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农村宅基地管理,保障农民合法土地财产权利,合理利用土地, 切实保护耕地,结合本镇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宅基地,是指农民依法取得的用于建造住宅及生活附属设施的集体建设用地。 第三条 农村宅基地的所有权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宅基地使用权人依法对其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权利,有权依法利用该土地建造住宅及其生活附属设施。 第四条 遥观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镇政府)负责本镇行政区域内的农村宅基地审批与日常管理工作。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农村宅基地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二章 保障对象和标准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保障对象(户)是指按照《常州市武进区遥观镇宅基地保障对象界定实施意见(试行)》规定确定的对象。 第六条 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不得超过《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规定上限140平方米标准,人均建筑占地面积不超过30平方米。 第七条 建立农村宅基地“户有所居”保障数据库,明确保障对象及保障状况,实行动态管理。 第三章 宅基地分配 第八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制订宅基地年度分配方案,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村民小组讨论。由需申请宅基地的农村经济合作组织成员,以户为单位,在年初,向所在村民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交所在村民小组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同意并签署意见后上报; (二)村民代表会议决议。年中,村委会结合上半年村民代表会议,专题讨论决定本年度全体申请人的宅基地申请事项并形成决议; (三)公示会议决议内容。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 (一)非法转让宅基地或地上建筑物、构筑物的; (二)原宅基地改变用途,用于生产经营的; (三)原批准宅基地以外有违章建筑未先行拆除的; (四)其他不符合申请的情形。 第十条 拆旧建新的,应严格执行“一户一宅”政策。已有宅基地的农村村民申请异地新建住宅的,须签订原有宅基地无偿退出协议,并在登记前注销旧证或退还集体经济组织,在新房建成使用后,退出原有宅基地 并交由集体经济组织重新安排使用。 第十一条 村级规划涉及调整土地的,按照调整协议确定集体土地权利归属并及时变更所有权登记。涉及部分国有建设用地的,由镇政府提出调整方案报武进区人民政府审批,批准后签订调整协议,确定土地权利归属并及时变更所有权登记。 第十二条 村级规划编制应充分利用原有的宅基地、村内空闲地和未利用地,并与村庄土地整治相结合。 村级规划应按照《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规定,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决议通过后报上级政府审批。 第四章 审批程序 第十三条 保障对象(户)申请使用宅基地的,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镇政府指导村集体经济组织确立保障对象数据库,编制完成两个规划。 (一)申请。由符合条件的保障对象(户)凭上述分配方案和新建住宅相关图件等有效证明文件向镇政府提出申请; (二)审核。国土所窗口统一受理集体经济组织上报的村民宅基地使用申请或宅基地分配方案,并及时上报镇政府,镇政府组织建管所、国土所、经管办等联合会审,对申请对象情况进行合一审核; (三)公示。将审批结果在政务公示栏公示,七日内无异议报武进区人民政府备案; (四)审批。发放宅基地批准书,明确建设用地和建设规划许可,并报武进区人民政府备案。 公示后有异议的,由镇政府组织建管所、国土所、经管办等部门及时查实。对不予批准的,书面告知申请人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并说明理由。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 根据批准情况,镇政府组织建管所、国土所和村委工作人员到现场打桩放线,并对放线后建房情况进行巡查监管,不符合批准要求的,由镇“两违办”责令其停止建设,限期整改,未及时进行整改的,镇政府组织人员强行进行拆除。 第十五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依法收回宅基地使用权: (一)自取得批准书,两年内未建成一层的; (二)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的; (三)其他不予批准的情形。 第六章 责任追究 第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宅基地审批管理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在武进区遥观镇确定的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村试行。 常州市武进区遥观镇人民政府 2016年7月13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