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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常州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关于进一步加强经开区区级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办公用房集中统一管理的实施意见
索 引 号:01411038-2/2018-00103
主题分类:其他 体裁分类:意见 组配分类:其他 区政府:业务工作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文件编号:常经发〔2018〕49号 发布机构:江苏常州经济开发区
产生日期:2018-09-12 发布日期:2018-09-14
内容概述: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办公用房集中统一管理
常州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关于进一步加强经开区区级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办公用房集中统一管理的实施意见
常经发〔2018〕49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各工作机构,各有关单位:

为建立经开区区级机关办公用房所有权与使用权相分离、统筹规划、统一建设、规范管理、合理调配、专业化服务的管理体制,依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中发〔2013〕13号)、《机关事务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21号)、《机关团体建设楼堂馆所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88号)、《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办法》(中办发〔2017〕70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市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集中统一管理的实施意见》(常政办〔2017〕193号)、《江苏常州经济开发区区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常经发〔2017〕35号)有关规定,现就进一步加强区级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办公用房集中统一管理制定以下实施意见。

一、集中统一管理范围

包括经开区区级党政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区各类直属事业单位和区级机关部门所属事业单位占有、使用或者可以确认属于区级机关和事业单位资产的,为保障机关事业单位正常运行需要设置的基本工作场所,包括办公室、服务用房、设备用房、附属用房和技术业务用房及其相应土地(学校、医院的办公用房、技术业务用房等自行管理,暂不纳入统一管理范围)。

二、集中统一管理内容

(一)统一办公用房的不动产权属登记

经开区机关服务中心(以下简称“机关服务中心”)统一申办区级机关事业单位办公用房不动产权属登记。

1.已办理不动产登记的,由各部门(单位)提供《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证》原件及身份证明材料,机关服务中心提供身份材料、国有资产调拨单、相关税费凭证等材料,转移登记至机关服务中心名下。

2.对于未办理不动产登记的,由各部门(单位)提交土地权属来源材料,建设工程符合规划的材料,房屋竣工验收的材料,不动产权籍调查或测绘报告,相关税费缴纳凭证等材料申请办理首次登记,再由双方提交国有资产调拨单、缴税凭证等共同申请转移登记至机关服务中心名下。通过接管、接收、购买、沿用、交换等形成的办公用房,也需提交相应的批准文件或资料,由双方单位共同向区不动产登记交易中心办理转移登记。

3.对未经批准,擅自将办公用房权属交由下属单位或其他单位登记的,转移登记至机关服务中心名下。

4.不动产权属转移登记由机关服务中心提出申请,区不动产登记交易中心直接受理并办理。权属资料遗失或不齐全的,机关服务中心将采取一事一议方式协调有关部门配合出具,并联合相关部门协调,区不动产登记交易中心给予办理。因历史资料缺失、权属不清等问题确实无法登记的,由机关服务中心协调有关部门进行办公用房权属备案,使用单位不得自行处置。

5.办公用房权属变更登记过程中发生的相关费用,按照省、区有关精神予以免除。今后凡新建办公用房的权属登记费用必须列入建设成本。

6.特殊用途的办公用房及相应土地,经机关服务中心批准,可由占用部门或单位申办权属登记,报机关服务中心备案。

7.运用智能化系统等手段,加强办公用房产权产籍的日常管理,建立健全管理档案,严格记录固定资产统计台账,定期复核办公用房权属、质量状况和使用状况。

(二)统一办公用房处置

1.办公用房及其相应土地的处置,包括转换用途、出租、出售、拆迁、危房处置等,由服务中心会同区财政局、国资办提出意见,报管委会同意后实施,各部门(单位)不得自行处置。

2.暂时闲置的办公用房,由机关服务中心报财政局、国资办批准后通过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统一招租,租金收益按照非税收入有关规定管理。机关事业单位如有需要,应当及时收回出租的办公用房,统筹调剂使用。使用单位不得擅自出租办公用房。

3.闲置办公用房无法通过调剂使用、转换用途、出租等方式处置利用的,机关服务中心报国资办批准后通过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依法公开拍卖,拍卖收益按照非税收入有关规定管理。

(三)统一办公用房规划

科学规划,统筹机关办公需求,优化办公用房的布局和功能。机关服务中心会同经发、财政、国资、建设、国土、规划等部门,按照控制性详细规划及办公用房的现状和使用需求,编制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办公用房配置布局规划,具备条件的逐步推进集中或者相对集中办公,共用配套附属设施。

(四)统一办公用房配置管理

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办公用房由机关服务中心统一配置。机关服务中心根据办公用房配置标准、各部门(单位)人员编制和业务需要,重新核定各部门(单位)的办公用房,超出面积部分由机关服务中心收回。办公用房配置方式包括调剂、置换、租用和建设。

1.调剂。使用单位需要配置办公用房的,向机关服务中心提出申请,由机关服务中心优先整合现有办公用房资源调剂解决。

2.置换。使用单位需置换办公用房的,应当严格履行审批程序,执行新建办公用房各项标准,确保符合办公用房各类功能要求,并按规定组织资产评估,置换所得超出面积标准的办公用房由机关服务中心统一调剂。不得以置换名义量身打造新办公用房,不得以未使用政府预算建设资金、资产整合等名义规避审批。

