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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关于印发《遥观镇户有所居保障办法(试行)》的通知
索 引 号:014133744/2016-00070
主题分类:科技、文化、人事、民政 体裁分类:通知 组配分类:其他 遥观镇:政府规划报告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文件编号:遥政发〔2016〕93号 发布机构:遥观镇
产生日期:2016-12-19 发布日期:2016-12-20
内容概述:制定遥观镇户有所居保障办法(试行)
关于印发《遥观镇户有所居保障办法(试行)》的通知
遥政发〔2016〕93号
 

各行政村、社区,相关部门:

经镇政府研究,现将《遥观镇户有所居保障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常州市武进区遥观镇人民政府

  2016年12月19日

 


 

遥观镇户有所居保障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保障农民户有所居,集约节约利用土地,切实保护耕地,根据《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和《常州市武进区农村宅基地保障对象认定试行办法》,并结合本镇实际,制定本办法。

保障对象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保障对象是指按照《常州市武进区农村宅基地保障对象认定试行办法》规定确定的对象,是依法享有宅基地使用权、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农村居民户。

第三条  已完成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保障对象认定以股东名单为基础。股东名单剔除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与国有企业职工后的农村居民户,纳入保障对象。

第四条  未完成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保障对象是指在户籍在该集体经济组织,生产或生活在该集体经济组织,与该集体组织发生权利和义务关系的农村居民户。

第五条  保障对象由村组初步确认后,应在全村进行张榜公示公布;对认定人员存在异议的应重新调查审核后再榜公布。

保障对象认定结果须提交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民主讨论,依法表决同意,报国土所、农经站、建管所审核,镇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工作机构或镇人民政府批准后,作终榜公布。

第六条  镇建立农村宅基地“户有所居”保障数据库,明确保障对象及保障状况,实行动态管理。由镇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工作机构负责,国土所具体经办。

村集体经济组织按照村民自治的原则每年调整一次。对于新增成员资格的认定和原成员资格的灭失,村集体经济组织应按照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相关规定公示,公示结果经村民代表会议依法予以认定后上报镇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工作机构或镇人民政府。

村民委员会对成员资格的变化有主动核验的职责,主动提醒新增成员资格认定申请,主动备案原成员资格灭失,并列入村民代表会议议事程序。

保障方式

第七条  保障对象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不得超过《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规定的上限标准。

分户必须符合法律政策的规定,由保障对象提出分户申请,经村民委员会签审核意见后报镇人民政府批准。

第八条  保障对象可以自主选择保障方式,具体分为三种:

(一)自建房:以三人一户为基本户,建筑占地面积80平方米,每增加一人增加20平方米,独生子女与大龄青年照顾20平方米,独生子女与父母不得分户,每户最大占地面积不超过140平方米。宅基地结算价格按年公布。

兄弟达到婚龄、或实际保障人数6人以上,并且该户宅基地占地面积人均不超过30平方米的,可以另行安排宅基地分户。

(二)公寓房:根据列入保障对象及照顾对象的人数,按每人40平方米建筑面积核定。公寓房结算价格按年公布。原宅基地有尝退出。

(三)货币补贴。保障对象有市民化的能力到城镇购买商品房居住的,并自愿放弃保障对象资格的、自愿有偿退出宅基地的,可以实行货币化补贴。放弃保障对象资格不影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补贴金额以区政府保底收购价为标准,乘以保障对象可享受面积。补贴由村集体经济组织列支。在此基础上,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以增加补贴。

(四)特困户。由保障对象提出申请,经村民委员会表决后报镇人民政府批准,村提供廉租房。

第九条  同一宗公寓房或宅基地有多人选择的,进入区农村产权交易平台公开竞拍。

报名申请,由国土所负责,区农村产权交易平台开放网络操作端口,国土所上报平台。竞拍具体办法和流程另行制定。

宅基地申请审批办法和流程,参照《常州市武进区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试行办法》另行制定。

限制条件

第十条  村庄内申请宅基地建设的,必须符合村庄规划和村级土地利用规划,不得建设围墙和天井。

第十一条  申请实行户有所居保障的,须签订原有宅基地退出协议,在规定时间内自行拆除地面附着物,并注销旧证或退还集体经济组织,退出原有宅基地并交由集体经济组织重新安排使用。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

(一)出卖、出租、赠与他人住房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宅基地的;

(二)原宅基地改变用途的;

(三)其他不符合申请的情形。

监督与管理

第十三条  镇政府根据批准情况,建立健全监督机制。

第十四条  镇“两违办”及各村应当加强对农村宅基地的巡查,落实土地执法共同责任机制,及时发现、制止和打击违法建设和使用宅基地的行为。

第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宅基地审批管理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在遥观镇确定的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村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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