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各工作机构、直属单位:
现将《常州经济开发区政府性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江苏常州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2016年4月8日
常州经济开发区政府性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常州经济开发区(以下简称经开区)内政府性投资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管理,控制工程造价,保证工程质量,提高投资效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上级文件精神,结合本区域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常州经开区管辖范围内使用财政性资金(包括涉及财政信用的融资资金)的固定资产投资类建设项目。
第三条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必须符合本区域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要求及社会发展和行业发展规划,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区域布局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节能减排、环境保护要求,符合国家规定的建设标准,所需资金落实,各项建设条件基本具备,具有必要性和可行性。
第四条 重大建设项目须严格执行重大事项决策程序,实行计划管理。经开区经济发展、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按各自职责对建设项目进行管理和监督。
第二章 项目审批
第五条 建设项目立项审批由项目实施单位提出申请,项目主管部门审核把关后转报经济发展部门审批,经济发展部门可视情况进一步征求行业主管部门意见。投资平台公司实施的城建项目主管部门为建设局,农村和水利项目主管部门为农村工作局,社会事业项目主管部门为社会事业局。跨区域、有上级财政性资金参与或有关政策明确规定由上级部门审批的项目,由经济发展部门统一向上转报。经开区规划、国土、环保分局等部门依权限办理相应专业的审批手续。
第六条 建设项目的编报和审批程序分为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三个阶段。各阶段应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和内容深度要求,依法选择有相应资质的工程设计、咨询机构编制方案和文本。投资量较小、建设内容简单的项目,可合并审批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
(一)项目建议书应对建设项目的必要性、拟建地点、初步方案和规模、投资匡算、资金筹措以及预期效益等进行初步分析论证,附相关的支撑材料。
(二)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对建设项目在工程、技术、经济和外部条件上是否必要、合理、可行,对节能及资源综合利用、生态环境影响、社会效益等方面进行全面分析、论证,编制投资估算。附规划、国土、环保等部门相应阶段的法定文书和财政部门出具的建设资金安排意见。
(三)初步设计方案应在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的总投资、建设规模和建设方案范围内进行设计。
初步设计经批准后,方可编制项目施工图设计及预算文件。
第七条 项目单位及其主管部门应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方案以及附具文件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
第八条 经济发展部门在批复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时,应同时对项目的招投标范围、方式等进行审核并出具审核意见。项目单位应严格按照审核意见进行相关招投标工作。
第九条 对经济社会发展、社会公众利益有重大影响或者投资规模较大的建设项目,经济发展部门在审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方案时,可专门组织论证或评审。
第十条 由财政部门牵头组织成立建设项目投资概算审核委员会,经审核委员会核定的投资概算是控制项目总投资的依据。
除政策调整、价格上涨等原因外,初步设计中的概算总投资超过经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估算总投资的10%,或者项目建设地点、建设内容及规模发生重大变化的,项目单位应重新报批可行性研究报告。
第十一条 经济发展部门应按照政府信息公开的有关规定,公开项目审批结果。
第三章 项目建设管理
第十二条 建设项目应严格遵守基本建设程序和有关规定。项目单位缺乏相关专业技术人员和建设管理经验的建设项目,可推行“代建制”,由项目单位通过依法招标等方式选择专业化的项目管理单位负责项目建设实施。
第十三条 项目单位应依法采用招标方式选择勘察、设计、施工(含装饰装修)、监理和设备材料供应等单位。属于政府采购目录的货物、服务等,应依法进行政府采购。
