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党委、人民政府,街道党工委、办事处,各工作机构、有关单位: 现将《关于进一步做好领导同志批示、交办事项督查工作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此件公开发布) 江苏常州经济开发区党政办公室 2018年1月10日 关于进一步做好领导同志批示、交办事项督查工作的意见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对领导同志批示、交办事项进行专项督查,是贯彻落实巡视巡察整改工作的重要抓手,是督促检查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推进经开区各项工作落到实处的重要举措。为确保领导同志批示、交办事项件件有着落、事事有回音,进一步推进督促检查工作的规范化和制度化建设,结合经开区实际,制定本意见。 第二条 本意见所称领导同志批示、交办事项督查工作,是指对领导同志批示、交办事项的处理和落实。主要包括:(1)上级领导同志批转党工委、管委会及党工委、管委会领导同志的事项;(2)党工委、管委会领导同志批示、交办的事项;(3)需要向上级反馈落实情况或办理结果的有关事项。 第三条 党政办公室负责党工委、管委会重要工作部署贯彻落实的督促检查;负责上级党委办公室、政府办公室交办的督查事项办理;负责党工委、管委会领导同志指示的转达和催办落实等工作。具体工作由党政办公室秘书科负责。 第二章 工作程序 第四条 领导同志批示、交办事项的督查工作程序包括:登记、拟办、转办、催办、报告、审核和存档等。 第五条 登记。党政办公室接到领导同志批示、交办事项后,应按照要求及时进行登记编号。 第六条 拟办。党政办公室对领导同志批示、交办事项中未明确承办要求的事项,登记并提出拟办意见,按办文程序送党工委、管委会领导同志阅批后承办。对明确承办要求的事项,按照领导同志要求直接办理或转办。 第七条 转办。党政办公室及时将领导同志批示、交办事项材料的复印件下达给有关单位办理,原件留存备查。转办时附《领导同志批示件办理单》(见附件1),并注明办理要求、反馈时限等。对不宜转给有关单位办理的事项,由党政办公室直接办理。 第八条 催办。党政办公室对转至有关单位的查办事项,要加强督促检查,随时掌握进展情况,适时催报办理结果。 第九条 报告。承办单位(承办人)应在规定时限内完成领导同志批示、交办事项,办结报告经承办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发、盖章后,及时报党政办公室(见附件2)。 第十条 审核。党政办公室接到承办单位(承办人)的办结报告后,要认真核实办理情况是否与批示、交办事项的要求相符。符合要求的应及时报送党工委、管委会领导同志。如报告不符合要求,及时与承办单位(承办人)加强联系,提出要求,继续督办,直至按要求办结。 第十一条 存档。党政办公室每年年初须将上年度办理工作的有关材料按档案管理规定收集完整,组卷归档,妥善保存。 第三章 工作要求 第十二条 承办单位(承办人)接到《领导同志批示件办理单》后,应立即呈送本单位主要负责人阅。各承办单位主要负责人作为办理领导同志批示、交办事项的第一责任人,要及时研究办理方法,明确专人负责办理。 第十三条 承办单位(承办人)接到领导同志批示、交办事项后,要严格按批示要求切实进行落实,并在规定时限内办结。领导同志批示、交办事项,是急件的,一般应在5工作日内反馈办理情况;非急件的,一般应在10工作日内办结;难度较大的,一般应在20工作日内办结;领导同志特殊交办的,按照领导同志要求办理。 第十四条 领导同志批示、交办事项办理工作应遵循及时、准确、保密的原则,各承办单位(承办人)的报告要做到事实清楚、文字简练、格式规范,处理意见符合法律、法规和政策,经承办单位主要负责人同意后签发,并加盖公章再报送。 第十五条 承办单位(承办人)因特殊情况在规定时限内不能办结的,急件要在3日内向党政办公室说明原因,非急件应在到期前3日说明原因,并以书面形式说明理由和办理的进展情况,经党政办公室征得党工委、管委会领导同意后方可缓办。 第十六条 作风办将对各承办单位完成情况进行督查,严肃追究办理过程中出现拖延推诿、推进不力的单位和个人法人相应责任。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意见自发文之日起实行。 第十八条 本意见由党政办公室负责解释。 附件:1、领导同志批示件办理单 2、关于××××办理情况的报告(样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