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村(社区)、事业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关于进一步完善全区公共资源交易工作的意见》(武政办发〔2018〕82号)、《区委第五巡察组巡察遥观镇反馈意见整改工作方案》等文件要求,进一步明确我镇工程建设及政府采购项目操作规范和流程,预防和遏制发包过程中手续不全、拆分标段、操作不规范、围标串标、恶意低价竞争、合同履约不到位等违法违规行为的发生,合法规范有序高效地推进我镇工程建设和政府采购项目招投标工作,根据国家、省、市、区相关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结合我镇实际工作,制定本操作细则,现将《遥观镇工程建设和政府采购招标投标操作细则(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常州市武进区遥观镇人民政府
2019年5月30日
(此件公开发布)
遥观镇工程建设和政府采购招标投标
操作细则(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镇级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工作,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国家发改委第16号令)、《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第87号令)、《江苏省国有资金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省政府120号令)、《关于改革和完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制度的实施意见》(苏建规字〔2017〕1号)、《武进区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实施细则》(武政办发〔2013〕57号)、《武进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武政规〔2018〕2号)、《关于进一步完善全区公共资源交易工作的意见》(武政办发〔2018〕82号)、《镇级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操作细则(试行)》(武公管办〔2019〕1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镇工程建设的实际,特制定本操作细则。
第二条 镇级工程建设项目中单项合同估算金额(含暂估价)以项目标底为准,作为项目是否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金额依据。
第三条 公共资源交易范围及标准
(一)工程建设项目
1、交易范围
(1)凡国家资金、镇、村(社区)组级集体资金及国家、集体和私人共同投资而国家、集体资金投资占控股或主导地位的工程建设项目。
(2)由镇政府、镇属事业单位、村(社区)、组为建设主体的工程项目。
(3)由镇、村、组利用各类借款、上级补助、社会捐赠等资金实施的工程项目。
2、交易标准
(1)单项合同估算价在400万元(含)以上的项目;与建设工程有关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含)以上的项目;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含)以上的,统一进区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招投标。
(2)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以上400万元(不含)以下的基本建设项目,如道路、桥梁、房建、管线、驳岸、水库、绿化、河道开挖拓竣及包含土建的环境治理项目等,必须取得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核准批复后进遥观镇公共资源交易管理站开展招投标活动。
(3)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万元以上100万元(不含)以下的项目按原办法实施。
(二)政府采购项目
1、采购范围。遥观镇范围内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的货物和服务。
2、采购标准
(1)采购金额达到100万元以上的,进区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进行政府采购。
(2)采购金额在100万元(不含)以下的,进遥观镇公共资源交易管理站进行政府采购。
(3)当年度政府采购目录中限额以下的零星采购项目可以自行采购。
第四条 涉及国家安全、抢险救灾或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等特殊情况不进行招标的项目,由建设单位严格按照《常州经开区管委会关于印发〈江苏常州经济开发区应急保障、抢险救灾工程管理办法〉的通知》(常经发[2016]54号)执行。
第二章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
第五条 镇级工程建设项目选择采用招标方式的,按本操作细则要求和流程执行。
第六条镇级工程建设项目实行建设单位(招标人)(以下简称“招标人”)负责制。各招标人应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严把信息发布、招标文件审核、评标小组组建、评审结果公示、质疑调查处理、签发中标通知书、合同签订等关键环节,保证交易的公开、公平、公正,并对交易的全过程负责。
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它任何方式规避进区级平台招标。镇级工程建设项目需要划分标段的,招标人应当合理划分标段、确定工期,并在招标文件中载明。
