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党委、人民政府,街道党工委、办事处,各工作机构,各有关单位: 经研究决定,现将《常州经开区政府性投资项目计划实施管理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江苏常州经济开发区党政办公室 2018年4月4日 (此件公开发布) 常州经开区政府性投资项目计划实施管理细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政府性投资项目计划实施流程,加强政府性投资项目前期研究,建立健全科学的政府投资决策制度,根据《常州经开区政府性投资项目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的有关精神,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常州经济开发区(以下简称“经开区”)范围内政府性投资项目计划实施过程中的信息收集、研究论证、储备入库、计划编制等工作阶段。 第三条 政府性投资项目的计划实施明确由相关部门牵头负责:科学技术局牵头科技平台载体类项目;社会事业局牵头社会事业类项目;农村工作局牵头农基水利类项目;综合执法局牵头城市管理类项目;综合治理办公室牵头政法类项目;建设局牵头城建类项目;牵头责任不明确的项目,由经济发展局协调解决。 第四条 牵头部门负责严格把关项目实施的必要性、重要性、紧迫性,及时准确地汇总上报项目建设要素信息,协助加快项目推进;推进主体负责上报项目建设方案,落实项目相关要素资源,处理项目申报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实施主体围绕工程建设,在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提出意见和建议;项目所在地的乡镇、街道、园区等相关单位围绕拆迁、调解等有关工作提出意见;投资主体主要包括财政局、东方公司、科维公司等,负责项目资金审核及资金来源保障。 第五条 管委会于每年9月份启动下年度政府性投资项目计划实施程序,牵头部门组织推进主体按流程申报政府性投资项目建设计划。 第六条 经济发展局对政府性投资项目实施动态管理,分“信息项目”“储备项目”“实施项目”三个阶段,分类管理推进。 第七条 推进主体根据区域发展实际需要,以《项目建议书》形式向牵头部门提交拟实施的政府性投资项目信息。牵头部门结合相关发展规划,对项目建设必要性进行初步研究,报管委会分管领导初审同意后,及时将信息项目报送经济发展局汇总形成信息项目库,并报党工委、管委会审核。 第八条 对纳入信息项目库的项目,由牵头部门指导推进主体进行可行性研究论证。对于投资规模大、专业性强的项目,牵头部门和推进主体可组织专家或咨询机构开展咨询论证,并将论证意见或评估报告作为项目研究论证的依据。对社会经济发展、公众利益有重大影响或者投资规模较大的项目,要开展风险评估,并广泛征集社会公众意见,作为项目论证意见的重要参考。 第九条 信息项目经可行性研究论证或评估后,由经济发展局牵头建设、规划、国土、环保等相关部门对项目实施必备要素进行会审,并将会审结果反馈给牵头部门。 项目实施必备要素包括: 1、选址范围; 2、用地规模; 3、城规符合度、可调整性; 4、土规符合度、可调整性; 5、用地范围内的拆迁情况; 6、用地范围内其他影响建设的因素,如河道、高压线、文物遗迹等; 7、施工水电等配套条件; 8、环境影响初步分析。 第十条 经审核筛选后,牵头部门将条件成熟的信息项目报管委会分管领导审核,同意后及时报送经济发展局汇总形成储备项目库,并报党工委、管委会审核。 第十一条 对纳入储备项目库的项目,由牵头部门按照“急需、必须”排定优先级别,与规划分局、国土分局对项目用地条件进行再确认,并与相关投资主体确定项目资金安排。投资主体根据年度政府性投资项目资金预算,对项目资金安排出具书面意见。 第十二条 经济发展局结合项目优先级别,将条件成熟并落实资金安排的储备项目汇总形成项目计划建议方案,报党工委、管委会研究决策。 第十三条 项目计划建议方案经党工委、管委会研究决策后,经济发展局将建议方案提交党工委扩大会议审议。审议通过的列入实施项目,未通过的继续作为储备项目进行管理。 第十四条 实施项目在年底前编入下年度政府性投资项目实施计划。经济发展局根据项目实际推进情况,对政府性投资项目实施计划半年度动态调整一次。 第十五条 《常州经开区政府性投资项目建设管理办法(试行)》(常经发〔2017〕68号)中的内容与本细则不一致处,以本细则为准。本细则由经济发展局负责解释。 附件:常州经开区政府性投资项目计划实施流程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