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公告
汤莹莹:
因汤莹莹涉嫌销售假药,我局于2018年11月5日依法对其作出行政处罚(武市监经开罚字〔2017〕108号)。
因当事人无法取得联系,现予以公告送达。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附:常州市武进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常州市武进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8年11月5日
常州市武进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武市监经开罚字〔2017〕108号
当事人:汤莹莹,女,1985年9月26日出生,暂住武进区丁堰镇观墩花苑22幢甲单元305室,为戚武进区五一路35-1号的康龙日用品商店(无药品经营资质)个体经营者,经营场所:武进区五一路35-1号。
2017年3月30日,武进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经开区分局执法人员会同常州市公安局常州经济开发区分局潞城派出所民警在被告人汤莹莹经营的位于常州市武进区五一路35-1号的康龙日用品商店(无药品经营资质)内,查获代售的“藏八宝”、“蚁粒神”、“金玛卡”、“鹿血神丹”、“袋鼠精”、“德国黑金刚”、“HERBVIAGRA”、“虫草鹿鞭丸”、“雪莲肾宝”等药品共计254粒(暂扣于常州市公安局常州经济开发区分局潞城派出所)。
2017年3月30日,因汤莹莹涉嫌销售假药,本局批准对该店立案调查。
2017年4月25日,被告人汤莹莹接公安机关电话后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2017年5月25日,因汤莹莹涉嫌销售假药,本局依法向常州市公安局常州经济开发区分局移送案件(武市监涉刑移送〔2017〕1号)。
2017年7月20日,常州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汤莹莹犯销售假药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五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禁止被告人汤莹莹在缓刑考验期内从事药品生产、销售及相关活动。暂扣于常州市公安局常州经济开发区分局潞城派出所的假药,由暂扣机关依法处理。
经查明,2017年3月31日,本局对康龙日用品商店代售的“藏八宝”、“蚁粒神”、“金玛卡”、“鹿血神丹”、“袋鼠精”、“德国黑金刚”、“HERBVIAGRA”、“虫草鹿鞭丸”、“雪莲肾宝”等药品进行抽检,经检验认定,上述药品均应按假药论处。
证据及证明对象: 以上事实由1、2017年3月30日现场检查笔录等证明案件情况。2、2017年3月30日案件来源登记表、立案审批表证明案件来源。3、2017年3月31日抽样取证记录(9份)、涉案物品清单等证明案件情况。4、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武市监涉刑移送〔2017〕1号)、刑事判决书(〔2017〕苏0492刑初262号)等证明违法事实。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禁止生产(包括配制,下同)、销售假药。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五条第一款规定:从事生产、销售假药及生产、销售劣药情节严重的企业或者其他单位,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十年内不得从事药品生产、经营活动。
汤莹莹明知是假药而销售,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处罚如下:
1、汤莹莹十年内不得从事药品生产、经营活动。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政府或者常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常州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诉讼期间,本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逾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等有关规定,本局将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门户网站、专业网站等公示行政处罚信息。
常州市武进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8年11月5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