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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常州经开区党政办公室关于印发《常州经开区政府信息公开实施办法(暂行)》的通知
索 引 号:01411038-2/2018-00095
主题分类:其他 体裁分类:通知 组配分类:其他 区政府:计划总结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文件编号:常经办〔2018〕73号 发布机构:江苏常州经济开发区
产生日期:2018-09-07 发布日期:2018-09-14
内容概述:政府信息公开实施办法(暂行)
常州经开区党政办公室关于印发《常州经开区政府信息公开实施办法(暂行)》的通知
常经办〔2018〕73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各工作机构,各有关单位:

经研究决定,现将《常州经开区政府信息公开实施办法(暂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江苏常州经济开发区党政办公室

2018年9月7日

(此件公开发布)

常州经开区政府信息公开实施办法(暂行)

为进一步规范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按照上级政府信息公开有关工作要求,结合常州经开区工作实际,制定以下办法。

一、主体责任。根据《条例》第二条、第十七条等规定,按照以下原则履行公开职责:

(一)本办法所指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要适用于武进区政府门户网站常州经开区管委会板块的主动公开以及依申请公开。

(二)常州经开区管委会制作的文件,凡不涉及保密事项的,原则上予以主动公开,具体工作由党政办公室牵头负责,拟文牵头单位配合做好有关工作。

(三)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常州经开区管委会申请获取常州经开区管委会制作保存的政府信息,具体工作由党政办公室牵头负责,各有关单位配合做好有关工作。

二、主动公开。根据《条例》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等规定,按照以下要求履行主动公开:

(一)程序规范。经开区各工作机构、各有关单位牵头草拟的拟以经开区管委会名义发布的文件,在签发过程中由党政办公室所涉拟文科室人员会同牵头单位有关负责人商定后,由文件牵头单位有关负责人在文件签发单上明确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不予公开属性。其中不予公开的,应当注明理由。

(二)限时公开。文件签发后,按照保密审查程序进行审查,审查通过后予以公开。主动公开的信息应当在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由党政办通过武进区政府门户网站等途径予以公开。

(三)重点领域信息公开。根据国家、省、市相关文件和上级年度政务公开工作要点,经开区各工作机构、各有关单位在出台重要文件、开展重要工作、推进重大项目后,应当按照《常州经开区门户网站内容保障工作管理办法(试行)》等规定,及时报送相关信息,并由党政办公室统一公布至武进区政府门户网站的政务公开重要领域板块。

三、依申请公开。根据《条例》第十三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等规定,常州经开区按照以下要求履行依申请公开:

(一)渠道畅通。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应当填写申请表(参照附件1),并采用电子邮件、信函、传真、当面等书面形式(包括数据电文)提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申请时,可委托他人申请。申请渠道如下:

1. 网络渠道。申请人通过互联网提出申请的,在武进区政府门户网站上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栏填写电子版申请表,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发送至常州经开区党政办公室政府信息公开电子邮箱。邮箱地址:czjkqxxgk@126.com。

2. 信函渠道。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的,应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邮寄地址:常州市武进区东方东路168号常州经开区党政办公室。

3. 传真渠道。通过传真方式提出申请的,应在传真件上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传真号:0519—89863006。

4. 其他渠道。通过当面方式提出申请的,应当面填写申请表,地址:常州市武进区东方东路168号常州经开区党政办公室。

(二)依法办理。收到申请后应当进行登记(参照附件2)并进行审查,判断申请的形式要件是否齐备,形式要件不齐备的应通知申请人补充相关资料,审查通过后受理申请。

1. 规范答复。受理后,若可以当场答复的,应予以当场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结合实际情况,根据下列不同情况作出书面答复(参照附件3—9):

(1)属于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2)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3)依法不属于本机关公开或者该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对能够确定该政府信息的公开机关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该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4)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应当告知申请人作出更改、补充。

