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是:
信息名称:工房区1、2、3号及周边地块改造项目住宅房屋征收补偿预签约方案
索 引 号:01412424X/2017-00061
主题分类:城乡建设(含住房) 体裁分类:其他 组配分类:其他 戚墅堰街道:土地管理与征收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文件编号: 发布机构:戚墅堰街道
产生日期:2017-11-16 发布日期:2017-12-01
内容概述:工房区1、2、3号及周边地块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工房区1、2、3号及周边地块改造项目住宅房屋征收补偿预签约方案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建房〔2011〕77号)、《江苏省贯彻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若干问题的规定》(苏政发〔2011〕91号)、《常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常政规〔2011〕2号)、《常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评估技术细则》(常建规〔2017〕1号)、《关于调整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费等标准的通知》(常建〔2016〕83号)、《关于调整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临时安置费标准的通知》(常建〔2017〕207号)和《关于调整武进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相关评估基准价等内容的批复》(常建〔2017〕205号)等有关规定,结合现场调查登记等实际情况,制定本预签约方案。此方案仅限预签约奖励期内签约适用。

    一、 拟征收范围

    (一)常州科兴铁路装备公司东侧、段前路南侧、机厂河西侧、铁路北侧;

    (二)机厂河东侧,工房北区106幢、110幢南侧,工房北区116幢西侧,工房北区103幢北侧;

    (详见征收范围图)

    二、实施时间

    自本方案公告之日起。

    三、补偿方式

    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

    四、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类似房地产市场价格的预评估基准价格

    (一)住宅房屋的预评估标准房屋基准价格:6286元/平方米。

    (二)参照营业用房的预评估标准房屋基准价格:

    1.段前路(工房北区99幢-机厂河):8103元/平方米;

    2.非主干道:7093元/平方米。

    注:①被征收房屋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评估机构根据被征收房屋的情况,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建房〔2011〕77号)和《常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评估技术细则》(常建规〔2017〕1号)的有关规定进行评估。

          ②1990年4月1日前取得工商营业执照并持续营业至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之日的非营业用房和住宅,按照上述参照营业用房的标准房屋基准价格进行评估。1990年4月1日后取得工商营业执照,并持续营业至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之日超过一年以上的非营业用房和住宅,按照上述参照营业用房的标准房屋基准价格、原用途的评估价格及营业年限权重进行评估。标准房屋基准价格为底层第一进标准深度的价格,第二进按第一进基准价格的70%计算,二层楼层调节系数为底层的60%。

          ③涉及工业、仓储用地的各类房屋,由评估机构按照《常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评估技术细则》(常建规〔2017〕1号)的有关规定进行评估。

    五、预签约奖励期限

    自2017年12月10日上午9:00至2017年12月19日止。

    本项目住宅房屋预签约率达到100%,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生效。

    六、各类补贴、补助、奖励费用的标准

    (一)搬迁费

    住宅房屋:以被征收人为补偿对象,按被征收房屋的合法建筑面积每平方米25元给予一次性补偿,每户不低于1000元。

    (二)搬迁奖励费

    住宅房屋:以被征收人或公房承租人为奖励对象,以被征收房屋的合法建筑面积为计算依据,在预签约奖励期内签约并在征收补偿协议约定的期限内搬迁、交出被征收房屋的,奖励每平方米200元,每户不低于20000元。

    (三)临时安置费

    住宅房屋:对实行产权调换需自行过渡的被征收人或公房承租人,以被征收房屋实行产权调换的合法建筑面积(实行货币补偿的除外)为计算单位,支付临时安置费,具体标准为:每平方米每月补偿10元,每户每月不低于800元。

    征收过渡期限自被征收人搬迁腾空并交出被征收房屋钥匙之日起至产权调换房屋具备商品房交付使用条件之日止计算支付临时安置费。

    对实行货币补偿的,以被征收房屋实行货币补偿的合法建筑面积(实行产权调换的除外)为计算单位,按上述标准,一次性给予6个月的临时安置费。

    (四)预签约期签约奖励

    被征收人在预签约期内签约并在规定时间内(以现场公告为准)搬迁腾空、交出被征收房屋的以被征收房屋的合法建筑面积为计算单位,另给予100元/平方米的奖励,每户不低于10000元。

