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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2015年丁堰街道各部门目标管理考核意见
索 引 号:014124274/2015-00011
主题分类:政务工作 体裁分类:意见 组配分类:其他 丁堰街道:机构职能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文件编号: 发布机构:丁堰街道
产生日期:2015-03-25 发布日期:2015-03-25
内容概述:为确保街道党工委、办事处下达的各项年度目标任务圆满完成,现对2015年各部门目标管理考核工作提出意见。
2015年丁堰街道各部门目标管理考核意见
 

机关各部门:

  为进一步完善丁堰街道目标管理考核制度,强化部门责任,提升部门管理水平,激发机关工作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提高机关工作效能,确保街道党工委、办事处下达的各项年度目标任务圆满完成,现对各部门目标管理考核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考核原则

  1、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2、突出重点、绩效为主的原则。

  3、奖优罚劣的原则。

  二、考核对象

  各部门。

  三、考核内容和评分标准

  丁堰街道目标管理考核工作采用百分制考核办法,以各部门年度目标任务完成情况为主要考核内容,同时兼顾效能建设以及民主评议等内容。

  1、年度目标任务完成情况。满分50分。年度目标任务由部门重点工作(含列入街道重点项目的工作)、部门主要常规工作两部分组成。主要考核党工委、办事处年初下达给各部门的重点工作和各部门主要常规工作按时按质按量完成的情况。

  2、效能建设情况。满分25分。主要考核部门的服务能力、服务态度以及纪律制度执行等情况。

  3、民主评议情况。满分25分。民主评议分为两个组成部分,各占一半分值。一是政社互动双向评估考核。综合成立由各村主要负责人、村委工作人员、村民代表、党员代表等组成的评估团队,对街道各部门进行满意度评估;二是年底对各部门民主评议。邀请街道领导、部门负责人、“两代表一委员”、部分服务对象等参加,分别对各部门在执行政策、工作作风、工作效果、务实创新、勤政廉政等方面进行满意度评价。

  四、考核方法和程序

  1、成立丁堰街道目标管理考核工作领导小组,街道党工委、办事处主要领导任组长,党工委副书记任副组长,其他党政领导任组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具体负责目标管理考核的组织、督查和测算等工作。办公室主任由街道党政办主任兼任,副主任由监察室主任、党政办副主任担任。

  2、丁堰街道目标管理考核工作采取年终考核的方式。其中,年度目标任务的完成情况由各部门进行自评,并将自评报告报监察室,由监察室报各分管领导测评评分后,再报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总。效能建设情况由监察室牵头实施考核,考核结果报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总。民主评议情况由组织部门牵头进行测评,测评结果报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总。领导小组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根据汇总情况对各相关部门进行考核评分。

  3、为便于对各部门目标任务完成情况进行检查跟踪,请各部门在3月31日前将本部门年度工作目标任务计划表(附表2)交监察室。同时在以后每个季度第三个月26日前上报部门本季度工作目标任务完成情况表(附表3)和部门下季度工作目标任务计划(附表4)交监察室汇总。

  4、对列入街道重点项目的工作,在《丁堰街道公有资金投资工程项目监督管理实施办法》基础上,建立检查督办工作制度:领导小组办公室对街道重点项目进行检查跟踪,根据检查和反馈情况加强督促协调工作,检查结果作为年终考核依据。

  五、考核结果的运用

  年终目标管理考核结果作为各部门年度考核奖金发放依据,同时作为各部门工作人员评优评先的重要依据。

  六、有关要求

  1、加强组织领导。各部门主要负责人为年度目标任务的第一责任人,要切实重视目标管理工作,抓好各项目标的分解、落实和推进工作。为保证目标的权威性、严肃性,在实施过程中一般不对目标进行调整。如确因特殊情况,有充分理由,必须对个别目标进行调整的,须经领导小组同意后方可调整。

  2、推进科学落实。科学设定目标,各项目标的设定总体上要体现简明、实在、可考核的特点。各项目标都要尽可能量化,不能量化的也要体现具体要求和工作进度。科学实施目标,各部门要有强烈的争优进位意识,实现目标完成的突破性、创造性和跨越性。科学监管目标,对目标任务完成情况尤其是街道重点项目推进情况实行季报制度,领导小组办公室定期或不定期对目标进行抽查和检查。

3、突显奖惩导向。严格兑现奖惩,对完成目标任务情况良好的部门或部门负责人采取精神奖励和物质奖励。对不能及时完成年度目标任务的或效能检查须一票否决的部门,取消各类评优评先资格。

七、责任追究

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情节较轻的,责成有关责任人作出书面检查;情节较重的,对有关责任人给予诫勉谈话、停职检查;情节严重的,按有关规定对有关责任人给予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或解聘、辞退。

1、在落实党工委、办事处作出的决策部署、制定的工作目标、下达的指令性任务以及上级的批示、指示过程中,敷衍塞责或推进不力,影响工作进展或任务完成的;

2、在需要协同办理的工作中,该牵头的不牵头、该配合的不配合,推诿扯皮、久拖不决,致使工作延误的;

3、对职责范围内应当承办的事项,无正当理由拒不办理或未在规定时限内办结的;

4、未按有关规定和要求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或未及时采取防范、处置措施,造成损失或产生不良影响的;

5、因工作不力引发群体性事件或重大舆论危机,或对突发性事件应对处置不当,产生不良影响的;

6、违规干预、插手公共资源交易或工程项目建设的;

7、对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问题,不认真办理,未及时处置或处置显失公平,产生不良影响的;

8、违反党务、政务、村务公开有关规定,应公开不公开,或公开的信息不真实、不全面,或者不按公开承诺的内容履行职责,致使管理或服务对象权益受到损害的;

9、对待管理或服务对象态度冷漠、言语生硬、行为傲慢,服务意识不强,工作方法简单粗暴,以及其他有损机关形象行为的;

10、工作纪律涣散,不遵守公职人员行为规范,不服从组织管理和工作安排,影响部门工作和机关形象的;

11、工作时间从事与工作无关的活动或串岗脱岗,擅离职守的;不遵守工作作息制度,无故迟到、早退或旷工的;

12、其他影响目标管理,需要进行责任追究的行为。

本实施意见由丁堰街道目标管理考核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中共常州市武进区丁堰街道工作委员会

常州市武进区丁堰街道办事处

2015年3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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