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各有关工作机构,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变更管理,经党工委、管委会研究决定,对《常州经开区政府性投资建设项目变更管理办法(试行)》部分条款进行修订,现将修订文件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江苏常州经济开发区党政办公室 2018年4月13日 (此件公开发布) 常州经开区政府性投资建设项目变更管理办法(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江苏常州经济开发区(以下简称经开区)政府性投资建设项目的监督管理,维护项目实施各方当事人合法权益,合理有效地控制工程造价,制止工程随意变更行为,防止任意增加建设内容,规范使用基本建设资金,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常州经开区党工委、管委会“三重一大”集体决策工作制度(试行)》(常经委〔2016〕30号)、《江苏常州经济开发区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常经发〔2016〕46号)、《常州经开区政府性投资项目建设管理办法(试行)》(常经发〔2017〕68号)等相关文件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性投资建设项目,是指经开区管辖范围内使用财政性资金的固定资产投资类建设项目,主要包括: (一)农林水利、交通运输、能源、城乡公共设施建设等基础性项目; (二)教育、文化、体育、卫计、民政、生态环境建设和保护等公益性项目; (三)高新技术、循环经济、资源节约利用、现代服务业等重点扶持项目; (四)供水、污水、垃圾处理等城建基础设施建设项目; (五)其他项目。 第三条 政府性投资建设项目应严格按概算、预算控制,严格按图施工,原则上不允许发生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遵循科学、合理、真实、经济和及时的原则,按照本办法及其他相关规定办理报批手续。 第四条 政府性投资建设项目的实施主体,应主动接受有关行业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 工程变更审批职责 第五条 城建、交通等项目的牵头(行业主管)部门为建设局,农林水利、污水等项目的牵头(行业主管)部门为农村工作局,教育、文化、体育、卫计、民政等项目的牵头(行业主管)部门为社会事业局,长效管理、垃圾处理、菜场及公厕改造等项目的牵头(行业主管)部门为综合执法局。 第六条 工程变更审批按照“牵头(行业主管)部门审批工程变更技术合理性及工程变更范围,财政(审计)局审核工程变更造价,招标管理部门审核变更项目招标方案(根据具体情况确定),行政审批局审批项目投资概算,监察部门监督执行情况”的原则,分工负责。各类政府性投资建设项目变更实行审批制,未经审查批准的不得擅自实施。 第三章 工程变更管理范围 第七条 本办法所称工程变更,是指在工程实施期间发生的变更。具体包括: (一)工程方案变更; (二)材料与设备换用; (三)工程量增减; (四)工程质量标准的改变; (五)因施工方以外原因引起的涉及工程费用变化的变更; (六)其它变更。 第八条 工程变更需填写《政府性投资建设项目变更审批表》,并附现场照片(根据具体情况确定)。 1、变更类型属工程量变更的,应说明工程量变更的内容、原因、工程量及变更金额。变更工程量由施工、监理、实施主体、跟踪审计等单位现场签证。 2、变更类型属技术变更的,需说明技术变更原因,附由设计单位盖章确认的变更方案及变更金额。 第九条 工程变更应遵循“先审批、后施工”的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未批先建。涉及社会民生或安全隐患等紧急情况发生的应急工程,按《江苏常州经济开发区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文件执行。审批部门在接到《政府性投资建设项目变更审批表》后,须按规定的审批权限和程序及时办理。每个工程项目的《政府性投资建设项目变更审批表》之间应有连续编号并标明变更日期,严禁出现编号与日期倒置现象。 第四章 工程变更审批权限 第十条 工程变更遵循“谁提出谁申报”的原则,由申报单位如实填报《政府性投资建设项目变更审批表》,并由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设计单位、跟踪审计单位、实施主体签署相应意见。 第十一条 单次工程变更额度审批权限规定如下: 1、变更金额在10万元以内的,由实施主体审定后实施。 2、变更金额在10~50万元(含10万元)的,由实施主体初审,牵头(行业主管)部门审定后实施。 3、变更金额在50万元~100万元(含50万元)的,由实施主体初审,经相关部门审核,报管委会分管领导审定后实施。 4、变更金额在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的,由实施主体初审,相关部门复核,管委会分管领导审核,报党工委、管委会审定后实施。 