第八条 招标人在项目招标前可委托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合理编制工程量清单和工程预算价。招标人应严格控制造价,借助审核、审计等监督手段,加强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建设事前、事中、事后的监督,防止“三超”(决算超预算、预算超概算、概算超估算)现象发生。
第九条 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在招标人委托的范围内办理招标事宜,明确项目负责人,编制招标(资审)公告及招标文件,发布招标(资审)公告或发出投标邀请书,发售招标(资审)文件,组织标前答疑,投标资格审查、确定开标时间和地点、组织开标评标等活动,并遵守本细则关于招标人的规定。
第十条招标申请
(一)招标人完成项目立项后报遥观镇公共资源交易管理站备案。在招标开始前,应具备招标需要的相关设计要求或文件。招标人认为已具备相关设计标准或要求的,提交风险自担书面承诺书后,可以申请开展招标活动,并自行承担因项目各种条件发生变化而导致招标失败的风险及责任。
(二)由公共资源交易管理站对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单位递交的立项申请、前期资料、招标公告、招标文件等进行符合性审查,并组织召开标前会议,形成招标方案,报遥观镇公共资源交易管理领导小组组长批准后方可启动招标程序。
第十一条 资格审查
(一)资格审查分为资格预审和资格后审,原则上使用资格后审方式,技术复杂或者有特殊专业技术要求的项目经镇公共资源交易管理领导小组批准同意后可以采用资格预审方式。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的发售期不少于5日。采取资格预审的项目,应当在资格预审结束后3个工作日内公示投标人资格预审相关信息,包括企业或项目负责人奖项、业绩等。
(二)招标(资审)文件中资格审查合格条件及无效标条款应当清晰、明确,并集中单列。其中,无效标条款应当仅限定为《关于改革和完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制度的实施意见》(苏建规字〔2017〕1号)附件三第六条所列情形。特殊情况招标人需要另行规定无效标条款的,应当向镇公共资源交易管理站作出说明后写入招标文件。
第十二条 公告发布
(一)招标公告在常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武进分中心、遥观镇网站或武进日报等其他指定媒介上公开发布,投标报名地点设在招标代理单位,填写投标报名申请、登记表。招标公告发布期不少于5日,自招标文件发放之日起至递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少于10日(招标文件中无需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服务大纲或者设备安装调试方案等技术标评审内容的或者采用合理价随机确定中标人法的一般不少于7日)。
(二)招标人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至少3日前(招标文件中无需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服务大纲或者设备安装调试方案等技术标评审内容的或者采用合理价随机确定中标人法的,应当在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至少1日前),以答疑形式告知所有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不足3日(或不足1日)的,招标人应当顺延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但对资格审查条件、资格审查标准和方法、评标标准和方法以及付款方式等实质性内容进行修改,应当重新发布招标公告。
第十三条 评标
(一)评标办法可采用综合评估法、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合理低价法、合理价随机确定中标人法等,按《镇级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操作细则(试行)》(武公管办〔2019〕1号)执行。
(二)评标小组由招标人代表和符合评标需要的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人员组成,也可根据需要从区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平台专家库中抽取评标专家,评标人数为3人以上单数。需要对投标文件的设计、服务、方案等进行技术标评审的,原则上应从区电子招投标系统专家库中抽取评标专家。
(三)评标小组成员必须按照招标采购文件中载明的标准和方法,客观公正进行评标。通过资格审查的投标人少于3个的,应当重新组织招标。
第十四条结果公示,发放中标通知。招标人在收到评标报告之日起3日内在常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武进分中心或遥观镇网站发布中标结果公示,公示期不少于3个工作日,如无不良反应待中标单位缴纳10%履约保证金后,由遥观镇公共资源交易管理站签发中标通知书。
第三章 政府采购
第十五条进遥观镇公共资源交易管理站交易的政府采购项目,履行项目审批手续,可采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询价、协议供货、实物配发等方式采购。
第十六条采购申请。公共资源交易管理站依据采购单位(采购人或经认定资格的采购代理单位)递交的经遥观镇财政部门签发的《政府采购申请表》,经公共资源交易管理领导小组组长批准后方可启动采购程序。
第十七条对符合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项目,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第87号令)执行。
第十八条 对符合定点采购的项目,按常州市政府采购定点采购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对符合单一来源方式采购的项目,采购单位提出申请,经公共资源交易管理领导小组审核,在区公共资源交易网等相关媒体上进行“单一来源采购方式公示”,公示期内无异议的可进行单一来源采购。单一来源采购项目预算超过50万元(含50万)的,还需组织五人以上单数专家进行论证,通过后方可进行采购,专家成员由公共资源交易管理站从政府采购专家库中随机抽取,采购人不得参与项目论证。
