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村(社区)、各企事业单位、机关各部门: 现将《常州市武进区横林镇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办法》、《常州市武进区横林镇农村宅基地有偿使用、有偿退出管理办法》、《横林镇农村宅基地保障对象认定办法》印发给你们,请各单位遵照执行。 常州市武进区横林镇人民政府 2017年1月19日 常州市武进区横林镇农村宅基地 审批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中央《深化农村改革综合性实施方案》,规范农村宅基地管理,保障农民合法土地财产权利,合理利用土地,切实保护耕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江苏省城乡规划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镇实际,制定本试行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宅基地,是指农民依法取得的用于建造住宅及生活附属设施的集体建设用地。 第三条 农村宅基地的所有权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宅基地使用权人依法对其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权利,有权依法利用该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 第四条横林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镇政府)依照有关规定负责本镇行政区域内的农村宅基地审批与日常管理工作。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农村宅基地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二章 保障对象和申请标准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保障对象(户)是指按照《常州市武进区横林镇宅基地保障对象认定办法(试行)》规定确定的对象。 第六条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宅基地的建筑占地面积不得超过宅基地占地面积的70%,宅基地占地面积不得超过200平米,且人均建筑占地面积不得超过30平米。 第七条建立农村宅基地“户有所居”保障数据库,明确保障对象及保障状况,实行动态管理。 第三章 宅基地审批 第八条 保障对象(户)申请使用宅基地时,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申请。由符合条件的保障对象(户)因建房需要向本集体经济组织提出申请,由村民小组或村民委员会受理、村民委员会同意后报镇政府递交申请。 (二)审核。镇建设管理部门窗口统一受理集体经济组织上报的村民宅基地使用申请,并及时上报镇政府,镇政府及时组织建管部门、国土所、经管办等联合会审,实现合一审核。 (三)公示。将保障对象的拟用地范围、面积、建设规模等内容的审核结果在政务公示栏公示,七日内无异议则报区人民政府备案,发放建房审批表。 (四)审批。根据保障户填写的建房审批表,经各部门审核报镇人民政府同意后,发放建房许可证,并报区人民政府备案。 公示后有异议的,由镇政府组织建管所、国土所、经管办等部门及时查实。对不予批准的,书面告知申请人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并说明理由。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 (一)申请人年龄不满18周岁的; (二)原有宅基地面积已经达到规定标准或者能够解决分户需要的 (三)出卖、出租、赠与他人住房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宅基地的; (四)其他不符合申请的情形。 第十三条 拆旧建新的,应严格执行“一户一宅”政策。已有宅基地的农村村民申请新建住宅的,须签订原有宅基地退出协议,并在登记前注销原有权证并退还集体经济组织,在新房建成使用后,退出原有宅基地并交由集体经济组织重新安排使用。 第十条 宅基地审批涉及村庄规划占用农用地时,需由镇政府递交区政府上报审批,申请农用地转用报批;村规范围内的宅基地,由镇政府直接审批并参与管理。 第十一条 村级规划编制应充分利用原有的宅基地、村内空闲地和未利用地,并与村庄土地整治相结合。村级规划应按照《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规定,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决议通过后报上级政府审批。 第十二条 宅基地建设涉及调整土地的,按照调整协议确定集体土地权利归属并及时变更所有权登记。涉及部分国有建设用地的,由镇人民政府提出调整方案报武进区人民政府审批,批准后签订调整协议,确定土地权利归属并及时变更所有权登记。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根据批准情况,镇政府组织建管所、国土所和村委工作人员到现场打桩放线,并对放线后建房情况进行巡查监管,不符合批准要求的,由镇“两违办”责令其停止建设,限期整改,未及时进行整改的,镇政府组织人员强行进行拆除。 第十五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依此办法收回宅基地使用权: (一)自取得批准书,两年内未建成一层; (二)采取欺骗手段取得批准的 (三)一户一宅以外的宅基地 (四)其他不予批准的情形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十六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宅基地审批管理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在试点村试行,试行过程中由横林镇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办公室负责解释。 