3.租用。无法调剂解决办公用房的,可以面向市场租用。需租用办公用房的,由使用单位提出申请,经机关服务中心核准,报财政局审核安排预算后,由机关服务中心统一租赁并统筹安排使用。任何单位不得以变相补偿方式租用由企业等单位提供的办公用房。财政局会同国资办、机关服务中心,制定办公用房租金标准,并实行标准动态调整。

4.建设。办公用房建设包括新建、扩建、改建、购置。采取建设方式解决办公用房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政策从严控制,严格履行审批程序。机关服务中心根据办公用房配置布局规划,按照政府性投资项目建设管理办法,与各部门(单位)充分协商后,执行新建办公用房各项标准,由机关服务中心统一组织实施。

(五)统一办公用房维修管理

1.办公用房维修管理实行统分结合的方法,由机关服务中心负责行政中心范围内办公用房的大中修和日常维修工作。行政中心外办公用房的大中修(20万元以上)由机关服务中心统一组织实施,低于20万元的日常维护维修工程,由各部门根据工作计划报机关服务中心备案后,自行组织实施。

2.每年7月1日前,各部门(单位)提出下一年度的办公用房大中修(20万元以上)计划报机关服务中心,机关服务中心收集汇总后,统一编制办公用房大中修经费预算,报财政局审批后列入专项维修经费。维修经费经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审计后结算,在专项维修经费中列支。

3.统一设立办公家具公物仓。办公家具公物仓是指财政局、机关服务中心对区级机关和事业单位闲置、处置、超标准配置的办公家具进行统一管理、统一调配、统一处置的运作平台。财政局负责对公物仓办公家具配置、上缴、调拨、使用、处置等事项的审批,机关服务中心负责对机关事业单位闲置办公家具的清理收缴和公物仓办公家具的购置、保管、调拨、使用和处置等工作。

4.办公用房的大中修及日常维修,大宗材料的采购,严格执行政府采购目录和招投标法等法律法规,按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5.机关服务中心会同有关部门(单位)对办公用房的质量、安全情况定期进行全面检查,建立维修项目数据库,为做好维修工作提供科学依据。

(六)统一办公用房使用管理

区级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是办公用房的使用单位,负责本单位占有、使用办公用房的内部管理和日常维护。

1.办公用房使用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在核定面积内合理安排使用办公用房,不得擅自改变办公用房使用功能,不得调整给其他单位使用。使用单位于每年12月31日前将办公用房安排变动情况和领导干部办公用房配备情况报机关服务中心备案,严禁超标准配备、使用办公用房。领导干部在不同单位同时任职的,应当在主要任职单位安排一处办公用房;主要任职单位与兼职单位相距较远且经常到兼职单位工作的,经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办公用房集中统一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同意后,可以由兼职单位再安排一处小于标准面积的办公用房,并在免去兼任职务后2个月内腾退兼职单位安排的办公用房。

2.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办公室具备条件的,应当采用大开间等形式,提高办公用房利用率。会议室、接待室等服务用房,可以采取可拆卸式隔断设计,提高空间使用的灵活性。

3.办公用房使用单位机构、编制调整的,由机关服务中心重新核定其办公用房面积。超出面积标准的,使用单位应当在6个月内将超出部分的办公用房腾退移交机关服务中心。

4.建立健全办公用房统一购买社会物业服务制度。由机关服务中心会同财政等部门,按照经济、适度的原则,制定区级机关办公用房物业服务内容、服务标准、相关费用的统一标准、结算制度和考核办法,对全区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办公用房社会化物业服务进行统一管理。行政中心外各机关部门与行政中心物业服务需求捆绑打包,联合进行招标采购。机关服务中心负责区行政中心的物业管理工作,行政中心范围外的办公用房物业管理,由各机关部门根据中标约定自行管理,并接受机关服务中心的指导监督。

(七)统一办公用房经费管理

1.机关服务中心负责统一管理办公用房建设、租用、大中修经费。

2.机关服务中心根据规定的经费标准和核定的面积编制区行政中心办公用房的日常维修、物业管理经费预算,经财政局批准后组织实施。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办公用房协同管理机制。成立由管委会主要领导任组长的经开区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办公用房集中统一管理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机关服务中心。党政办、机关服务中心、经发局、财政局、国资办、建设局、行政审批局、国土分局、规划分局、编办等部门各司其职,加强协调,形成齐抓共管、沟通顺畅的联动协同工作机制,确保办公用房集中统一管理工作顺利推进。

(二)制定相关配套办法,完善办公用房管理制度。加强区级机关和事业单位办公用房的管理,以《武进区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暂行办法》为基础,建立健全经开区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统一权属登记、统一调配使用、统一处置、统一维修改造和统一物业管理标准等“1+X”配套性制度规范,不断推进办公用房长效化、制度化、规范化管理。

(三)创新管理模式,提升办公用房管理水平。研究改进办公用房管理方式,运用信息化手段和“互联网+”技术,建立区级机关办公用房图文信息智能化管理系统,对办公用房的地理信息、建筑信息、人员信息和使用信息实行跟踪管理、动态监控,为办公用房的调配、处置、监督等提供依据,实现办公用房集约节约利用。

(四)健全管理制度体系,强化监督问责力度。建立健全办公用房内部管理、巡检考核、管理信息公开以及管理责任追究等制度。将办公用房监督检查与使用单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政府绩效考核以及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年度考核相结合,巡检结果作为干部管理监督、选拔任用的依据。加强监督问责,及时发现、纠正和严肃处理办公用房违规问题。对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的,依据有关规定严肃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各镇、街道参照本文件执行,切实加强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

江苏常州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2018年9月12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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