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江苏省劳动保障书面审查实施办法》有关规定和武进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开展2016年度劳动保障书面审查工作的通知》武人社发[2017]15号的文件精神,结合我镇实际,现将2016年度劳动保障书面审查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1、 劳动保障书面审查时间
2017年3月15日至2017年3月31日
2、 劳动保障书面审查对象
全镇行政区域内各类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外地驻常办事机构,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下统称“用人单位”)。
3、 劳动保障书面审查内容
(一)用人单位制定内部劳动保障规章制度的情况;
(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的情况;
(三)用人单位遵守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的情况;
(四)用人单位遵守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规定的情况;
(五)用人单位遵守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规定的情况;
(六)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工资和执行最低工资标准的情况;
(七)用人单位参加各项社会保险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
(八)职业介绍机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遵守国家有关职业介绍、职业技能培训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规定的情况;
(九)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遵守劳务派遣规定的行为;
(十)用人单位建立职工名册情况;
(十一)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保障监察事项。
4、 审查程序
此次书面审查采取用人单位自查和人社部门审查相结合的方式,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审前准备阶段
2017年3月1日起,各用人单位登录常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进入“单位办事-劳动关系-劳动保障监察-劳动保障书面审查”或武进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进入“办事指南-劳动监察-劳动保障书面审查指南”可查询详情、下载有关表格。各参审单位应提前准备好书面资料、《2016年度全省劳动保障书面审查数据项》电子表格,审查时一并提交审查机构。
(二)现场送审阶段
审查期限内,用人单位应携带以下资料到镇人社所进行审查:1. 人社部门指定提交的书面材料;2. 《2016年度全省劳动保障书面审查数据项》电子表格。审查时,在审查机构现场领取并填写《书面审查报告书》(新参审单位还需领取《书面审查记录手册》),提交审查机构审核、盖章。有区主管部门的用人单位,应将相关资料报送主管部门,经主管部门初审并签署意见后报镇人社部门审查。
(三)全面审查阶段
审查机构应对用人单位提交资料的真实性、逻辑性和规范性进行审查,并按照相应标准定级:1. 配合审查、材料齐全,无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规章的情形,或存在轻微违法情形及时纠正到位的,定为A级(劳动关系稳定);2. 材料不齐全,或存在轻微、一般违法情形,经督促未按要求整改到位的,定为B级(一般监管);3. 拒不参加或配合审查、隐瞒事实真相、出具虚假证明、隐匿毁灭证据,情节严重的,或审查中发现存在重大劳资纠纷或隐患的,定为C级(重点监察)。
5、 劳动保障书面审查时间、地点
2017年3月15日至2017年3月31日为集中书面审查期,各用人单位按照镇人社部门规定携带相关资料到指定地点进行书面审查,《书面审查报告书》由本单位工会组织签署意见,未建立工会组织的单位由所在地(镇、社区、村)工会组织或行业工会组织签署意见。具体安排时间为:
1 余巷、狄坂、顺庄村 3月15日上午8:30 在狄坂村委
2 江村 3月16日上午8:30在江村村委
3 红联村、牛塘社区 3月17日上午8:30 在红联村委
4 横林社区、青司塘村 3月20日上午8:30在青司塘村委
5 林南村、南方村 3月21日上午8:30在林南村委
6 新东方村 3月22日上午8:30在新东方村委
7 镇西村 3月23日上午8:30在镇西村委
8 双蓉村 3月24日上午8:30 在双蓉村委
9 卫星村 3月27日上午8:30 在卫星村委
10 崔桥村 3月28日上午8:30 在崔桥村委
11 庆丰村 3月29日上午8:30在庆丰村委
12 崔北村 3月30、31日上午8:30在崔北村委
镇办条线企业到横林劳动所大厅窗口参加2016年度书面审查,时间为3月15日—3月31日。
6、 劳动保障书面审查应携带提供的资料
1、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劳务派遣(中介)机构许可证,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副本的复印件;
2、《社会保险登记证》复印件;
3、参加社会保险人员名单;
4、职工名册;
5、职工工资发放表(2016年12月份);
6、用人单位制定的内部劳动保障规章制度;
7、2016年度单位职工已休带薪年休假审批登记表(为单位自制格式);
8、订立的书面劳动合同(1-2份);
9、劳动保障年度书面审查报告书(领取);
10、劳动保障书面审查记录手册(领取);
11、本单位公章。
7、 法律责任
在规定时间内,对不按要求报送书面材料、拒不参加书面审查的用人单位,依照国务院令第423号《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规定予以处理,报武进区劳动保障监察大队责令改正并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常州市武进区横林镇人民政府
二O一七年三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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