常州市武进区横林镇农村宅基地 有偿使用、有偿退出管理办法 (试行) 为进一步规范我镇农村宅基地管理,保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利益,结合我镇实际,现就试点村宅基地有偿使用、有偿退出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有偿使用 推行农村宅基地有偿使用,是在确保公平取得的基础上,促进农村集体土地节约集约和规范集体资产使用的主要手段,同时也是促进集体资产保值增值的主要方式。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列入有偿使用范围: 1、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因历史原因形成超标准占用宅基地的,以建筑占地面积扣除可享受面积后列入有偿使用范围; 2、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通过继承房屋和使用宅基地的,按建筑占地面积列入有偿使用范围; 3、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以购买农村住房等方式占有和使用宅基地的,按建筑占地面积列入有偿使用范围。 (二)有偿使用的标准 按《武进区新型镇村布局规划》确定的集镇地区以外的乡村地区,按下列标准施行,集镇地区在下列标准基础上上浮不得低于30%。 1、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超面积使用宅基地的,不超过法定面积标准上限的按每年6-15元/m2,超出法定面积标准上限的按每年10-20元/m2。 2、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通过继承在农村占有和使用宅基地的按每年10-20元/m2收费; 3、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以购买农村住房等方式占有和使用宅基地的,比照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租赁管理,暂按每年20-30元/m2收费; 村民委员会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按照村民自治、“一村一策”的原则具体在上述范围内具体确定统一的收费标准。 有偿使用的标准实行动态调整,在区级国土部门更新公布的基础上做相应调整。 (三)其他情形及规定 1、同时有多个成员对区位优、配套设施全的同一宗宅基地提出申请的,可采取因素法优选分配,其中以竞价方式形成的价款纳入有偿使用费管理; 2、对历史上以配套设施等名义一次性收取超面积费用的,可酌情减免。 3、本意见主要针对初始分配的,因建设用地指标二次分配或规划原因,宅基地面积超过人均标准30
m2的有偿使用标准,另行制定建设用地指标交易规则; (四)收费主体和方式 宅基地有偿使用费的收费主体为村集体经济组织或镇集体经济组织,除镇统一建设的集中居住区外,其余由村集体经济组织与宅基地使用权人签订宅基地有偿使用协议,按年度或一次性收缴。 二、有偿退出 为进一步推行土地节约集约利用,实行宅基地自愿有偿退出制度。根据退出后盘活利用的方式,分为三种方式: (一)以城乡挂钩的方式进行土地整治。集体经济组织应对退出的宅基地的权利人进行合理补偿。退出的宅基地除按照规划预留一定数量用于再分配,其余按照规划通过土地综合整治等,以市场调剂方式在全区范围内统筹使用,区政府建立保底回购机制,回购价每年公布一次。土地整治收益归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复垦形成的新增耕地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统一组织利用。 (二)就地合理利用。可重新安排给符合条件的申请人使用,也可进行除商品房外的二三产业开发。重新安排给符合条件的申请人使用的,由申请人与原权利人协商决定。进行二三产业开发的,具体补偿方式与价格由集体经济组织与退出的宅基地的权利人协商决定。 (三)已分配安置房回购。有条件的镇政府可以根据需求对已建安置房实行回购,增加安置房房源。回购价格应考虑到建房成本与货币补贴政策,价格可按年公布。 三、资金管理及使用 (一)实行有偿使用制度的村宅基地总规模在标准(人均建设用地120
m2)内的,收取部分全部留在村集体经济组织;超过标准的,则按超出面积与标准的比例进行统筹,统筹资金归镇集体经济组织,用于补充失地农民保障资金与涉农补助。 (二)集体经济组织在有偿退出中取得的收益归集体所有。涉及二三产业开发的纳入土地年租金管理。 (三)有偿使用费由各村集体经济组织统一管理,用于年终分配和公共支出,村监会负责监督。 四、方案审批及监管 集体经济组织根据本村实际情况,因地制宜,编制有偿使用方案、有偿退出方案,按照《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规定,经过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确定,报镇人民政府备案后执行。 各镇(街道)加强对该款项的日常管理,区纪检监察、农工办、审计等部门要加强对该款项使用的监督检查,凡经查实挪用该款项或不符合相关规定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在武进区横林镇确定的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村试行,由横林镇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办公室负责解释。 横林镇农村宅基地保障对象认定办法 (试行) 第一条为规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保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江苏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镇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试行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农村宅基地保障对象是指依法享有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的农村居民户。