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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武进区横林镇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索 引 号:014133752/2018-00068
主题分类:政务工作 体裁分类:其他 组配分类:其他 横林镇:信息公开指南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文件编号: 发布机构:横林镇
产生日期:2018-12-28 发布日期:2018-12-28
内容概述:武进区横林镇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武进区横林镇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于2007年1月17日经国务院第16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2008年5月1日起施行。

根据《条例》,本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政府信息,除依法免予公开的外,均应予以公开或者依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申请予以提供。

为了更好地向社会公众提供政府信息公开服务,本机关特编制《武进区横林政府信息公开指南》(以下简称《指南》),需要获得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服务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建议阅读《指南》。

一、武进区横林人民政府主动公开信息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可根据需要向各级政府和县级以上政府部门申请获取相关信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常州市政府信息公开保密规定》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隐私的政府信息不予公开。

 1、政府信息公开的范围与分类

本机关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包括信息公开指南、信息公开年度报告、机构概况、政府规划报告、政策法规、土地管理与征收、社会管理、业务工作、财政信息和其他应该主动公开的重要信息。

2、政府信息公开的编排体系

政府信息公开目录按时间顺序分类编排,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可根据政府信息索引号、信息名称、内容概述,生成日期、文件编号等内容进行查询。

3、政府公开信息的获取方式

政府信息自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主动向社会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主要通过政府网站、新闻发布会、政府公报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开。并根据需要采取设立公共查阅室、资料索取点、信息公告栏、电子信息屏等形式公开政府信息。

   二、依申请公开的有关事项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需要本机关主动公开以外的政府信息,可以通过互联网、信函、传真等途径申请获取。本机关依申请提供信息时,根据掌握该信息的实际状态进行提供,不对信息进行加工、统计、研究、分析或者其他处理。

  受理机构(接受网上和信函、传真和邮箱申请)

武进区横林人民政府综合科  

联系人:方华倩

  址:武进区横林阳湖路1

邮  编:213101

  电  话:88781001

  传  真:88781007

       邮   箱:3319633785@qq.com

       提出申请

  申请表可向受理机构处申请领取或自行复制,也可在常州市武进区政府门户网站上下载电子版本.

  1、通过互联网提出申请。申请人在“中国武进”政府门户网站上填写电子版本《申请表》后,直接进行网上提交。为了提高处理效率,申请人对所需信息的描述请尽量详尽、明确;若有可能,请提供该信息的标题、发布时间、文号或者其他有助于本机关确定信息载体的提示。申请人能够根据《政府信息公开目录》事先确定所需信息的索引号的,本机关将当场答复或者立即答复予以公开。

  2、信函、传真申请。申请人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的,请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字样;申请人通过传真方式提出申请的,请相应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字样。

  3、特别程序。申请人申请获取与自身相关的政府信息的,应当持有效身份证件,当面向有关部门或单位提交书面申请。

  申请处理

  本机关收到申请后,当场登记。除可以当场予以答复的外,自登记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进行实质性审查,并根据下列不同情况,作出答复:

  (一)属于应当公开的,制作公开决定书;

  (二)属于免予公开的,制作不予公开决定书;

  (三)属于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本机关已经主动向社会公开的,指引告知信息公开权利人;

  (四)属于应当主动公开,但未公开的政府信息,应当向社会公开,并且指引告知信息公开权利人;

  (五)申请的政府信息不属于本部门掌握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能够确定该信息掌握部门或单位的,应当告知联系方式;

  (六)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

  (七)申请公开内容不明确的,应当告知申请人更改、补充。

  因正当理由不能在规定的期限内作出答复的,经上一级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同意,可以将答复的期限可适当延长,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延长期限最长不超过15个工作日。

四、申诉程序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有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上级行政机关、监察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举报,由收到举报的机关予以调查处理。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了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也可向监察机关或者上级机关举报,接受举报的机关将予以调查处理。

  当违反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的具体行政行为造成申请人或者第三方经济损失,申请人或者第三方可以依法请求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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