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村(社区)、事业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镇级基本建设项目管理,规范工程建设行为,经研究,优化实施《遥观镇镇级基本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常州市武进区遥观镇人民政府
2019年6月12日
(此件公开发布)
遥观镇镇级基本建设项目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加强镇级基本建设项目的监督管理,规范工程建设行为,深入推进工程建设领域廉政建设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江苏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江苏省城乡规划条例》《常州市关于村镇(街道)共有资金投资工程建设管理的若干规定》《常州经开区政府性投资建设项目实施意见(试行)》《常州经开区政府性投资建设项目变更管理办法(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镇工程建设的实际,在遥政发〔2017〕70号关于印发《遥观镇镇级基本建设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件基础上,本次进一步优化实施《遥观镇镇级基本建设项目管理办法》。
一、基本建设项目管理的范围和内容
(一)基本建设项目管理的范围
1、凡使用政府性资金、政府和社会团体、个人共同投资且政府占控股或主导地位的工程建设项目。
2、由镇政府、镇属事业单位为建设主体的工程项目。
3、由镇政府补助及接受社会捐赠的建设项目。
(二)基本建设项目管理的内容包括房屋工程、水电工程、装潢工程、绿化工程、桥梁道路工程、路灯亮化工程、管道工程、水利工程等。
二、基本建设项目前期工作程序
(一)项目申请立项
1、各条线分管领导在每年11月底前将各条线下年度计划实施的基本建设项目(10万元以上)概况报基本建设项目管理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在审核的基础上,提交镇党委会讨论决定。
2、对于未列入年度计划的项目,原则上不予安排,但确需急事急办,必须突击组织实施的项目,由条线分管领导将项目概况报基本建设项目管理领导小组商定。
(二)基本建设项目的设计审定
通过立项的项目,由所实施的部门按规定办理规划、用地、施工等手续,并委托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设计图纸,或者选用通用设计、标准设计,图纸报镇基本建设项目管理领导小组及上级相关部门审定。重大项目还需经镇党委会议讨论决定。
(三)基本建设项目的概算审查
建设单位应当委托有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初步设计工程概算和各项费用标准、材料和设备预算价格等,报镇党委、政府集体讨论审核项目概算的正确性、合理性、合法性。讨论通过后在批准初步设计的基础上,政府委托设计单位严格按概算控制书进行建设项目施工图设计,施工图设计完成后连同工程概算送公共资源交易站进入工程项目招投标程序。
(四)基本建设项目招投标及合同的签订
1、工程招标采取公开招标等方式。
2、400万元(含)以上的建设项目必须到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招投标,项目确定后由镇公共资源交易站委托招标代理机构负责招标。
3、400万元以下10万元(含)以上的项目由镇公共资源交易管理站按规定组织招投标活动。
4、10万元以下的项目按照《遥观镇零星项目管理办法》遥政发(2013)87号实施。
5、建设单位、中标单位应当在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合同的主要条款不得与招标文件的要求有实质性差异。施工合同必须按照规范合同文本签订,要明确结算方式(采用总包干形式的,需明确工程量清单内容)、工期、安全责任和付款方式,并签订工程质量保修书(保修期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6、工程建设项目必须按规定签订廉政责任书,由纪委进行全过程廉政监督。
7、基本建设项目中对政府规定的甲供主要材料、成套设备必须纳入政府采购管理。对需要采购的材料、设备型号、数量以及相关图纸等明细材料,项目现场负责人必须提前10—20天时间送报公共资源交易站,由公共资源交易站和项目负责人负责进行采购的具体工作。对于甲供材料、工程需要的预制件、实施制作件以及有关不能采购的材料,由项目分管领导会同建设单位、公共资源交易站、审计科等部门具体负责谈价、比价、评价以及签订合同等工作。
三、工程项目的实施
(一)房屋建筑物、道路、桥梁、给排水、环境卫生等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必须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承担施工任务。禁止违法转包,层层发包,无证和越级施工。
(二)加强对施工现场的监督和管理,做好项目参与各方的沟通、协调工作。工程实施期间建设单位应对工程量实行现场签证,涉及隐蔽工程,由甲、乙、监理三方负责人会签生效。较大的工程应由具有相应资质的监理公司和审计事务所分别实施监理和跟踪审计。关注相关资料的收集、保存工作,对于专业的问题应及时咨询上级行业主管部门或第三方中介机构。
(三)较大的工程和关系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工程应委托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对施工质量和安全进行监督检查,被检查者应当如实提供情况和资料。工程质量不合格的建设项目不得交付使用。
四、工程变更
