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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关于印发《常州市武进区潞城街道党工委、办事处议事决策规则(试行)》的通知
索 引 号:014124282/2016-00139
主题分类:其他 体裁分类:通知 组配分类:其他 潞城街道:机构职能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文件编号: 发布机构:潞城街道
产生日期:2016-03-08 发布日期:2016-03-16
内容概述:为全面贯彻从严治党要求,实现议事决策的民主化、科学化,增强街道党工委、办事处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的自觉性,进一步完善街道体制机制建设,特制定本规则。
关于印发《常州市武进区潞城街道党工委、办事处议事决策规则(试行)》的通知
 

常州市武进区潞城街道党工委 办事处关于印发《常州市武进区潞城街道党工委、

办事处议事决策规则(试行)》的通知

 

各村(社区)、机关各部门:

经街道党工委、办事处研究决定,现将《常州市武进区潞城街道党工委、办事处议事决策规则(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中共常州市武进区潞城街道工作委员会  常州市武进区潞城街道办事处

2016年3月8日   

常州市武进区潞城街道党工委、办事处

议事决策规则(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从严治党要求,实现议事决策的民主化、科学化,增强街道党工委、办事处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的自觉性,进一步完善街道体制机制建设,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以《中国共产党章程》、《关于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和上级相关规定为依据,结合街道实际制定。

第三条  街道党工委、办事处议事的主要形式是书记办公会、党政联席会议、党工委会和专题会议等。

第二章 议事决策范围

第四条  根据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的重要文件、重要会议精神和重大决策部署,结合街道实际,研究制定贯彻执行的具体意见和工作部署,并检查贯彻落实情况。

第五条  讨论决定街道经济社会发展年度计划等重大事项。

第六条  讨论研究街道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及土地利用规划。

第七条  讨论研究街道招商引资、土地出让、重大工程项目、融资以及国有资产的处置、国有资本投资组建公司等重大事项。

第八条  研究决定领导班子成员分工和干部管理权限内干部的推荐、提名、任免以及培训、教育、监督、考核等事项;按有关规定研究决定对党员和干部的奖惩。

第九条  研究决定组织机构的设置、体制机制改革等工作。

第十条  讨论决定以党工委、办事处名义发布的涉及街道全局工作的重要文件及以党工委、办事处名义上报的重要文电。

第十一条  研究影响社会安定的重大事件(事故)处理、重大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重大群体性上访事件处置。

第十二条  讨论决定党的建设重大事项、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中的重大问题、下属党组织提出的重大问题。

第十三条  讨论研究应由党工委、办事处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议事决策程序

第十四条  时间安排。党政联席会议一般每月召开一次,书记办公会、党工委会一般根据工作需要召开,上述会议如遇重要情况可随时召开。专题会议就专门事项可随时召开。

第十五条  召集主持。党政联席会议、党工委会一般由党工委书记召集并主持,党工委书记因故不能参加的,可委托副书记召集并主持。书记办公会由党工委书记召集并主持。专题会议一般由分管领导主持。

第十六条  会前准备。集体决策的议题,实行“谁提请谁准备”工作责任制,由议题提请部门负责决策前的调查研究、拟定方案、风险评估、会前酝酿等准备工作。

(一)调查研究。议题提请部门应明确决策前准备工作,围绕拟提请的决策议题,深入开展调查研究,充分听取和了解各有关方面的意见,必要时应形成书面汇报材料或调研报告。

(二)提出方案。在调查研究、科学分析的基础上,提请部门应提出具体方案,一般应提出两种以上的比较方案,并提出倾向性意见,说明缘由。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事项,应进行专家论证、技术咨询;提交会议集体决策的事项,决策前必须做好政策协调,征求有关部门和党组织的意见。内容涉及多个部门的,有关部门应事先做好沟通协调工作;涉及人事、编制、经费的,有关部门应事先同相关职能部门充分协商并达成一致意见。意见不一致的,一般不上会。

(三)论证评估。对重大决策事项,提请部门应进行合法性评估、综合效益评估和风险评估。合法性评估重点论证决策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符合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符合中央和上级党委、政府规定要求。