    (五)停产停业损失

    因房屋征收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按《常州市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暂行规定》(常建规〔2013〕5号)的相关规定执行。

    (六)营业综合补贴

    1.临段前路(工房北区99幢-环卫路),住宅参照经营用房评估补偿时,与原住宅评估价格的差额不足600元/平方米,按照认定的营业面积给予营业综合补贴补足至600元/平方米。

    2.临非主道,住宅参照经营用房评估补偿时,与原住宅评估价格的差额不足400元/平方米,按照认定的营业面积给予营业综合补贴补足至400元/平方米。

    3.实际营业但未领取营业执照,按实际营业面积给予300元/平方米的营业综合补贴,实际营业面积由相关部门按规定认定并公示无异议后确认。

    七、产权调换及相关政策

    (一)产权调换房屋

    1.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鑫福苑二期、花溪兰庭二期。

    (1)鑫福苑二期提供:75㎡、90㎡、105㎡、130㎡、132㎡左右户型,合计280套。预计交付时间: 2020年6月,结算基价为6200元/㎡。

    (2)花溪兰庭二期提供:60㎡、80㎡、90㎡、110㎡、120㎡、130㎡左右户型,合计315套;预计交付时间: 2021年6月,结算基价为7326元/㎡。

    2. 以上提供产权调换房源总计595套,具体房源提供情况以现场公布的房源清单为准。

    3.产权调换房屋价格按上述基价结合楼层系数、平面系数进行结算,具体结算价格见现场公示房源清单。

    (二) 产权调换补助

    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房的,给予1000元/平方米的产权调换补助,每户不低于70000元。

    (三)产权调换补助的面积按选择的产权调换房屋建筑面积确定,选择的产权调换房建筑面积大于可产权调换面积的,按可产权调换面积计算;选择的产权调换房建筑面积小于可产权调换面积的,按选择的产权调换房屋面积计算。

    (四)房屋的可产权调换面积为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和经认定可计入产权调换的建筑面积。

    (五)产权调换房的选择方式、选房时间、结算流程等在征收现场另行公示。

    八、货币补偿及相关政策

    (一)选择货币补偿的补助

    1.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自行解决住宅的,以被征收房屋实行货币补偿的合法建筑面积为计算单位,由房屋征收部门按被征收房屋评估总额(不含装饰装修)的3%给予补助。

    2.选择产权调换补偿方式的,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大于产权调换房屋建筑面积的,差额部分可参照执行此标准进行货币补助。

    (二)选择货币补偿奖励

    1.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自行解决住房的,在预签约期内签约并在规定时间内(以现场公告为准)搬迁腾空、交出被征收房屋的,以被征收房屋实行货币补偿的合法建筑面积为计算单位,另按被征收房屋评估总额(不含装饰装修)的7%给予补贴。

    2.选择产权调换补偿方式的,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大于产权调换房屋建筑面积的,差额部分可参照执行此标准进行货币补助。

    (三)市场化购房补助

    1.为扩大被征收人购房选择范围,被征收人在选择货币补偿方式后可进行市场化购房:在预签约率达到100%,协议生效公告之日起5个月内,购买常州经开区范围内除产权调换房源楼盘外、其他已取得预销售证可正常销售的新建商品住宅房(不含二手房)的,可享受1000元/平方米的市场化购房补助,每户不低于70000元。

    2.市场化购房补助的面积按选择购买的新建商品住宅房屋建筑面积确定,购买的新建商品住宅房屋建筑面积大于被征收房屋可产权调换面积的,按被征收房屋可产权调换面积计算;购买的新建商品住宅房屋建筑面积小于被征收房屋可产权调换面积的,按购买的新建商品住宅房屋建筑面积计算。

    3.商品房的户型、面积、价格由被征收人与开发企业自行洽谈并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

