漕上路周边地块(庆丰工房)旧城改建项目是因公共利益需要由政府组织实施的旧城区改建项目。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国务院关于加快棚户区改造工作的意见》(国发〔2013〕25号)、《省政府关于加快棚户区(危旧房)改造工作的实施意见》(苏政发〔2013〕108号)、《常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常政规〔2011〕2号)、《关于公布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搬迁费等标准的通知》(常建〔2011〕111号)和《常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评估技术细则(试行)》(常建规〔2011〕1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一、拟征收范围
东至漕上村,南至厂区,西至厂区,北至常丰路(详见征收范围)。
拟征收住宅约70户,3944平方米。
二、实施时间
自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起。
三、补偿方式
被征收人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也可以选择货币补偿。
四、标准房屋的预评估基准价
根据采样评估:
(一)、住宅标准房屋预评估基准价格为4810元/平方米。
(二)、参照营业用房标准房屋预评估基准价格:
常丰路(大明路-华丰路):7000元/平方米
注:1、被征收房屋的用途以房屋所有权证书上标明的用途为准,房屋所有权证未标明用途的,以房屋权属登记档案中记录的用途为准。
2、取得工商营业执照并持续营业至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之日超过一年以上的,结合经营年限参照经营用房评估。参照营业用房的营业面积,由相关部门按规定进行认定并公示后确定。
五、签约期限
本项目签约期限10天(具体起始时间另行公告)。
六、各类补贴、补助、奖励费用的标准
(一)搬迁费
住宅房屋:以被征收人(或公房承租人)为补偿对象,按被征收房屋的合法建筑面积每平方米25元给予一次性补偿,每户不低于1000元。
(二)搬迁奖励费
1、住宅房屋:以被征收人(或公房承租人)为奖励对象,在搬迁奖励期限内搬迁并交出被征收房屋钥匙的,以被征收房屋的合法建筑面积为计算依据,奖励每平方米200元,每户不低于20000元。
2、搬迁奖励期限以现场公告为准。
(三)临时安置费
住宅房屋:对实行产权调换需自行过渡的被征收人,以被征收房屋实行产权调换的合法建筑面积(实行货币补偿的除外)为计算单位,支付临时安置费,具体标准为:每平方米每月补偿10元,每户每月不低于800元。
(四)货币补助
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自行解决住宅的,以被征收房屋实行货币补偿的合法建筑面积为计算单位,按被征收房屋评估总额(不含装修)的10%给予补助。
(五)停产停业损失
因征收房屋造成停产停业损失,按《常州市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暂行规定》(常建规[2013]5号)执行。
七、产权调换房屋及补助
(一)定点楼盘产权调换
被征收人在签定补偿协议后二个月内,购买下列定点房源新建商品住宅房进行产权调换的,给予1000元/㎡的产权调换补助,每户不低于70000元。
定点房源:港龙新港城、嘉宏蔚蓝天地、蓝山湖、亨达未来城 。
(二)定向楼盘产权调换
为扩大被征收人产权调换房选择范围,被征收人在签定补偿协议后二个月内,购买常州经济开发区(丁堰、潞城、戚墅堰街道,横林、遥观、横山桥镇)范围内除第(一)条中所列的定点房源外其他商品房楼盘新建商品住宅房(不含二手房)用于产权调换的,给予700元/㎡的产权调换补助,每户不低于50000元。
(三)房屋的可产权调换面积:按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和经认定可计入产权调换的建筑面积计算。
(四)产权调换补助的面积按选择的产权调换房屋建筑面积确定,产权调换房建筑面积大于可产权调换面积的,按可产权调换面积计算。
(五)商品房的户型、价格由被征收人与开发企业自行洽谈。
(六)定点房源的认购及结算流程在现场另行公示。
八、未经登记建筑的认定处理
按《关于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中对未经登记的建筑调查、认定和处理的意见》(常建规[2013]4号)进行认定处理。
九、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
过渡方式为自行过渡,由房屋征收部门支付临时安置费,按常建〔2011〕111号文执行。
十、住房保障
(一)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按照住房保障的有关规定优先给予住房保障,不再等待轮候。
(二)小户型住房补贴:
1、补贴对象:房屋的可产权调换面积小于50平方米(含50平方米)并选择产权调换的,可列为补贴对象。
2、补贴条件(需同时满足):
(1)征收范围内的房屋为唯一住宅;
(2)选择产权调换补偿方式;
(3)在签约期限内签约并按期腾空。
3、补贴方式:产权调换房面积不足60平方米的,按产权调换房面积大于可产权调换面积的差额部分,补贴800元/平方米,产权调换房面积超过60平方米,按60平方米与可产权调换面积的差额计补贴。
十一、电话移机、宽带接入、空调移机、管道燃气、有线电视初装等费用均按常建[2011]111号文给予补偿。
十二、其他事项
1、改造范围确定后,不得在改造范围内实施下列行为:
(1)新建、扩建、改建房屋;
(2)改变房屋和土地用途;
(3)买卖、租赁、赠与、抵押、典当房屋;
(4)析产、分户;
(5)新申请经营执照;
(6)其他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
违反规定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不予补偿。
2、本《补偿方案》未尽事宜按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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