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各工作机构、各有关单位:
已经党工委、管委会同意,现将《常州经开区项目审批代办服务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江苏常州经济开发区党政办公室
2016年4月26日
常州经开区项目审批代办服务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转变工作作风,加快常州经开区项目建设审批手续办理速度,提升行政效能和服务水平,保障项目尽快开工建设,现就全面实行项目建设审批手续全程代办服务工作,制定方案如下。
一、运行机制
(一) 成立经开区项目审批代办服务中心(在行政审批局重点项目服务科基础上挂牌,以下简称“代办中心”),各镇、街道成立代办服务科室(在相关科室基础上挂牌),提供代办服务。
本办法所称的“代办”,是指由项目建设单位自愿委托,代办中心指派专门人员(代办员)无偿协助项目建设单位办理项目审批的一种审批服务方式。
(二) 代办服务机制为代办员主动协调服务,协办员积极配合,联络员及时沟通联系,共同加快项目审批事项办理速度的服务模式。
(三) 代办员由行政审批局抽调人员组成;协办员由各镇、街道抽调业务骨干组成;项目建设单位应指派专门联络员负责对接代办员。
(四) 集中在政务服务中心办公的相关审批部门要按照快速、便捷的原则,认真履行审批服务职责,积极配合重点项目审批代办工作顺利开展。
二、 代办范围及工作职责
(一) 代办中心代办项目范围是经开区域范围内的省市区重点项目、各类民生工程、产业政策鼓励发展的项目及上级交办的其他项目。各镇、街道代办科室协助办理其他项目。
(二) 项目代办内容是项目自立项、供地、规划报建、施工许可到竣工验收所涉及的已进驻政务服务中心的所有行政审批和公共服务项目。
(三)项目建设单位可根据需要,自主选择全程或部分委托代办。项目代办坚持自愿委托、无偿代办、全程服务、合法高效、上下联动的原则。
(四) 代办中心主要职责
1、在项目建设单位自愿委托的前提下,指派专门人员(代办员)无偿协助项目建设单位办理项目审批。
2、负责跟踪省市区重点项目进度,主动对接,并为其提供全程服务。
3、协调组织并联审批前期辅导会,辅导项目建设单位准备审批材料。
4、督促审批单位加快审批进度,督促项目建设单位及时完成材料准备及修改完善工作。
5、协调解决项目审批过程中遇到的各类问题,无法解决的报上级部门。
(五) 代办员职责
1、指导、帮助项目业主组织、准备审批申报材料。
2、跟踪审批进度、及时向业主和代办中心反馈审批情况。
3、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协调、督促或提请政务服务中心进行审批协调、督办。
4、建立项目代办工作日志,记录项目进展情况、手续办理情况、存在的问题和工作意见建议等;
5、做好代办项目相关资料的汇总整理,建立代办项目档案;
6、督促项目业主履行职责。
(六)协办员职责
1、严格执行代办工作的各项规章制度,落实行政审批局有关代办工作的安排部署,积极配合代办员开展工作;
2、做好代办项目审批手续的提前介入、预受理、预审查和联合审批工作,建立相关工作档案;对涉及市级以上审批权限的事项,按照对口原则,积极协调推进;
3、主动做好代办工作相关各方的沟通联系,积极协调解决审批过程中的问题;
4、做好代办中心代办项目范围以外其他项目相关代办服务工作。
5、协助指导项目业主准备审批申报材料。
6、牵头组织或参加代办项目前期辅导会。
7、在加强项目代办(协办)的同时,积极做好企业的日常联系服务工作。
(七) 联络员职责
1、负责组织项目申报材料。
2、负责联系、督促设计院等业主委托单位按要求及时对审查中提出的问题进行修改或补充材料。
3、负责及时办理各种缴费手续及其他项目业主应履行的职责。
4、主动与代办员、协办员沟通联系,及时向代办员反馈项目进展情况及有关问题;
5、完成其他相关工作。
三、 代办业务流程
(一)提供咨询
代办员就投资政策、法律法规及有关办事程序提供联合咨询服务,指导服务对象按照有关要求做好前期准备工作,做到一次性告知。
(二)签订协议
对项目建设单位自愿委托,符合代办条件的项目,项目建设单位向代办中心提出口头或书面申请并签订《项目建设审批代办委托协议书》,明确代办员、协办员、联络员和代办内容;对不符合代办条件的申请,应明确告知不受理原因。
(三)编排计划
根据项目具体情况共同编制项目审批进度计划,明确项目涉及的审批和服务事项。
(四)业务辅导
代办员、协办员根据项目建设单位需求组织召开联合辅导会,指导项目建设单位准备申报材料,解答业务问题。
(五)跟踪督办
在审批服务事项受理后,代办员应跟踪办理进度,督促相关单位加快审批进度,如需补齐补正应督促项目建设单位尽快补齐补正材料。
(六)因项目本身不具备办结条件或项目建设单位要求终止代办委托的,代办员应与项目建设单位办理终止委托代办手续,填写《代办项目终止委托单》,注明终止原因,移交相关资料。
四、推进措施
(一)实行联合审批制度。根据项目需求,分阶段由代办员召集协办员对联络员进行申报资料准备工作的联合指导,实行一次性书面告知,确保申报资料的准确性、齐全性;对各阶段提报的申请资料审查及现场踏勘,由代办员召集相关窗口进行联合会审、联合踏勘;对项目手续进行联合审批。对行政审批局组织的联合指导、联合会审、现场踏勘、联合审批等,无正当理由不参加的,视为默许,承担相关责任,并严格按有关规定处理。
(二)严格执行一次性书面告知制。对代办过程中项目所需的申报资料、补齐补正要求等内容,要通过向联络员提供办事指南、一次性书面告知书等形式告知,确保告知全面、准确、清晰。
(三)推行容缺受理承诺制度。联合审批时,需审批部门间相互提供资料的,各审批部门按资料已齐备进行容缺受理,事后由各相关审批部门相互完善。
