当及时书面向国资办报告。

15. 对外提供担保。本级国有企业原则上不得对外提供担保。确需担保的,必须报国资办或国资领导小组同意。

16. 国有资产损失处置。国有企业发生资产损失,金额在规定限额以下的,由企业按照相关规定处置;金额在规定限额以上的,必须经国资办或国资领导小组审核批准后,方可处置。

(1)坏账损失、投资损失、担保(抵押)损失和在诉讼、仲裁中放弃赔偿权利等,由国资办初审后报国资领导小组审批。

(2)存货损失、固定资产及在建工程损失,单位价值金额在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或批量金额在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由国资办审批。单位价值在50万元以上或批量价值在100万元以上的,由国资办初审后报国资领导小组审批。

17. 国有资产处置与产权(股权)转让。土地、房屋资产和无形资产,账面价值在50万元以上的,由国资办初审后报国资领导小组批准后处置。限额以下的实物资产由企业按照相关规定和程序处置。国有资产产权和股权转让,必须报国资办审核,并报经国资领导小组批准后,方可实施。其中,转让全部国有资产产权(股权)或者转让部分国有资产产权(股权)致使国家不再拥有控股地位的,必须报管委会批准。

18. 国有企业重大事项的决策应当经过专家论证、经理办公会讨论、董事会决策、股东会决定等法定程序。

19. 以上资产处置、产权(股权)转让或投资事项涉及国有股权、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的,在实施前必须委托有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评估,并经国资办审核确定。

六、国有资产管理

20.国资办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开展企业国有资产的产权界定、产权登记、资产评估监管、清产核资、资产统计、综合评价等基础管理工作。

21.企业进行清产核资,应当拟订工作方案,经国资办批准同意后组织实施,清产核资结果由国资办审核确认。企业清产核资中需要核销损失超出企业处置权限的,必须按照规定的审批权限,报经国资办或国资领导小组审核批准后,企业方可核销。

22.企业在各种经济活动中,涉及对国有资产进行评估的,应按照相关规定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资产评估报告需经国资办核准、备案。

23.国有企业应当建立财务预(决)算管理制度,组织开展内部财务预(决)算编制、执行、监督和考核工作,完善财务预决算工作体系,推进实施全面预算管理。并按规定向国资办报送月度财务快报和年度财务预(决)算报告。

24.国资办应当对企业国有资产的存量、分布、结构及其变动和运营效益等基本情况进行统计,掌握企业国有资产的基本情况和运营情况。建立健全企业国有资产指标评价体系,对企业国有资产的运营状况、财务效益、偿债能力、发展潜力等情况进行定量、定性对比分析,作出准确评价。

七、国有资本经营预算

25.企业国有资产的收益由国资办监缴,全额上交财政,纳入本级预算管理。主要包括:

(1)国有独资企业税后利润。

(2)国有控股、参股企业国有股权(股份)应分得的股利、股息。

(3)企业国有产权(股权)转让取得的净收入。

(4)国有企业资产处置取得的净收入。

(5)其他国有资本收入。

(6)上年结转收入。

26.国资办按照优化国有经济布局的需要,编制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建议草案,报财政审核后,纳入财政总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按照当年预算收入规模安排,不列赤字。

八、国有资产监督

27. 管委会对其授权国资办履行出资人职责的职责履行情况进行监督、考核和评价。

28. 国资办会同有关部门对本级国有企业的重大事项、重要经营决策和经营管理活动等进行重点检查。检查内容主要包括:

(1)企业中长期发展规划和战略决策的制定、执行情况;

(2)企业及其重要子企业年度财务预算、年度工资总额预算、年度投融资计划的制定、调整及完成情况;

(3)企业重大资产处置,对外提供担保、设置抵押等重大事项;

(4)企业加强内部监督和风险控制,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财务、审计、企业法律顾问和职工民主监督等制度情况。

29. 国资办建立企业国有资产产权交易监督管理制度,加强企业国有资产产权交易的监督管理,促进企业国有资产的合理流动,防止企业国有资产流失。企业国有资产产权交易必须按照产权交易相关规定,通过依法批准设立的产权交易机构公开进行,不得私下交易。

30.经开区财政(审计)局依照《审计法》的规定,对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执行情况和属于审计监督对象的国家出资企业进行审计监督,并对其管理者进行任期经济责任审计。

  31.国资办依照国家规定的评价体系、标准和方法,对国家出资企业经营绩效进行评价,对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结果进行确认。

32.国资办根据需要,可以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对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企业的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进行审计,或者通过国有资本控股企业的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由国有资本控股企业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企业的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进行审计,维护出资人权益。

九、责任追究

  33.违反本办法规定,法律、行政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34. 国资办违反本办法规定,未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违法干预企业生产经营,或者收受贿赂、徇私舞弊等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视情节轻重,依照有关规定对直接责任人和其他相关责任人依法给予组织处理、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35.国有独资企业、国有资本控股企业的管理者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除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外,国资办或国资领导小组应当依据规定,视情节轻重,对管理权限内的相关责任人给予扣发绩效薪金(奖金)、纪律处分,并依法给予不得担任国有独资企业、国有资本控股企业管理者的限制;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对管理权限以外的责任人,由国资办或国资领导小组向相关部门提出处理建议。

  (1)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取得其他非法收入和不当利益的;

  (2)侵占、挪用企业资产的;

  (3)在企业改制、财产转让等过程中,违反法律、法规和公平交易规则,将企业财产低价转让、低价折股的;

  (4)违反规定与本企业进行交易的;

  (5)不如实向资产评估机构、会计师事务所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或者与资产评估机构、会计师事务所串通出具虚假资产评估报告、审计报告的;

  (6)违反法律、法规和企业章程规定的决策程序,决定企业重大事项的;

  (7)未经国资办、国资领导小组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同意,在其他企业兼职的;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和企业章程执行职务行为的。

  十、附则

36.本办法由国资办负责解释,并结合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工作的需要,制订相关具体管理制度和实施细则。

37.各镇、各街道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可参照本办法制订相应的管理办法。

38.本办法自2015年12月1日起试行。

 

 

 

 

 

 

 

 

 

江苏常州经济开发区党政办公室            2015年11月20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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