第十四条 建设项目实施项目单位负责制。自立项开始,项目单位应负责定期向经开区经济发展、财政部门报告建设进度和预算执行情况,重点反映项目是否按标准建设、有无超预算问题等情况。
第十五条 建设项目除列入国家审计计划外,均须委托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工程造价和竣工财务决算审计。具体按照《关于加强经开区政府性投资项目审计工作与参审中介机构管理的意见(试行)》具体按照《常州市市级政府投资基建项目委托中介机构审计管理暂行办法》(常财规经发〔20112016〕35号)执行。
第十六条 建设项目投资不得超过经核定的投资概算。
由于政策调整、价格上涨、地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等原因引起总投资增加并超过原概算10%%的,在建设资金已经落实的情况下,项目单位应及时向经开区经济发展部门提出调整投资概算的申请,由经济发展部门会同相关部门进行审核认定,经批准后方可继续实施。其中,对经济社会发展、社会公共利益有重大影响以及投资规模较大的建设项目,应报经审计部门审计后方可调整。
第十七条 经开区经济发展、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应定期组织进行项目建设中有关法律法规、制度执行情况联合督查和竣工验收前稽察稽查,及时发现和纠正问题。对超概算严重的项目,应及时上报经开区管委会,督促整改和处理。
第十八条 建立后评价制度。对区域经济、社会和环境有重大影响的建设项目,竣工投入使用后,经开区经济发展、财政等部门应适时组织项目后评价工作。评价结果作为政府投资决策参考和该行业主管部门其他项目的审批依据。
第十九条 项目单位应按照有关规定,将项目申报、审批和建设实施过程中的有关文件存档备查。
第四章 项目资金管理
第二十条 建设项目由经开区经济发展、财政部门根据社会发展、保障民生的总体要求,按照““确保重点、压缩一般、统筹安排””的原则,实施项目计划管理和资金预算管理。
第二十一条 经开区经济发展、财政部门根据年度投资总规模及投资总需求综合平衡、统筹研究,提出年度政府投资计划,报经开区管委会审定。当年度需要追加的项目,由经开区经济发展、财政部门按有关程序报经开区管委会同意后方可实施。
第二十二条 项目单位应严格遵守财务管理的各项规定,对建设资金实行单独核算、专款专用,加强内部财务管理,接受财政部门的监督,合理使用资金。有非政府财政性资金来源的建设项目,行业主管部门和项目单位必须按照批准的建设筹资方案予以保障落实。
第二十三条 对建设项目的政府投资严格执行立项审批、新开工项目一次核定总额、按建设周期分年度安排等制度。对确需追加政府投资的在建结转项目或原未安排政府投资的项目,根据建设规模按程序安排政府投资资金。
第五章 项目监督和责任追究
第二十四条 项目主管部门负责对建设项目申请立项、前期准备、招标投标、工程实施、资金使用、工程进度、工程质量、竣工验收、工程决算、资产移交等进行全程监督,对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应及时向经开区管委会及相关部门报告。
第二十五条 经开区经济发展部门负责对建设项目实施综合管理,组织设立项目储备库,监督计划的执行情况;经开区财政(审计)部门负责对建设项目资金和财务管理实施监督;负责或委托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对建设项目实施跟踪审计监督;经开区监察局部门负责对建设项目实施过程中相关职能部门和人员的执纪执法、廉洁效能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规办理、无故拖延、效率低下的,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其他相关部门按照职能对建设项目加强管理和监督。
第二十六条 相关咨询、设计单位在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及概算、施工图设计及预算编制或咨询评估中弄虚作假、严重失实的,依法给予限制准入等处罚;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 项目单位和项目主管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责令其限期整改,由监察部门依法追究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经批准开工建设的;
(二)未经批准变更施工图设计、提高建设标准、扩大建设规模的;
(三)转移、侵占或者挪用建设资金的;
(四)未按规定组织招标的;
(五)工程现场签证和工程结算把关审查不严,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
第二十八条 建设项目决算出现超支情况的,行业主管部门应在决算报告出具后30日内向经开区监察、经济发展、财政(审计)等部门提交超支情况分析报告。由监察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查清原因和责任,提出处理意见。
第二十九条 建设项目发生安全、质量事故的,依法追究项目单位和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以及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经开区经济发展局和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江苏常州经济开发区党政办公室 2016年4月8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