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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关于转发《常州经开区机关事业单位通用办公设备家具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索 引 号:014124274/2016-00014
主题分类:政务工作 体裁分类:通知 组配分类:其他 丁堰街道:业务工作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文件编号:常武丁街〔2016〕14号 发布机构:丁堰街道
产生日期:2016-10-31 发布日期:2016-10-31
内容概述:关于转发《常州经开区机关事业单位通用办公设备家具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关于转发《常州经开区机关事业单位通用办公设备家具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常武丁街〔2016〕14号
 

机关各部门、有关单位:

现将《常州经开区机关事业单位通用办公设备家具管理办法(试行)》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常州市武进区丁堰街道办事处

                2016年10月31日

 

常州经开区机关事业单位通用办公设备家具

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经开区机关、事业单位通用办公设备家具配置管理,健全经开区预算标准体系和资产配置标准体系,保障各单位正常运行,根据《中央行政单位通用办公设备家具配置标准》(财资〔201627号),结合经开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通用办公设备、家具,是指普遍适用于经开区各单位,满足办公基本需要的设备、家具,不含专业类设备、家具。

    对未列入本办法资产品目内的其他通用办公设备、家具,应当按照与单位履行职能需要相适应的原则,从严控制。

    第三条  本办法是经开区预算标准体系和资产配置标准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编制和审核资产配置计划和配置预算,实施政府采购和资产处置管理等工作的基本依据。

    第四条  本办法实施标准包括资产品目、配置数量上限、价格上限、最低使用年限和性能要求等内容(见附件12)。

    资产品目根据办公设备、家具普遍适用程度确定。

    配置数量上限根据单位机构设置、职能、在职在岗实有人数等确定,是不得超出的数量标准,具体数量由各单位结合实际,按照节约的原则合理配置。

    价格上限根据办公设备、家具市场行情确定,是不得超出的价格标准,具体价格由各单位结合实际,按照节约的原则合理配置。因特殊原因确需超价格上限采购的,应按规定履行审批手续。

    最低使用年限根据办公设备、家具的使用频率和耐用程度等确定,是通用办公设备、家具使用的低限标准。未达到最低使用年限的,除损毁且无法修复外,原则上不得更新。已达到使用年限仍可以使用的,应当继续使用。

    性能要求是对通用办公家具功能、属性、材质等方面的规定。

    第五条  各单位应当根据本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内设机构职能、工作需要和预算安排情况,在按本办法计算的数量上限内,统筹合理安排本单位内设机构通用办公设备、家具的配置。

    第六条  机关服务中心按照归口管理、责任到人、物尽其用的原则,做好经开区相关办公家具的管理和使用工作。使用部门应负责办公家具的合理、有效使用和日常维护保管工作。

    第七条  办公桌、办公椅、茶水柜,应由各部门向机关服务中心提出申请,并填写《相关通用办公家具申领表》(见附件3),由机关服务中心统一采购。

    第八条  机关服务中心统一采购、单位申请领用的办公家具,固定资产台账登记工作由机关服务中心扎口负责,单位按领用家具品种、规格等登记领用家具备查台账。单位自行购置办公设备、家具的,应按照国有资产管理要求登记固定资产台账,并每年定期对资产与相关账簿进行核对,确保帐实相符。

    第九条  各单位、各部门要严格按照本办法做好通用办公设备、家具的采购和管理工作,对违反本办法的单位和个人,将视情节严重程度予以通报并处理。

第十条  法院、检察院、公安分局,各镇、街道参照执行。

本办法自2016101日起施行,由经开区财政局、机关服务中心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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