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指在该集体经济组织生产或生活在该组织,与该集体组织发生权利和义务关系的人。 第三条 农村宅基地坚持规划先行、一户一宅、标准控制、依法审批的工作要求,在安排和使用中应当坚持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同时充分做到户有所居,真正保障农村居民宅基地的用益物权。 第四条 农村集体组织成员资格的认定应遵循“依据法律、尊重历史、实事求是、公平合理”的原则,可以运用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过程中对股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界定的基本成果,以户籍关系为主要依据,结合土地承包、福利享受、居住以及义务履行等情况综合考虑。 第五条 下列人员可以认定为农村集体组织成员: (一)户籍在本村组集体经济组织,且长期生产、生活在本村组所在地的农村居民及其所生子女; (二)因婚姻、收养、血缘等关系,经当地村委会、村民小组同意,办理合法手续并入户本村、组的农村居民;如无婚姻、收养、血缘等关系则可缴纳一定公共积累资金,经村委会、村民小组同意后入户本村、组的农村居民。 (三)本村委会、村民小组输送的现役义务兵、初级士官(服役8年以内),在校大中专学生(军校生除外); (四)户籍在本村组集体经济组织,现服刑的原农村居民; (五)因国家移民政策,依法迁居到当地的农村居民; (六)离异后未再婚,且户口仍保留在本村组的妇女。 第六条 下列人员不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一)户口仍在村委、村民小组原籍的行政机关和全民事业单位编制内的在职职工及离退休人员; (二)户口仍在村委、村民小组原籍的县属大集体企业和国营企业在职职工及离退休人员; (三)三期士官(服役不少于12年)以上的士兵、在部队已转干的军人; (四)由外地转入的空挂户、挂靠户的人员。 第七条 除上述对象外,其他对象由各村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按照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相关规定,遵循重大事项一事一议的原则,经村民代表会议讨论依法予以认定。按村民自治、民主决策、依法公示的要求,采取“一村一策”或“一组一策”的办法界定其是否具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身份。 第八条 农村居民户的界定 本着尊重历史、公平合理、依法规范的总体要求,兼顾农村村民的生活居住习惯和村风习俗,充分保障和显化农村居民户的宅基地财产权。在界定农村居民的过程中,以我镇开展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家庭承包户作为界定农村居民户的基础数据,农村每一个居民必须取得所在本村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户籍和本村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 第九条 下列农村居民户可以认定为宅基地保障对象: (一)居住在本村组,在该组织内生产、生活,与集体经济组织形成权利和义务关系的农村居民户。父母和其生子女属于一个农村居民户; (二)因国家移民政策因素,整户迁居并户籍落在本村组,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生产、生活,与集体经济组织形成权利和义务关系的农村居民户; (三)因所生子女家庭,子女达到婚龄或者已经结婚成家、达到分户条件而形成的新农村居民户; (四)因夫妻离婚,一方系非独生子女、未享受过宅基地并且回原居住地生产生活而新形成的农村居民户。 第十条 下列农村居民户不属于宅基地保障对象: (一)已经依法撤村建居的原农村居民户; (二)整户的户籍迁入到其他县级行政区域的“走空户”; (三)户籍由外地转入本行政区域的“空挂户”、“挂靠户”; (四)在其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已经依法取得农房宅基地的农村居民户。 第十一条 除上述对象外,本试行办法未规定的其他农村居民户对象由各村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按照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相关规定,遵循重大事项一事一议的原则,经村民代表会议讨论依法予以认定。按村民自治、民主决策、依法公示的要求,采取“一村一策”或“一组一策”的办法界定其是否具有农村宅基地申请主体资格。 “一村一策”或“一组一策”应符合法律规定和《常州市武进区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实施方案》的基本原则精神。 第十二条 成员资格认定名单、宅基地保障对象(农村居民户)由村调查小组初步确认后,应进行初榜公布;对认定人员存在异议的应重新调查审核后再榜公布。成员资格名单、宅基地保障对象须提交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民主讨论,依法表决同意,报镇审核后,作终榜公布。 第十三条 各村、组要建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登记备案制度,及时上报相关数据,并纳入区农村宅基地保障对象数据库。 第十四条 宅基地保障对象应实行动态管理,按照村民依法自治的原则每年调整一次。对于新增成员资格的认定和原成员资格的丧失,村集体经济组织应按照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相关规定,通过村民(代表)会议依法予以认定。 第十五条 本试行办法由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由横林镇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办公室负责解释。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于试点村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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