(四)会前酝酿。讨论决定重要事项之前,应当进行充分酝酿。需要会议审议的重要事项,可先由党工委书记、副书记和有关领导进行酝酿,也可由党工委书记、副书记委托有关领导进行酝酿。涉及干部人事任免事项,在民主推荐、考察的基础上,由党工委书记、副书记及有关党工委委员通过会议的形式共同酝酿,在适当时机与分管领导沟通相关内容后,提交党工委会讨论。

(五)会议通知。除临时召集的会议以及需要保密的事项以外,每次会议的召开时间、议题,一般应在会议召开前2—3天通知与会人员,会议有关材料应同时送达。

第十七条  集体决策。重大事项集体决策应严格执行民主集中制,充分发扬党内民主,按照党工委、办事处议事规则讨论、研究和决定。

(一)会议召开。重大事项决策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班子成员到会,并保证与会成员有足够时间听取情况介绍、充分发表意见。因故未能参加会议的班子成员应当在会前请假,其意见可以书面形式由会议主持人在会上代为表达。

(二)会议讨论。会议一般由部门负责人或分管领导先进行简要说明,其后与会人员充分发表意见。讨论后,由会议主持人集中讨论意见,进行决策。需要表决的,提出决策意见,提请会议表决。列席人员对讨论的议题可发表意见建议,但没有表决权。

(三)会议表决。经过充分讨论后,进行表决,作出决定或决议。会议决定多个事项的,应逐个讨论、表决。表决可根据讨论事项的不同内容,分别采用口头、举手或者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实行一人一票,赞成票超过应到会人数的半数为通过。未到会人员的书面意见不能计入票数,不能委托他人投票,也不另行投票。如对重大问题有不同意见,双方人数接近,除在紧急情况下必须按多数人的意见执行外,一般应当暂缓作出决定,待进一步调查研究、充分交换意见后,再提交下一次会议讨论表决。在特殊情况下,也可将争论情况向上级组织报告,请求裁决。党工委会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事项,必须严格执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事项报告制度,必须经组织部门考察,形成书面考察材料。如原拟任人选被否决,应经组织部门全面考察后重新提出人选,提交下次会议讨论,不作临时动议。

第十八条  会后落实。对会议通过的重大决策事项,应由办公室记录并编发会议纪要或议事决定,同时由班子成员按分工和职责组织实施,明确具体落实责任单位,并加强执行监督。

(一)决策执行。会议作出的决策由分管领导按照分工负责实施。重大事项决策在贯彻执行中的政策界限、落实有关事项、干部管理相关手续、大额资金使用一律以会议纪要为根本依据。

(二)执行监督。党工委、办事处应加强对重大事项决策执行的监督,及时研究解决决策落实中的问题。执行中如发现新的情况需要复议的,可以另行召开会议复议。

(三)情况通报。会议通过的决议和文件,凡可以传达的,经批准,应及时传达到规定的范围。宜于公布的决议和文件,经批准,应及时公布。

第四章 议事决策纪律

第十九条  凡属党工委、办事处职责范围内决定的问题,必须由集体讨论决定,任何个人或少数人无权决定重大问题。

第二十条  对会议作出的决议、决定,个人无权改变,须无条件执行。个人对决议、决定如有不同意见,在坚决执行的前提下,可以保留意见,也可以向上级组织报告,但不得公开发表同决议、决定相反的意见,不得在行动上违背决议、决定。不遵守、不执行会议的决议、决定,或未能按照会议的决议、决定和分工履行自己的职责,给工作造成损失的,应当追究责任。

第二十一条  对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来不及召开相关会议的,党工委、办事处主要负责同志或其他分管领导可临机处置,事后应及时向党工委、办事处有关会议报告。

第二十二条  党工委会讨论干部任免,涉及与会人员本人及其亲属的,本人必须回避。

第二十三条  会议决定的重大问题,未经批准公开时,与会人员不得以任何形式泄漏。

第二十四条  凡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决策都要向社会公开,接受群众监督。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规则所涉及的内容,凡党和国家的政策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六条   本规则由街道党政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发文之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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