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行政村、社区,相关职能部门,各位河长: 为加强河道日常管理,维护河道生态健康,保障河道行洪安全,确保河道管理规范有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江苏省河道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河道日常管理维护。各村、社区、相关部门及各位河长要按照规定的职责,加强对辖区内河道的日常巡查,做好河道的清淤疏浚、日常保洁等维护工作,及时制止违法行为。各村委会、社区居委会要依法制定村规民约或居民公约,引导村民、居民自觉维护河道环境,不断增强保护河道环境意识,抵制污染、破坏行为。 二、强化涉河建设项目管理。严格履行涉河建设项目审批程序,对河道(包括河滩地、湖泊、水库、人工河道、行洪区、蓄洪区、滞洪区)管理范围内跨河、穿河、穿堤、临河的新建、扩建、改建项目,特别是近年来各地建设的跨河桥梁、入河排口、换水设施、污水设施等项目,必须按照河道管理权限办理审批手续。各村、社区及相关部门要认真履责,对未经审查及批准的建设项目,一律不准开工建设;对已开工的违建项目,要立即责令停工,并限期整改。 三、严禁各类涉水违法活动。(一)禁止擅自围垦河道,禁止填堵、覆盖河道;(二)禁止倾倒、排放、堆放、填埋矿渣、石渣、煤灰、泥土、泥浆、垃圾等废弃物;(三)禁止倾倒、排放油类、酸液、碱液等有毒有害物质;(四)禁止损坏堤防、护岸、闸坝等各类水工程建筑物及防汛水文、通讯、供电、观测、自动控制等设施;(五)禁止在行洪、排涝、输水河道内设置影响行水的建筑物、构筑物、障碍物或者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或者高杆作物;(六)禁止在堤防和护堤地建房、垦种、放牧、开渠、打井、挖窖、葬坟、晒粮、存放物料、开采地下资源、进行考古发掘以及开展集市贸易活动;(七)禁止其他侵占河道、危害防洪安全、影响河势稳定和破坏河道水环境的活动。 四、进一步加强入河排污口监管工作。各村、社区及各级河长要按照遥委发〔2018〕32号文件要求,认真落实以下监管工作:(一)建立入河排污口监管制度,将入河排污口监管工作落到实处;(二)加强入河排污口设置审批,入河排污口设置单位实施排污前应对排污设施进行验收,经审批、监管部门备案后,方可投入使用;(三)限期整改存在的问题;(四)强化入河排污口后续管理;(五)强化河长履职,加大排污口监管力度,发现问题及时交办处置;(六)强化监督考核,严格问责追责。 五、建立联防联治机制。各村、社区、相关部门及各位河长要相互配合、强化协作,建立河道联合巡查和信息互通机制,全面检查河道内“乱占、乱建、乱排”等“三乱”问题,对河道内违法违章行为做到“早发现、早制止、早处理”,加大联合打击涉河违法行为的力度,确保河道生态健康和引排水畅通。 六、加强责任落实和队伍保障。各村、社区及各相关部门要充分认识河道管理工作的重要性,同时要建立河道管理的监管队伍,要把各项工作责任落实到人,工作部署到人,确保河道管理到位。
常州市武进区遥观镇人民政府 2018年6月25日 (此件公开发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