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规范规划电子报批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江苏省城乡规划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电子报批是指利用信息化有关技术,对规划管理各阶段的电子文件进行报建与审批的过程。 第三条 本市市区范围内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审、规划条件核定,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发,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定、建设工程施工图规划审查,建设工程规划核实等规划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 本局负责研制、发布电子报批规整软件、电子报批服务平台、城市三维报批软件等相关软件和平台,提供有关技术咨询和培训服务。 电子报批服务平台开设网上报批咨询服务,发布电子报批服务相关资料,提供在线咨询和指导。电子报批服务平台通过常州规划网(www.czghj.gov.cn)登录。 第五条 建设单位或个人可以通过电子报批服务平台注册后,按项目类型和所属区域,根据《常州市规划局电子报批服务指引》向有关窗口报送申请材料进行电子报批。有关窗口对用户注册信息进行核对后,向建设单位或个人发放报建号和初始密码,取得报建号的建设单位或个人简称报建人。 报建人应做好报建号的管理工作,如有变动,报建人应及时申请变更或注销。报建人可通过电子报批服务平台根据报建号和密码在线查询项目办理状态,对项目办理过程进行全程跟踪和监督;可以在线评价规划服务情况,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六条 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在电子报批前,应通过电子报批规整软件,根据《常州市规划局电子报批技术导则》相关要求进行规整处理。 第七条 各窗口协同职能机构根据《常州市规划局电子报批服务指引》对网上报建的申请材料在规定时限内进行审查。 申请材料审查通过后,各职能机构应在相关图件上加盖相关电子印章。窗口通过电子报批服务平台通知报建人到窗口进行现场报建,窗口对报建材料与纸质原件复核无异后,录入常州城乡规划信息系统。 申请材料审查未通过的,窗口不予受理,并应在规定时限内一次性告知报建人具体意见。 第八条 各职能机构根据《常州市规划局电子报批技术导则》的相关要求,对报批项目进行技术审查。 技术审查通过的,职能机构对相关图件加盖相关电子印章,由有关窗口通过电子报批服务平台通知报建人,报建人持相关材料到有关窗口领取相应决定文书。 技术审查未通过的,有关窗口将审查意见书面告知报建人。 第九条 在规划条件中明确需要进行三维报建的项目,报建人应报建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三维模型。 第十条 控制性详细规划、规划条件应使用相应编制辅助设计软件进行编制,并根据有关规定和常州城乡规划信息系统要求进行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 报建人应严格执行本规定,规范制作报建材料,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违反有关规定进行电子报批的,本局依法予以查处;涉及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二条 有关工作人员在电子报批规划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2014年7月10日起施行,2009年9月28日颁布的《常州市规划局电子报建实施暂行办法》(常规〔2009〕36号)同时废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