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村、各企业:
为进一步完善丁堰街道投资环境,紧扣产城融合这一中心,围绕“服务主城区,做亮新城区”的现代化城区建设目标,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和杠杆作用,支持工业经济结构调整优化升级,进一步激发工业企业坚定发展信心,加大有效投入,壮大规模经济,加快创新步伐,全面推进丁堰街道经济社会平稳健康发展,结合街道实际,现就加快工业经济发展制订如下奖励意见:
一、完成任务考核奖
1、凡完成街道下达产值保证指标和销售收入达到相应增幅的村,分档次给予奖励。产值以一套表上报数据为准,销售以税务纳税申报数据为准。
档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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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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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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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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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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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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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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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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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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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亿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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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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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亿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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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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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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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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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亿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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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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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亿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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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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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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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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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亿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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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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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亿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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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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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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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凡完成街道下达规上产值指标的村,按规上产值占工业总产值比例,分档次给予奖励。
占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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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5%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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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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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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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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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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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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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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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上台阶贡献奖
1、对纳税大户和有特别贡献的企业颁发金、银、铜奖章,予以表彰。
2、对工业企业当年新增长量给予奖励(以一套表上报为准)(1)凡当年新增产值5亿元以上,给予10万元奖励。
(2)凡当年新增产值1亿元以上,给予3万元奖励。
(3)凡当年新增产值5000万元以上,给予2万元奖励。
(4)凡当年新增产值3000万元以上,给予1万元奖励。
对当年产品销售收入首超2000万元、新增列统的小微企业奖励0.3万元,所属行政村有一家奖励0.3万元。
三、转型升级投入奖
1、对区级(包含经开区)以上投资主管部门列项的工业经济转型升级项目和企业技术改造项目,当年设备投资额超600万元以上的,按当年设备投资额0.3%进行奖励。单个项目最高奖励10万元。
2、鼓励大企业、集团创建特色产业园,按“一企一策”进行扶持。
四、招商引资奖
1、鼓励企业吸收外资举办合资合作企业,外资并购,根据外资到账的验资报告,对中方企业按以下比例折合成人民币进行奖励:到账外资500—1000万美元,按实际到账额0.5%进行奖励;到账外资1000万美元以上,按实际到账额0.6%进行奖励,奖励最高不超过50万元。
2、鼓励积极引荐项目,提供信息并促成新项目落地的,实际投资额超5亿元,给予项目引荐奖励5万元;实际投资额超1亿元,给予项目引荐奖励2万元;实际投资额超5000万元,给予项目引荐奖励0.5万元。
五、品牌平台创建奖
1、当年被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市级企业技术中心(工程中心)的企业,分别奖励5万元、3万元、1万元。
2、当年通过工商行政部门获得中国驰名商标、省著名商标、市知名商标的企业,分别奖励3万元、2万元、1万元。
3、当年获得省级、市级名牌产品的企业,分别奖励2万元、1万元。
4、当年获得国家级、省级、市级质量奖的企业,分别奖励3万元、2万元、1万元。
5、当年完成国际(国家)行业标准研制并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标准主要起草单位,分别奖励3万元、2万元。
6、当年认定的省级以上两化融合示范企业和信息化项目各奖励2万元。
六、科技创新奖
1、当年被认定的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复评除外),一次性奖励5万元;当年认定的省级高新技术产品(含国家级新产品),每项奖励0.3万元。
2、当年被认定的企业院士工作站和博士后科研工作站,一次性奖励2万元。
3、企业当年研发经费投入分别达1000万元(含1000万元)—5000万元,5000万元(含5000万元)—1亿元,1亿元(含1亿元)以上,并经上级科技、统计部门审定,达到行业分类研发经费投入强度的,分别奖励1万元,2万元,3万元。
4、支持企业积极开展产学研合作,企业在各级政府组织开展的产学研活动中与高校院所达成合作意向,经上级科技部门认定,按截止项目完成之日企业实际支付金额100万元(含100万元)以上的,一次性奖励2万元;50万元(含50万元)—1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1万元。相关合同需经上级科技部门备案审定。
5、企事业单位和个人申请国内外专利,当年累计授权专利数达到10件以上的(其中非外观专利不低于5件),奖励0.5万元;当年累计授权专利数达到20件以上的(其中非外观专利不低于10件),奖励1万元。
七、节能降耗奖
1、当年通过市级认定的清洁生产审核企业、市级考评达标的能源审计企业,分别奖励1万元。
2、用于节能和循环经济项目,完成设备投资100万元以上,年节能标煤500吨以上的企业,奖励1万元。
3、当年认定的省级和市级环境友好企业,分别奖励1万元和0.5万元。
4、化工企业自愿关闭转产的,奖励1万元。
八、资本运作奖
1、当年在主板、中小板、创业板上市的企业,奖励20万元。当年在新三板挂牌的企业,奖励10万元。当年完成股改的企业,奖励5万元。
2、区重点企业、高成长型中小企业以及区重点工业项目建设规费按区相关文件下限收取。
九、载体建设奖
鼓励科技企业孵化器(含加速器)、众创空间建设。当年被认定为国家级、省级、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的,分别奖励10万元、5万元、2万元;当年被认定为国家级、省级、市级众创空间的,分别奖励5万元、3万元、1万元。
十、实施条件
1、本意见适用于丁堰街道范围内的企业(原区属企业除外)。
2、凡符合奖励条件的企业要按时在经开区足额上交各类税费,受奖励的村和企业提供报告及相关资料凭证,由街道经济建设和发展服务中心、财政所组织审核,报街道党工委、办事处批准后实施。
3、村和企业每月必须按要求上报各类财务统计报表。
4、年内发生重大安全生产责任事故和环境污染事故的村和企业不予奖励。
5、村级奖励原则上村书记得总奖金的50%,其余按贡献大小由各村自行安排。
6、奖励资金由街道财政统一支付。
本意见从2017年1月1日起执行,街道经济建设和发展服务中心、财政所负责解释并具体操作。
常州市武进区丁堰街道办事处
2017年2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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