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村、机关各部门:
《丁堰街道工作人员利益冲突回避暂行办法》已经党工委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中共常州市武进区丁堰街道工作委员会
2016年11月17日
丁堰街道工作人员利益冲突回避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街道工作人员廉洁从政行为,防止利益冲突,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经开区纪工委、监察局《关于开展基层廉政风险防控深化工程的实施意见》,结合本街道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利益冲突是指街道工作人员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因其作为或不作为,直接或间接为本人或特定关系人谋取利益的行为。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街道工作人员包括街道公务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以及其他从事公务的工作人员,村两委会工作人员。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特定关系人是指街道工作人员的近亲属、拟制血亲、近姻亲和其他共同利益关系人等。
(一)“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
(二)“拟制血亲”,包括养父母、养子女、继父母、继子女。
(三)“近姻亲”,包括配偶的父母、配偶的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子女的配偶及子女配偶的父母。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利益,包括财产上利益及非财产上利益。财产上利益包括不动产、现金、存款、外币、有价证券、债权或其它财产上权利,以及其它具有经济价值的利益。非财产上利益包括录用、调动、提任、奖惩及其它人事措施。
第二章 行为规范
第六条 街道工作人员应当公平公正执行公务,正确履行职责,对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行为,应主动回避,防止可能出现的利益冲突。
第七条 街道工作人员不得借职务权力、机会,为本人或特定关系人谋取利益。
第八条 街道工作人员不得向街道有关人员游说、请托或以其它不当方法,为本人或特定关系人谋取利益。
第九条 街道工作人员或其特定关系人,不得与街道工作人员服务或受其管理的单位,有买卖、租赁、承包等交易行为。
第十条 街道工作人员或其特定关系人不得在其本人管辖的业务范围内从事营利性活动;街道工作人员不得为本人或特定关系人从事营利性活动提供便利和优惠条件。
第十一条 街道工作人员在执行涉及本人或特定关系人的录用、调动、提任、奖惩等事项时,不得参加有关调查、讨论、审核和决定等环节的工作,或利用职权以请托斡旋等不当方式施加影响。
第十二条 街道工作人员在执行涉及本人或特定关系人的行政审批、行政处罚、行政复议、行政协调、物资资金调配等事项时,不得参加有关调查、审理、讨论、审核和决定等环节的工作,或利用职权以请托斡旋等不当方式施加影响。
第三章 回避实施
第十三条 利益冲突回避形式分自行回避、依申请回避和强制回避。
第十四条 街道工作人员明知存在利益冲突的,应向街道纪委书面提出自行回避的申请;或自行停止可能造成利益冲突的行为。
第十五条 利益冲突相对人可就可能存在的利益冲突向街道提出回避申请。应回避人员为村或街道部门负责人的,相对人向街道纪委提出申请;应回避人员为普通工作人员的,相对人向所在村或部门提出回避申请。各有关村或部门应严格审核,并及时作出是否回避的决定。
第十六条 各村和部门对工作人员应回避而未回避的行为,应及时采取强制回避。强制回避可采取暂停工作人员执行现公务,或制止可能发生利益冲突的行为。
第十七条 街道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规定的,按有关党纪条规追缴财产上收益。违反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的,对有关事项所作的同意、否决、建议、提案、调查等行为应予以废除,并重新作出。
第十八条 街道工作人员对须回避的关系应主动向所在单位报告;对隐瞒不报或者不如实报告的,责令其改正并予以批评教育;拒不执行回避决定的,给予相应的组织处理或党政纪处分。
第十九条 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条 街道纪委建立健全各项配套的管理监督制约机制,建立健全街道工作人员利益冲突回避信息档案,保证本规定的贯彻执行。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丁堰街道纪律检查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1:丁堰街道工作人员利益冲突回避信息表
附件2:丁堰街道工作人员利益冲突回避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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