    4. 市场化购房补助以《商品房买卖合同》和缴费发票等材料一次性结算。

    5.对选择市场化购房的,一次性给予6个月的临时安置费。   

    九、未经登记建筑认定处理

    按《关于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中对未经登记的建筑调查、认定和处理的意见》(常建规[2013] 4号)进行认定处理。

    被征收人在预签约期内签约并在规定时间内搬迁腾空、交出被征收房屋的,非成套住宅房屋(不含成套房小区内房屋及单位公房)未经登记建筑的认定处理及结算标准。

    按以下标准处理:

    (一)对于1990年4月1日至2004年10月28日《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整治违法建设的通告》发布前在国有土地上建造的未经登记的建筑,以及1993年11月1日至2004年10月28日在原集体土地上建造的未经登记的建筑,区分以下情况进行处理:

    1.在国有土地使用权证范围内建造的,按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市场评估价的95%予以补偿,参照合法建筑享受各项补贴和奖励,可计入产权调换面积。

    2.在国有土地使用权证范围外建造的,参照合法建筑评估价的95%结算,不享受各项补贴和奖励,不计入产权调换面积。

    (二)2004年10月28日至2008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施行前建造的未经登记的建筑,按被征收房屋的重置成新价给予适当补贴。

    (三)2008年1月1日后建造的未经登记的建筑:按重置成新价适当补贴材料费用。

    注:以上房屋建造年代的确认以地形图、影像图为依据,若地形图、影像图存在争议的,由群众代表及现场认定工作小组调查核实并公示后作为认定处理的依据。

    十、征收过渡方式

    过渡方式为自行过渡,由房屋征收部门支付临时安置费。

    十一、征收补偿最低标准

    按《常州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常政规〔2011〕2号)和《关于公布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最低标准的通知》(常建〔2011〕112号)等相关规定执行。

    十二、住房保障

    (一)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住房保障。

    (二)小户型住房补贴:

    1.补贴对象:房屋的可产权调换面积小于60平方米(含60平方米)并选择产权调换的,可列为补贴对象。

    2.补贴条件(需同时满足):

    (1)被征收房屋为唯一住宅;

    (2)选择产权调换补偿方式;

    (3)在签约期限内签约并按时腾空。

    3.补贴方式:产权调换房面积不足80平方米的,按产权调换房面积大于可产权调换面积的差额部分,补贴800元/平方米,产权调换房面积超过80平方米,按80平方米与可产权调换面积的差额计补贴。

    十三、因房屋征收所产生的电话移机、宽带接入、空调移机、管道燃气、有线电视初装等费用均按《关于公布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搬迁费等标准的通知》(常建〔2016〕83号)的相关规定执行。

    十四、其他事项

    (一)征收范围确定后,不得在征收范围内实施下列行为:

    1.新建、扩建、改建房屋;

    2.改变房屋和土地用途;

    3.买卖、租赁、赠与、抵押、典当房屋;

    4.析产、分户;

    5.新申请经营执照;

    6.其他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

    违反规定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不予补偿。

    (二)本补偿方案未尽事宜,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建房〔2011〕77号)、《江苏省贯彻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若干问题的规定》(苏政发〔2011〕91号)、《常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常政规〔2011〕2号)、《常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评估技术细则》(常建规〔2017〕1号)、《关于调整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费等标准的通知》(常建〔2016〕83号)和《关于调整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临时安置费标准的通知》(常建〔2017〕207号)等有关规定执行。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
 
主办单位:常州经开区管委会
详细地址:常州市东方东路168号    邮政编码:213025    站点地图
联系电话:0519-89863000   行政审批服务热线:0519-68762100
技术支持电话:0519-85685023(工作日9:00-17:00)
苏公网安备32041102000483号    网站标识码:3204000106  苏ICP备05003616号
网站支持IPV6    推荐使用1024*768或以上分辨率,并使用IE9.0或以上版本浏览器
微博 微信
苏公网安备32041102000483号  网站标识码:3204000106  苏ICP备0500361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