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党委、人民政府,街道党工委、办事处,各工作机构、各有关单位:
经经开区党工委、管委会研究决定,现将《常州经开区关于
促进金融业机构加快集聚发展的政策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江苏常州经济开发区工作委员会 江苏常州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2016年4月20日
常州经开区关于促进
金融业机构加快集聚发展的政策意见
为更好地营造常州经济开发区(以下简称经开区)金融发展环境,促进各类金融业机构加快集聚发展,完善金融组织体系,提升地方金融服务水平,推动经开区转型升级、跨越发展,现提出如下政策意见。
一、适用范围
(一)本意见所称金融机构是指经国家金融监管部门和相关职能部门批准设立的各类金融机构,包括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期货公司、第三方支付公司(移动互联网)、财务公司、信托公司、金融租赁公司等。其中:1.金融机构法人总部是指由国家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在经开区注册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金融机构。2.金融机构业务总部是指金融机构总部在经开区单独设立并直属总部管辖的信用卡中心、数据中心、客服中心、支付结算中心、票据中心、研发中心、保险后援中心、理赔定损中心等金融后台服务机构。3.金融机构地区总部是指金融机构的常州市级及以上分行、分公司。4.金融机构区域性分支机构是指上述机构在经开区设立的分(支)行(公司),由常州市或上级行(公司)直管,且管辖经开区乃至区外的区域性机构。
(二)本意见所称类金融机构是指经有关部门批准设立、注册地在经开区的,从事金融活动或专业性金融服务的企业,包括融资租赁、商业保理、资信评估、保险经纪、保险代理、融资担保、典当、金融服务、民间资本管理、资产管理、借贷登记服务中心、票据中介、股权众筹服务平台、第三方征信服务等机构。股权投资类企业按《常州经济开发区关于促进股权投资产业发展的意见》执行。
(三)本意见所称高级金融管理人员包括在上述法人金融机构、业务总部、地区总部、区域性分支机构和类金融机构担任副总经理及以上职务或相当职务的人员。
二、扶持政策
(一)机构设立培育奖励。经认定符合要求的新设或新迁入经开区的金融机构、类金融机构,由经开区财政给予一次性奖励。
1.金融机构
法人总部按注册资本的2%给予奖励,最高600万元;金融机构业务总部给予奖励300万元;银行、保险、证券、期货等金融机构地区总部给予奖励300万元;银行、保险、证券、期货市级支行(公司)和其它金融机构的区域性分支机构给予奖励50万元,金融机构由一般性分支机构升格为区域性分支机构给予奖励50万元。
2.类金融机构
在经开区新设立的各类类金融机构(小额贷款公司按现行的上级相关政策执行),实收资本2亿元及以上的,给予奖励100万元;实收资本1亿至2亿元的,给予奖励50万元;实收资本5千万至1亿元的,给予奖励25万元;实收资本1千万至5千万元的,给予奖励15万元。该奖励分5年兑现。
(二)办公用房补贴。经认定符合要求的新设或新迁入经开区的金融机构、类金融机构,在区内购地自建、新购或租用办公用房的,由经开区财政给予一定补贴。
(三)其他鼓励政策
1.对在经开区新设立的金融和类金融机构,自开业年度起3年内,其所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地方留成部分,由经开区财政给予机构奖励。
2.对在经开区新设立的金融和类金融机构,自开业年度起5年内,聘用的高级管理人员且年收入30万元以上的,其所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由经开区财政给予纳税人奖励。
3.对协助引进金融、类金融机构成功落户经开区的有功人员,根据引进机构的档次和规模给予奖励。其中:金融机构法人总部的,奖励30万元;业务总部或地区总部的,奖励20万元;区域性分支机构的,奖励10万元。类金融机构参照经开区招商引资相关政策执行。
4.设立经开区风险补偿基金,用于经开区内金融、类金融机构的投资、担保、贷款等风险补偿。
三、认定流程
(一)申报。符合条件的金融、类金融机构向经开区金融发展局递交申报表及相关材料原件、复印件(原件用于核查,复印件须加盖机构公章)及其他的辅助材料,经开区金融发展局受理并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
(二)审核。经开区金融发展局受理后联合所属镇(街道)、有关职能部门对申报机构相关情况进行审核,并报经开区加快金融业发展领导小组核准。
(三)兑现。经开区金融发展局提出政策兑现初步意见,报经开区加快金融业发展领导小组批准实施。
四、附则
(一)本意见项下所有扶持奖励如无特指均遵循“就上限、不重复”的原则,对有特别贡献的金融、类金融机构落户经开区的,可采取“一事一议”的办法予以奖励扶持。
(二)对在申请政策资金过程中,有弄虚作假骗取、套取政策资金等违法违规行为的,经开区金融发展局、财政局有权取消其政策享受资格,追回骗取、套取的政策资金,情节严重的将追究法律责任。
(三)本意见由经开区金融发展局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如遇上级政策变化,本意见将作相应调整。
江苏常州经济开发区党政办公室 2016年4月20日印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