(四)实行全程跟踪监督。代办员自接手联络员递交资料开始直至审批手续办结进行全程跟踪,严把初始登记及办理时限,通过工作日志详实记录办理过程中各种情况和问题,行政审批局要及时协调处理。
(五)健全组织协调机制。代办员、协办员要主动与联络员进行沟通,保持经常性的联系,行政审批局定期召开代办工作座谈会,听取项目牵头责任单位(承建单位)对代办服务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建立良好的沟通机制。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及时协调解决项目办理过程中遇到相关问题。代办科室与相关窗口集体会商未能解决的,由行政审批局召集有关部门单位及项目责任单位召开联席会议予以研究解决;联席会议不能解决的,报请管委会研究。各类联席会议要形成会议纪要。
(六)推行特色服务。根据项目需求和工作实际,探索创新优质服务的方式,开展现场办公、上门服务、预约服务、延时服务等服务,不断拓展服务范围,延伸服务链条,为项目建设提供个性化特色服务。
(七)严格考核通报。将代办工作纳入政务服务工作考核范围,加强对代办员和协办员的监督管理,对工作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在相关考核中予以激励;对工作中懈怠推诿,影响项目代办工作的,予以通报批评。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督促检查。成立代办工作督查组,加强代办工作落实情况督促检查,研究确定项目服务涉及部门和人员的考核奖惩。
(二)加强协调配合。各审批部门要按照代办工作方案要求,进一步增强大局意识、效率意识和责任意识,加强窗口间的沟通,密切配合,共同推进项目代办工作。
(三)加强中介服务机构管理。各中介服务机构监管部门要加大对中介服务机构的管理力度,规范中介服务行为,提高中介服务效率和质量,确保中介服务高效、规范。
附件:1、重点项目审批代办委托协议
2、重点项目审批代办服务工作流程图
3、项目代办服务申请表
4、代办项目协调申请表
5、代办项目终止委托单
6、代办项目办结单
7、项目代办工作日志
8、2016年镇(街道)项目审批代办服务工作考核表
江苏常州经济开发区党政办公室 2016年4月 日印发
附件1
重点项目审批代办委托协议
协议编号:经代办[ ]第 号
经开区政务服务中心制
委托方: (以下简称甲方)
受托方: 镇(街道)重点项目代办服务中心 (以下简称乙方)
甲乙双方根据《常州经开区项目审批代办服务实施办法》( )的规定,签订本重点项目审批代办委托协议。
一、代办内容
甲方将下列重点项目所涉及的申报、审批或其它服务事项委托乙方代办:
1.委托代办项目名称:
2.委托代办具体事项:
二、代办人员确定
1.乙方根据项目具体情况及镇(街道)项目代办服务中心工作实际,指派 (联系电话 )为甲方提供代办服务,代办员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如有变更需及时通知甲方。
2.甲方确定 (联系电话 )为联系人,具体负责与乙方代办员的日常沟通联系。联系人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如有变更需及时通知乙方。
三、甲方职责
1.要求如实向乙方告知项目进展情况,及时提供完整的项目申报相关材料, 与代办员共同做好项目申报材料整理工作;
2.根据审批职能部门提出的要求,及时对申报材料进行补充或调整;
3.审批环节必须由项目单位人员到场的,应及时派人到场;
4.负责按收费规定和标准及时交纳各类规费;
5.协助乙方完善代办服务管理,向乙方及时、客观通报代办员的工作表现,并对代办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乙方职责
1.指导项目单位熟悉办事流程及办事指南, 按项目实际情况,编排项目审批进度计划;
2.帮助项目单位分阶段准备申报材料,提供审批事项申报材料清单,指导填写各类申报表格,按投资建设项目报批流程,到相关审批部门(服务窗口)办理审批手续;
3.对审批过程进行跟踪,建立项目代办跟踪日志,记录项目办理过程的全部情况;
4.做好与审批部门及相关单位的沟通工作,及时发现审批中出现的问题并做好协调工作,对本级代办中心无法协调解决的问题,提交行政审批局重点项目服务科协调;
5.做好代办项目相关资料的整理、保管和移交工作。
五、协议终止
1.委托代办事项完成,移交相关资料后,填妥《代办项目办结单》,本委托协议终止。
2.甲方有权根据项目代办实际情况,提出终止本委托协议,双方填妥《代办项目委托终止单》后,本委托协议终止。
3.因项目本身不具备办结条件,或者甲方在项目申报过程中有故意隐瞒、不予配合、弄虚作假等行为的,乙方有权提出终止本委托协议,双方填妥《代办项目委托终止单》后,本委托协议终止。
六、其他约定
1.本协议所涉及的委托代办工作,全部为无偿代办,除正常缴纳有关规费外,甲方无须为此支付任何代办服务费用。
2.乙方将认真履行代办职能,并充分发挥协调作用,力争及时、有效完成代办任务,但乙方不保证所代办项目能完全按照甲方所希望的时间或结果办结。
3.双方明确,本协议所指的委托代办,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关于“代理”的规定。
4.本协议经甲乙双方盖章、代表人签字后生效。
5.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 乙方:
(盖章) (盖章)
代表人(签字): 代表人(签字):
签订时间: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