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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关于印发《横山桥镇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索 引 号:014133787/2018-00146
主题分类:政务工作 体裁分类:通知 组配分类:其他 横山桥镇:机构职能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文件编号: 发布机构:横山桥镇
产生日期:2018-09-21 发布日期:2018-09-21
内容概述:印发《横山桥镇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实施办法(试行)》通知
关于印发《横山桥镇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基层党组织,各村(居)委、内设机构:

经镇党委研究决定,现将《横山桥镇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实施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中共横山桥镇委员会

2018年9月21日


横山桥镇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实施办法(试  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坚持抓早抓小、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强化主体责任及监督责任落实,准确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营造良好政治生态,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试行)》等党内法规,结合横山桥镇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监督执纪“四种形态”是指,第一种形态:经常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约谈函询,让“红红脸、出出汗”成为常态;第二种形态:党纪轻处分、组织调整成为违纪处理的大多数;第三种形态:党纪重处分、重大职务调整的成为少数;第四种形态:严重违纪涉嫌违法立案审查的成为极少数。

第三条  贯彻落实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应当坚持以下原则:依纪依法,实事求是;纪严于法,纪在法前;抓早抓小,防微杜渐;惩前毖后,治病救人;宽严相济,区别对待。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横山桥镇各级党组织和全体党员。

第五条  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各级党组织、纪检监察组织、组织部门为实施主体。镇纪检监察组织、组织部门要在镇党委的领导下,根据干部管理权限及职责分工开展相关工作。

第二章  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的处理方式

第六条  监督执纪“第一种形态”的处理方式主要包括:谈话函询了结、“面对面”初步核实了结、提醒或警示谈话、批评教育、要求在民主(组织)生活会上作说明、责令检查、通报、诫勉谈话等。上述处置方式,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合并使用。

第七条  监督执纪“第一种形态”适用于以下情形:

(一)在思想、作风、纪律等方面出现苗头性、倾向性问题以及其他需要引起注意的情况;

(二)信访举报反映的问题过于笼统,没有实质内容,或时间久远、难以查证,且重复举报的;

(三)履行“两个责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不力但未造成严重后果、不良影响的,或者考核结果排名靠后的;

(四)对于巡视巡察反馈的问题整改不力,但未造成严重后果、不良影响的;

(五)经查确有违纪行为,但情节轻微或者危害极小,不需要给予纪律处分或者免予纪律处分的;

(六)存在其他违反规章制度的行为,需要适用监督执纪“第一种形态”处理方式的。

第八条  监督执纪“第二种形态”的处理方式主要包括:

(一)党纪轻处分:党内警告、党内严重警告;

(二)组织调整:停职(停职检查)、调整(调离)职务(岗位)、免职、引咎辞职、责令辞职、改任非领导职务;建议取消荣誉称号、建议撤销政协委员资格、建议终止(罢免、撤销、责令辞去)人大代表资格、建议取消(罢免)当选资格;建议取消预备党员资格、建议终止党代表资格;其他组织调整类措施。

第九条  监督执纪“第二种形态”适用于违反《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所规定的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生活纪律等,且情节较轻的行为。

第十条  监督执纪“第三种形态”的处理方式主要包括:

(一)党纪重处分: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

(二)重大职务调整:降职、组织除名(劝退)、其他重大职务调整类措施。

第十一条  监督执纪“第三种形态”适用于违反《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所规定的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生活纪律等,且情节较重、严重的行为。

第十二条  监督执纪“第四种形态”的处理方式主要包括:纪检监察组织立案审查后移送司法机关、司法机关判处刑罚后移送纪检监察组织作出开除党籍处分。

第十三条  严重违纪涉嫌犯罪的,适用监督执纪“第四种形态”。

第三章  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的实施规则

第十四条  监督执纪“第一种形态”的实施,参照《监督执纪“第一种形态”常用处理方式实施清单》(附件1)执行。

各级党组织及其领导班子成员、纪检监察组织要认真对照《横山桥镇常态化运用监督执纪“第一种形态”任务清单》(附件2),加强对下级党组织和全体党员的常态化教育、管理、监督。

第十五条  监督执纪“第一种形态”中的谈话函询是指党员有问题反映,但问题线索较笼统或反映的问题性质不严重、情节较轻微的,可以通过谈话核实、函询核实的方式,要求被反映的党员实事求是地作出说明,把问题向组织讲清楚。对于反映的问题涉及方面较多、内容繁杂的,一般进行谈话;对于反映的问题较为单一、内容明确具体的,一般进行函询。谈话和函询两种方式也可以结合使用。

谈话函询对象未能澄清问题或故意回避、隐瞒、编造、歪曲事实的,可以重新启动谈话函询程序,也可以建议转初核处置或立案,根据相关规定从严处理。

党员接受谈话函询情况,应当在民主生活会、组织生活会上进行报告,并视情况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

第十六条  监督执纪“第一种形态”中的诫勉谈话是指对党员存在虽不构成违纪但造成不良影响,或者违纪情节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党纪政纪责任的问题,以及出现影响机关作风效能的行为,需要责成改正、追究责任的,及时对其进行诫勉,达到教育、警示、纠正、挽救的目的。

实施诫勉谈话的情况作为党员干部考核、任免、奖惩的重要依据。

党员接受诫勉谈话情况,应当在民主生活会、组织生活会上进行报告,并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

第十七条  运用监督执纪“第二、三种形态”,拟给予纪律处分的,由镇纪检监察组织实施;拟作出组织调整的,由镇党委、镇组织部门实施。

镇纪检监察组织在执纪审查中,对于涉及需要给予纪律处分的党员干部,在立案及正式作出处分决定后,及时以书面形式通报镇组织部门;对于执纪审查中发现的其他需要给予党员干部组织调整的情况,及时与镇组织部门沟通并书面提出相关建议。镇组织部门在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过程中,对于相关党员干部的组织调整情况,及时以书面形式通报镇纪检监察组织。

第十八条  镇纪检监察组织在执纪审查中发现被审查党员存在监督执纪“第四种形态”严重违纪涉嫌犯罪情形的,应在案件移送司法机关前作出纪律处分。

司法机关查处的涉及党员犯罪的案件,镇纪检监察组织应当及时作出党纪处分。

第十九条  具有《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规定的从轻、减轻、从重、加重情形的,或符合上级纪委关于监督执纪柔性处理要求的,可依纪依法进行监督执纪“四种形态”间的转化。

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的转化,应综合考量政治生态及处理效果,在相邻形态之间逐级转化,并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试行)》规定的程序,集体研究决定。必要时,报镇党委或上级纪委同意后实施。

第二十条  关于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的转化有明确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一条  对于落实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不力、不能准确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的,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责任追究。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监督执纪各种形态所规定的处理方式,可单独使用,也可合并使用。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横山桥镇党委负责解释,具体解释工作由横山桥镇纪委承担。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

1、监督执纪“第一种形态”常用处理方式实施清单

2、横山桥镇常态化运用监督执纪“第一种形态”任务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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