(一)各施工单位应当按照设计图纸施工,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修改设计图纸,确需修改的,须经建设单位同意后再由原设计单位出具变更图纸。变更数额2万元以上的,应由施工单位如实填报《工程项目变更审批单》,特别是涉及隐蔽工程的变更,应由监理单位、设计单位、审计单位和建设单位共同参与现场测量与验收,保留体现变更内容、数量的影像资料存档,签署相应意见并提交基本建设项目管理领导小组审议通过,审议通过后分别抄送建设单位和审计科备案。
(二)涉及重大变更如单项50万元或累计100万元以上的工程变更审批程序为:
1、建设单位编制变更设计方案及预算,经项目分管领导同意后,分别上报审计、财政等部门,重新办理相关报批手续。
2、严格控制变更,建设单位组织邀请项目分管领导、审计、财政、资产等部门以及相关技术专家召开变更方案论证会,论证通过后,提交基本建设项目管理领导小组会商审批,工程变更额度累计原则上不得超过中标价的10%。
(三)对需要紧急抢险发生的工程变更,建设单位可向项目分管领导请示同意后,先进行抢险处理,再按规定办理工程变更审批手续,并附相关的影像资料说明抢险情形。
(四)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应按上述规定进行工程变更报批的项目,化整为零或以分解变更的方式规避报批。工程变更未经审批的,不予拨付资金。除应急抢险工程,严禁先施工后补办工程变更审批手续。
五、工程竣工验收
(一)工程竣工后30天内,建设单位必须做好以下竣工验收的准备工作:
1、按国家规定编制工程竣工图。
2、编制项目竣工决算。
3、工程质量、设计变更及主要设备报有关部门评定。
4、环保、消防、安全卫生和土地使用按规定办理确认手续。
5、编制建设单位竣工验收综合报告、工程设计情况报告、工程施工情况报告、工程监理情况报告、工程质量评审报告。然后向竣工验收部门提出验收申请。
(二)项目竣工验收由建设单位主持,根据项目类型,确定验收成员单位,一般由项目管理、建设、施工、设计、监理等单位及相关专家组成,验收组对工程进行初验,明确实际开、竣工日期,对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意见,整改到位后经验收合格,出具《工程竣工验收证明表》,各方签字确认后,分别提交建设单位和审计科备案并作为结算的依据之一。
(三)工程决算审计
所有工程项目必须在完成竣工验收后(两个月内)及时办理结算审计报批,并由审计科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结算审计,以审计结果作为结算工程款的依据。
1、工程验收合格后,施工单位将工程决算书报建设单位和分管领导签署审计意见后报镇审计科,送审时各类资料必须齐全,审计科对具备审计条件的项目组织、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审计机构进行结算审计。送审资料不得脱离审计监管随意撤回或发生较大额度变增,如在合同约定的范围内发生变增则需由施工单位提交详细变增内容并加以情况说明,交建设单位审核无误且确认后对该变增部分另行逐级办理审计报批手续。
2、结算审计由多方联合进行,现场勘查阶段主要由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审计、建管、财政、监理、跟踪审计等参与;答疑汇审阶段主要由施工单位、项目分管领导、建设单位、审计、建管、财政、监理、跟踪审计等参与。
3、严格控制工程决算,工程决算审计核减率超过10%(含10%)以上的工程,审计费由施工单位全额承担。
六、项目财务管理
建设项目应加强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建立健全经济管理责任制,强化合同管理,加强会计核算工作,配备专职或兼职会计,按基建会计制度,单独建账核算。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各项审批制度(样表附后),严格控制费用性支出。
建设单位应及时将《施工合同》《审计报告》等相关结算依据报镇审计科、财政分局登记备案。工程款结算流程为施工单位到审计科领取项目用款审批表,并按照合同约定填写用款审批表,提交建设单位确认、审计科审核,经分管领导审批,报镇党委、政府会商通过并签字确认后交财政分局,财政分局严格按照财务制度审核后,按合同约定付款。
七、新建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必须在竣工验收合格后三个月内将工程资料报送镇建设管理部门归档;工程结算审计报告由镇审计科整理后归档。
八、责任追究
(一)对违反本规定,放任、纵容、隐瞒违法违规建设,造成质量、安全重特大事故和资金损失的相关负责人,将依党纪政纪给予其相应处分;触犯法律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发现有违反本规定开展10万元以上集体工程建设的,年终考核时每一项扣减单位负责人当年报酬5%,情节严重的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三)对负责镇基本建设项目监督管理的有关人员,在实施监督检查中违反本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经济处罚和党纪政纪处分,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四)建设工程质量实行终身负责制,建设单位负责人、工程项目负责人及有关人员对所建工程质量终身负责。
九、基本建设项目完工结算均应在建设项目所在地开具正式的工程发票。
十、凡法律、法规、规章有明确规定的,一律按照法律、法规、规章执行。法律、法规、规章无明确规定的,按照本办法实施,原相关规定和本办法有抵触的按本办法执行。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试行。
附件:1、基本建设项目规定程序手续
2、建设项目立项审批表
3、建设项目用款审批表
4、建设项目变更审批表
5、建设项目结算审计报批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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