第五章 工程变更审批流程 第十二条 涉及本办法规定的工程变更,按分级审批的方法办理变更手续。 1、单次变更金额10万元以内的工程变更,由申报单位申报变更并编制预算,实施主体批准同意后实施。 2、单次变更金额10万元~50万元(含10万元)的工程变更,由申报单位申报变更并编制预算,实施主体审核,牵头(行业主管)部门批准同意后实施。 3、单次变更金额50万元~100万元(含50万元)的工程变更,由申报单位申报变更并编制预算,实施主体审核,相关部门复核,报管委会分管领导审定后实施。具体变更审批程序为: (1)申报单位申报变更及编制预算。 (2)实施主体对变更方案及预算进行初审。 (3)推进主体邀请财政(审计)局、行政审批局、牵头(行业主管)部门,必要时邀请相关技术专家,共同对工程变更进行论证。由推进主体编写请示报告报管委会分管领导审定后实施。 4、单次变更金额100万元(含100万元)以上的工程变更,按《常州经开区党工委、管委会“三重一大”集体决策工作制度(试行)》(常经委〔2016〕30号)规定执行。由申报单位申报变更并编制预算,实施主体初审,相关部门复核,管委会分管领导审核,报经开区党工委(管委会)审定后实施。具体变更审批程序为: (1)申报单位申报变更方案及编制预算。 (2)实施主体对变更方案及预算进行初审。 (3)推进主体邀请财政(审计)局、行政审批局、牵头(行业主管)部门,必要时邀请相关技术专家,共同对工程变更进行论证。由推进主体将论证后的变更方案上报管委会分管领导审核。 (4)推进主体向经开区党工委、管委会上报请示报告,党工委、管委会审定后实施。 第六章 工程变更计价及实施 第十三条 工程变更涉及计费单价的,按下列方法进行: 1、工程变更所涉及的工程子目内容及价款,原则上采用标段内招投标工程量清单中已有的工程子目;本标段没有的,参照同期相邻标段的工程子目;如工程变更没有适用或类似计费单价的,按变更项目实施时本地当月信息指导价计算预算价后,原则按中标下浮比例同比例下浮。 2、特殊情况,确实无法按以上原则确定计费单价的,由实施主体单位编制变更项目定价方案,推进主体邀请财政(审计)局、行政审批局、牵头(行业主管)部门召开联席会议共同商议核准,推进主体报管委会分管领导审核同意后执行。 第十四条 工程变更金额累计原则上不得超过中标价的10%,重大变更确需追加预算的,要严格按照审批程序报批。因工程变更需要增加合同约定以外内容,增加部分达到要求招标规模的,应当组织招标。 第十五条 涉及社会民生或安全隐患等紧急情况发生的应急工程,按《江苏常州经济开发区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文件执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应按上述规定进行审批的变更,以化整为零分解变更的方式规避报批。 第七章 工程变更合同管理和资金结算管理 第十六条 工程变更导致项目总投资超过概算10%以上的,项目概算应报原批准机关重新审批,再行报批工程变更。 第十七条 工程变更审批结束后,确需签订补充合同及协议的,项目实施主体应及时将相关资料报牵头(行业主管)部门、财政(审计)等单位备案,未经备案的合同不予拨付工程建设资金。 第八章 责任追究 第十八条 施工单位必须按照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规范标准组织施工,施工单位不得擅自对原设计进行变更,因擅自变更设计发生的费用和由此导致的其他损失,由施工单位承担,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如因擅自变更设计,对实施主体造成损失的,除承担合同规定的责任外,予以记入不良记录。 第十九条 监理单位根据工程施工的实际情况,对项目投资、进度、质量和合同管理等方面严格审查,对工程变更的费用和工期作出评估,向实施主体提供合理化建议。同时监理单位应及时做好变更资料的收集、整理。如因把关不严,对实施主体造成损失的,除承担合同规定的责任外,予以记入不良记录。 第二十条 设计单位必须严格把关,不得随意变更设计内容。超规模设计或未经批准随意变更设计,对实施主体造成损失的,除承担合同规定的责任外,予以记入不良记录。 第二十一条 实施主体应严格控制工程变更,并做好工程财务管理工作,建立政府性投资建设项目变更记录等各种原始记录管理台账。实施主体要切实加强对施工、监理、设计单位的监管,凡造成重大损失或责任事故的,根据情节依法追究实施主体负责人和相关工作人员责任。 第二十二条 对工程变更、隐蔽工程签证中弄虚作假或工作不负责任的,对项目变更未按审批权限和程序报批或未及时报批的,对故意压低变更金额、恶意拆分变更规避审批的,将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责任单位和责任人承担相应损失;违反法律、法规的,将依法予以查处。 第九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常州经开区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变更管理办法(试行)》(常经发〔2016〕47号)同时废止。 附件:《政府性投资建设项目变更审批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