2. 限时办结。依申请公开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单位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参照附件10),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第三方权益的,应征求第三方意见(参照附件11),征求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答复的期限内。

3. 告知救济。在书面答复依申请公开时应当告知申请人救济途径,申请人认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三)协助办理。为促进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协同办理,提高办事效率和服务质量,根据《条例》规定,结合经开区实际,确定以下办理流程:

1. 申请内容属于由经开区各工作机构、各有关单位制作并保存的信息,由党政办根据申请的具体内容填写《常州经开区管委会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处理单》(以下简称《处理单》(详见附件12),并将《处理单》、《申请表》等材料转送有关工作机构或单位处理。有关工作机构或单位在收到处理单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将书面答复情况报送至党政办公室。

2. 申请的政府信息内容涉及经开区两个及以上工作机构或单位的,主办单位应主动与有关单位沟通协商,取得一致意见后送至有关单位进行会签。会签单位要在2个工作日内对《处理单》进行确认签字,并由主办单位在会签后5个工作日内将书面答复情况报送至党政办公室。

四、保密审查。根据《条例》第十四条等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常州经开区按照以下程序和原则履行保密审查:

(一)遵循“谁制作、谁审查、谁负责”的原则,由党政办公室牵头公开的政府信息,党政办公室负责其保密审核工作。

(二)为提高工作效率,原则上在信息形成后、正式公开前填写保密审查单(详见附件13)。

(三)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不得公开。但经权利人同意公开或者受理单位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可以予以公开。

五、移交归档。主动公开信息纸质和电子文本每季度由党政办公室向经开区档案馆移交,经开区档案馆及时归档。依申请公开应确保办理材料齐备,及时归档,纸质稿答复同步录入网上平台。

六、公开指南。党政办公室负责公布《常州经开区党政办公室政府信息公开指南》,指南应当包括政府信息的分类、编排体系、获取方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的名称、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电话、传真号码、电子邮箱等内容,并根据实际情况及时更新。

七、所涉费用。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除可以收取检索、复制、邮寄等成本费用外,不得收取其他费用。不得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政府信息。收取检索、复制、邮寄等成本费用的标准按有关规定执行。

八、监督考核。常州经开区管委会政府信息公开的考核工作按照《常州市武进区政务公开工作综合考核办法》(武政办发〔2018〕148号)执行。

九、责任追究。有关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违反政府信息公开制度的行为,按有关规定追究其责任:

(一)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未在规定期限内向有关单位或部门上报应公开的政府信息的;

(二)违反政府信息公开审核制度,擅自扩大公开范围造成不良影响的;

(三)对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要求提供政府信息的申请,无正当理由不受理、拖延办理或不按要求提供政府信息的;

(四)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不真实,搞虚假公开的;

(五)违反保密规定,公开不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的;

(六)提供政府信息违反国家收费规定的;

(七)其它违反政府信息公开的行为,应追究责任的。

十、各镇、街道,各工作机构,公用(企)事业单位可参照本办法,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各自规章制度并履行各自公开职责。对各工作机构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常州经开区将适时出台考核细则。

十一、经开区党政办公室负责本办法的解释,及各工作机构政府信息公开的指导协调工作。

十二、未尽事宜,按照《条例》的规定处理。

十三、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常州经开区管委会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

2、常州经开区管委会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材料收据

3、 常州经开区管委会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告知书(已公开)

4、常州经开区管委会政府信息不予公开决定书

5、常州经开区管委会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告知书(不属政府信息)

6、常州经开区管委会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告知书(信息不存在)

7、常州经开区管委会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告知书(不属于本机关公开范围)

8、常州经开区管委会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告知书(部分公开、部分不公开)

9、常州经开区管委会政府信息公开补正申请告知书

10、常州经开区管委会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延期答复告知书

11、常州经开区管委会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权利人意见征询单

12、常州经开区管委会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处理单

13、常州经开区管委会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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