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经开区管委会
关于印发《江苏常州经济开发区区属国有企业投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各工作机构,有关单位:
经研究决定,现将《江苏常州经济开发区区属国有企业投资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江苏常州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2017年7月31日
江苏常州经济开发区区属国有企业
投资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依法履行国有资本出资人职责,规范常州经开区区属国有企业投资监督管理,促进企业投资决策的科学化和制度化,确保国有资本安全和保值增值,根据《企业国有资产法》、《公司法》和《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经开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区属国有企业,是指经开区本级(含市级区属)国有企业、经开区各单位、各园区管委会及其下属国有企业以各种形式投资形成的国有独资、国有控股企业,以及持股比例未达到控股要求但国有资本拥有实际控制权的企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投资,主要是指区属国有企业境内外股权投资、固定资产投资、金融投资等,不含代建的政府性投资项目。
(一)股权投资包括新设全资子公司、收购兼并、合资合作、股权置换、追加投资;
(二)固定资产投资包括购置土地房屋、基本建设投资、更新(技术)改造投资等;
(三)金融投资包括证券(基金)投资、外汇投资、保险产品投资、委托理财、金融衍生业务投资等。
第四条 区属国有企业投资活动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符合企业发展战略、规划和主业发展需要,有利于提高企业核心竞争力;
(二)投资资金预测年均投资收益率不低于五年以上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的1.5倍,维护国有资金安全;
(三)严格控制对非公司主业的一般性竞争类行业投资活动;
(四)一般不得进行金融投资,基金投资必须由批准设立的专门机构参与实施;
(五)原则上不得通过协议方式购置非辖区内国有企业和其他单位的土地房屋资产。
第五条 经开区管委会是区属国有企业投资活动的监督管理领导机构和决策机构,授权经开区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国资办)对区属国有企业投资活动进行监督管理、履行国有资本出资人职责。国资办对区属国有企业投资活动进行监管的主要职责是:
(一)研究区属国有资本投资导向,优化产业布局结构;
(二)督促、指导区属国有企业建立健全投资决策程序和管理制度;
(三)建立区属国有企业投资项目备案、审批和年度报告制度;
(四)对区属国有企业核准制投资项目进行审核并报管委会审批,批复经管委会审批同意的投资项目;
(五)组织开展投资分析活动,对重大项目组织实施稽查、审计、后评估等动态监督管理。
第六条 区属国有企业作为投资活动的主体,其主要职责是:
(一)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开展投资活动;
(二)维护出资人权益,承担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
(三)建立健全投资管理制度;
(四)负责投资项目的可行性研究、企业内部决策程序等;
(五)向国资办报送有关投资项目备案、核准和年度报告、年度投资计划、后评估报告等材料。
第二章 投资项目管理
第七条 国资办对区属国有企业的投资项目实行分类管理,分别为备案制、核准制。
第八条 国资办对区属国有企业从事下列投资活动的,实行备案制管理:
(一)单项投资额在200万元(不含200万元)以下的主业投资更新改造项目;
(二)主业股权投资200万元(不含200万元)以下的投资项目;
(三)列入管委会年度政府性投资计划的基本建设项目。
第九条 国资办对区属国有企业从事下列投资活动的,实行核准制管理:
(一)单项投资额在200万元(含200万元)以上的主业投资更新改造项目;
(二)主业股权投资200万元(含200万元)以上的投资项目;
(三)非主业投资项目;
(四)境外投资项目;
(五)收购非国有股权的投资项目或与非国有资本合作的项目;
(六)其他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或管委会要求履行核准的项目。
第十条 区属国有企业备案、核准的投资项目应向国资办报送以下资料:
(一)投资项目的请示;
(二)董事会决议;
(三)政府性投资项目相关文件、资料等;
(四)经管委会批准的重大投资项目的会议纪要或相关材料;
(五)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六)区属国有企业投资项目评审委员会意见;
(七)企业近期财务报告;
(八)企业国有产权登记证或登记表;
(九)投资、合资、合作协议或意向性文件;
(十)有关合作方的情况介绍、证明资料;
(十一)投资项目的法律意见书;
(十二)其他相关资料。
第十一条 投资项目在实施过程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区属国有企业应当重新履行企业内部决策程序,报原审批机关审核。
(一)投资项目在实施过程中总额超出预算10%以上;
(二)资金来源及构成需进行重大调整,致使企业负债过高,超出企业承受能力或影响企业正常发展;
(三)投资对象股权结构发生重大变化,导致企业控制权转移;
(四)投资项目合作方严重违约,损害出资人利益;
(五)因不可控因素造成投资风险加剧或存在较大潜在损失等重大变化的,需要调整和终止投资计划。
第三章 投资决策管理
第十二条 区属国有企业投资决策实行企业内部决策和外部评审相结合的办法。企业所属投资管理机构应做好投资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等前期论证工作,按照内部决策程序形成投资方案报董事会审议,董事会对投资方案作出同意或不同意的决议。董事会会议应形成规范的会议记录。
第十三条 管委会成立区属国有企业投资项目评审委员会,对核准制项目进行评审,评审结果作为管委会决策的依据。投资项目评审委员会由经开区项目分管领导、相关职能部门、有关企业、相关行业专家组成。重大投资项目可聘请第三方作出可行性评估报告提交评审委员会评审。投资评审委员会对投资项目提出同意或不同意的意见,并形成规范的会议记录。国资办根据区属国有企业投资项目报告、董事会决议和投资项目评审委员会意见报管委会审批。重大投资项目需报经开区党工委审核。
第十四条 以非货币资产对外投资的,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资产评估,出具评估报告并经国资办核准。
第四章 投资风险管理
第十五条 区属国有企业应建立健全风险管理体系,将投资风险防控纳入企业全面风险管理体系,完善各种风险防控措施。
第十六条 区属国有企业应加强金融投资管理,审慎开展金融投资业务,严格控制金融投资风险。除经管委会批准的专业投资机构外,其他企业不得进入二级市场进行股票、基金、期货投资以及其他投机性质的金融衍生业务等高风险投资。
第十七条 纳入备案制、核准制管理的投资项目,投资企业应对投后情况实行报告制度。备案制投资项目投后连续两年向国资办上报投资绩效评价报告;核准制投资项目投后连续三年向国资办上报投资进展情况和投后绩效报告。对外投资退出按照国有股权转让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国资办应加强对区属国有企业核准制投资项目的投后管理,定期会同纪检监察、审计、经济发展等部门对投资项目实行投资绩效审计。
第五章 投资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 区属国有企业在投资过程中出现下列行为的,国资办应当责令其改正,并结合企业年度经营业绩考核扣减相应分值;情节严重、致使企业遭受重大损失的,依照有关规定追究企业相关人员责任;涉嫌违法犯罪的,移交司法机构追究法律责任。
(一)未按规定程序进行决策的;
(二)未按规定上报审核的;
(三)上报审核时谎报、故意隐瞒重要情况的;
(四)通过拆分项目等方式故意逃避审核的;
(五)干预中介机构和评审委员会专家意见的;
(六)其他损害国有出资人权益行为的。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国资办负责解释,自发文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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