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党委、人民政府,街道党工委、办事处,各工作机构,各有关单位:
现将《常州经开区国有企业财务总监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江苏常州经济开发区党政办公室
2018年6月25日
(此件公开发布)
常州经开区国有企业财务总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快建立和完善现代企业制度,加强对国有企业的财务监管,提高资金使用效率,维护国有出资人合法权益,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根据国家和省、市、区相关规定,结合经开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国有企业是指经开区管委会批准其拥有国有资产投融资主体资格,并授权其经营国有资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企业。
第三条 国有企业财务总监(以下简称财务总监)是管委会以国有资产所有者的身份,指定相关机构委派或聘任,对国有企业财务会计活动进行监督的管理人员。
财务总监按照规定的职责和权限,执行监管职务。国有企业应当支持财务总监履行职责,保障其职权不受侵犯。
第四条 财务总监任职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熟悉并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坚持原则,廉洁自律,有高度的事业心和责任感, 忠于职守,身体健康;
(三)取得财务、会计、审计等中级(含中级)以上职称,熟悉企业经营管理工作,从事财务审计等相关工作五年以上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企业人员。
第五条 财务总监的职责是对企业国有资产营运和财务活动进行监督,协助企业建立健全各项财务管理制度。具体包括:
(一)列席企业董事会会议,对董事会决议提出独立审核意见;列席企业经营管理层会议,对企业财务管理和运行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根据国有资产与财务管理法律、法规和制度,监督企业的日常财务活动;参与企业重大财务事项的审议,监督企业重大经营计划、投融资计划、资金使用方案、财务预算方案等重大事项的制订和执行;
(三)了解、掌握企业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对企业投资行为、融资计划、对外担保、损失核销、资产评估、资产处置、产权变动等重大事项出具独立审核意见,对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情况提出意见;
(四)对企业负责人和财务负责人审批的重要财务事项实行联签,包括但不限于重大资金调度、对外融资和担保、对外投资、重大资产购置、对外报送财务报告和报表、编制财务预算、工程项目资金拨付以及其他与经营有关的重大决策事项;
(五)每半年向管委会指定的机构提交企业财务状况评价报告,对企业财务方面可能出现的重大问题应及时报告;
(六)经授权监督其它政府性项目的资金情况;
(七)管委会赋予的其它职责。
第六条 财务总监对下列情况应承担相应责任:
(一)因未履行对企业会计信息质量的监督职责,造成企业会计信息严重失真的;
(二)因未履行对企业财务活动的监督职责,对企业或有关人员严重违反国家财经法律、法规和制度的行为未予以制止或未按规定执行报告制度,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因未履行对企业经营决策监督职责,或未执行及时报告制度,造成企业决策失误而导致国有资产流失的。
第七条 财务总监人选由财政局(国资办)提名、推荐,经管委会批准同意后,进行委派或聘任。
第八条 财务总监对管委会负责,并按要求定期述职和报告工作。财政局(国资办)负责对财务总监进行日常管理。
第九条 财务总监人事组织、工资关系在财政局(国资办),任职期间不在所任职的企业享受薪酬福利待遇。
第十条 建立财务总监年度考核制度,考核结果作为对财务总监奖惩的依据。
第十一条 财务总监委派实行回避制度。财务总监不得与被委派企业高级管理人员和财务会计机构负责人有直系亲属关系。
第十二条 被派驻的企业应当积极主动配合财务总监做好有关工作。及时书面通知财务总监列席、参与有关会议等活动。企业有义务向财务总监提供监督所需的文件、资料。财务总监有权查阅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报告等会计资料,并有权要求作出解释。
第十三条 财务总监不得在企业领取任何报酬,不得在企业报销费用,不得利用职权为自己、亲友及他人谋取私利。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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