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行政村、社区、镇相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我镇农村宅基地管理,保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利益,结合我区实际,现就遥观镇试点村宅基地有偿使用制度和自愿有偿退出机制提出如下意见: 一、实施农村宅基地有偿使用制度 实施农村宅基地有偿使用制度,在确保公平取得的基础上,既是促进集体资产保值增值的主要方式,更是促进农村集体土地节约集约和规范集体资产使用的主要手段。 (一)农村宅基地有偿使用范围 1、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因历史原因形成超标准占用宅基地的,以建筑占地面积扣除可享受面积后列入有偿使用范围; 2、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通过继承房屋占用宅基地的,按建筑占地面积列入有偿使用范围; 3、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以其他方式占用宅基地的,按建筑占地面积列入有偿使用范围。 (二)农村宅基地有偿使用标准 现规定,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每人分配宅基地面积为30㎡,每户分配宅基地面积不超过140㎡(宅基地包括生活附属设施用房占地)。 城区及镇规划建成区外,按下列标准施行,县城及镇规划建成区内的另行规定。 1、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超面积占用宅基地的,不超过法定面积标准上限的按每年5元/㎡收费,超出法定面积标准上限的按每年10元/㎡收费; 2、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通过继承房屋在农村占用宅基地的按每年10元/㎡收费; 3、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以其他方式占用宅基地的按每年10元/㎡收费。 (三)其他情形及规定 1、因规划原因,新分配宅基地面积超过人均标准30㎡的,超出面积参照本意见有偿使用标准中第一类执行; 2、同时有多个成员对区位优、配套设施全的同一宗宅基地提出申请的,采取竞价方式分配,所形成的价款纳入有偿使用费管理; 3、对历史上以配套设施或其他名义一次性收取超面积费用的,酌情减免收取; 4、有偿使用标准实行动态调整,由村组村民代表形成决议后及时更新公布。 (四)收费主体和方式 农村宅基地有偿使用费的收费主体为村组集体经济组织或镇集体经济组织,除镇统一建设的集中居住区外,其余由村组集体经济组织与宅基地使用权人签订宅基地有偿使用协议,按年收费或一次性收费(原则上因历史原因造成的按年收取;新批宅基地一次性收取30年有偿使用费)。 二、农村宅基地自愿有偿退出机制 建立完善的宅基地退出流转机制有利于提升宅基地的价值和群众对宅基地有偿使用的支持力度,农村宅基地自愿有偿退出机制的重点是引导与激励。 (一)农村宅基地自愿有偿退出引导机制 1、编制村级规划,完善规划引导。编制村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建设规划,建立和完善农村人均用地标准,合理确定宅基地的数量、布局和用地规模,因地制宜地规划中心村建设,完善中心村配套基础设施,使之成为具有吸引力和辐射力的示范村,让农户主动退出原宅基地而到中心村集中建房; 2、建立并完善宅基地流转机制,形成制度引导。退出的宅基地可重新安排给符合条件的申请人使用,由申请人与原权利人协商决定。也可进行除商品房外的二三产业开发,具体补偿方式与价格由集体经济组织与退出的宅基地原权利人协商决定; 3、健全宅基地复垦整治机制,形成政策引导。以城乡挂钩的方式进行土地整治,退出的宅基地按照规划预留一定数量用于再分配,其余按照规划通过整治后,以市场调剂方式在全区范围内统筹使用,土地整治收益归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复垦形成的新增耕地由集体经济组织统一组织利用。 (二)农村宅基地自愿有偿退出激励机制 建立宅基地退出补偿制度。为了充分体现宅基地的用益物权,集体经济组织对退出的宅基地原权利人进行合理补偿,原则上,退出的宅基地原权利人所得不低于应享受宅基地建筑占地面积所对应的区政府土地整治保底回购价(2015年至2016年按20万/亩计算),2016年之后按区政府每年土地整治更新的回购价作相应调整。 三、资金管理及使用 (一)实施农村宅基地有偿使用制度的村宅基地总规模在标准(人均建设用地120㎡)内的,收取部分全部留在村组集体经济组织;超过标准的,则按照超出面积与标准的比例进行统筹,统筹资金归村集体经济组织,用于补充失地农民保障资金与涉农补助。 (二)集体经济组织在有偿退出中取得的收益归村组集体经济组织所有。涉及二三产业开发的纳入土地年租金管理。 (三)有偿使用费由村集体经济组织统一管理,用于年终分配和公共支出,村监会负责监督。 四、审批及监督 本意见经村民代表会议确定,报遥观镇人民政府备案后执行。 遥观镇对该款项进行日常管理,区纪检监察、农工办、审计等部门对该款项使用进行监督检查,凡经查实挪用该款项或不符合相关规定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本意见自发文之日起在武进区遥观镇确定的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村试行。 常州市武进区遥观镇人民政府 2016年7月13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