第二十条对符合协议供货项目,根据《江苏省省级政府采购协议供货管理暂行办法》(苏财购〔2005〕18号),参照江苏省政府采购和常州市政府采购协议供货执行。
第二十一条对符合实物配发项目,参照常州市政府采购实物配发执行。
第二十二条对符合询价项目
(一)由采购人提供采购清单及主要技术指标,技术指标的设定应当是共性的技术指标,不得提出其他明显高于招标项目的实际需要和脱离市场实际情况的限制条件。
(二)由遥观镇公共资源交易管理站负责进行符合性审查,并组织召开标前会议,形成询价方案,报遥观镇公共资源交易管理领导小组组长批准后方可启动询价程序。
(三)询价公告及询价文件在常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武进分中心、遥观镇网站或武进日报等其他指定媒介上公开发布。询价公告及询价文件发布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
(四)询价项目的评标办法为经评审的最低价法。
(五)由招标人代表和符合评标需要的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人员组成,也可从区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平台专家库中抽取评标专家,评标人员一般为3人以上的单数。
(六)评标小组成员必须按照招标采购文件中载明的标准和方法,客观、公正地进行评标。通过资格审查的申请人或者投标人少于3个的,应当重新组织招标。
(七)采购人在收到评标报告之日起3日内,发布成交结果公示,公示期不少于1个工作日,如无不良反应,由遥观镇公共资源交易管理站签发中标通知书。
第四章 失信行为处理
第二十三条投标单位出现下列失信行为的,由镇公共资源交易管理站核实情况后统一上报经区行政审批局(政务服务管理办公室)审核后记入武进区公共资源交易诚信管理系统,并在“武进区公共资源交易诚信平台”上公示,并根据情况在“信用中国”、“信用江苏”及上级公共资源交易网站公示。
(一)除不可抗力的外,资格预审合格的投标人无故不获取招标文件或者获取招标文件后放弃投标,或者投标人在投标截止后无故撤销投标文件等,公示2个月;
(二)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投标人的报价,且不能证明其合理性,经评标小组认定情况属实,公示1个月;
(三)递交无竞争力的投标文件的(无竞争力投标是指不以中标为目的的投标,包括投标报价畸高、投标文件故意漏项缺项、施工组织设计文件不符合篇幅要求、以及故意违反招标文件中已醒目标识的无效投标条款且事先未质疑等情形),公示1个月;
(四)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签订合同的;或者不按照合同规定履行合同义务,存在延迟交付、不完全履约、偷工减料或者违反合同规定提高价格,或者降低履约义务等情况,严重影响项目开展的,公示3个月;
(五)投诉人故意捏造事实、伪造证明材料的,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等进行恶意质疑、投诉、举报的,公示3个月。
(六)投标人失信行为在公示期间,我区其他国有(集体)投资项目的招标人可以在招标文件中明确拒绝其投标;相关失信行为已被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违法违规行为依法进行处理的,不再重复认定为失信行为。
第二十四条招标人出现下列失信行为的,纳入区政府对各镇公共资源交易工作年度目标考核结果,相关行为涉嫌违法违纪违规的,依纪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1)未按规定履行项目审批核准及相关建设手续;
(2)以不合理条件对投标人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3)与投标人或者代理机构恶意串通;
(4)向评标小组的评审专家作倾向性、误导性的解释或者说明;
(5)未按规定确定中标候选人或中标人;
(6)中标通知书发出后因招标人原因不签订合同,未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合同,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或者与投标人另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
(7)未按规定对投标人的询问、质疑进行答复,未配合相关主管部门处理信访举报和投诉;
(8)向投标人索要或者接受其给予的赠品、回扣或者与采购无关的其他商品、服务。
第二十五条评审专家、招标代理相关失信行为按照《常州市武进区评审专家管理考核实施办法》(武公管办〔2016〕1号)、《常州市武进区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动态考评实施细则(试行)》(武公管办〔2018〕5号)等相关文件执行。
第二十六条镇级工程建设项目交易过程中发现涉嫌违法违规行为的,镇公共资源交易管理站等相关部门应当在收到相关反映或线索后,根据《武进区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举报投诉处理办法》(武政办发〔2014〕1号)在1个工作日内将相关材料和线索移送区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镇级工程建设项目通过网上电子招标投标系统进行发包或者采取其他公开竞争方式发包的按本细则的相关要求执行。
第二十八条本操作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开始执行,由镇公共资源交易管理站负责解释,未尽事宜按上级和区有关规定并结合本细则执行。法律法规及上级规范性文件有其它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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