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我局在食品生产经营食品安全日常监管行为,提高监管效率,做到现场检查规范化、监管信息公开化,结合实际,特建立食品生产经营食品安全标准化现场检查制度,请认真遵照执行。
第一条 为规范食品生产经营食品安全日常监管行为,提高食品生产经营食品安全监管效率,做到现场检查规范化、监管信息公开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食品生产经营食品安全检查活动,包括日常监督检查、专项监督检查、双随机抽查等。
第三条 现场检查事项。根据《食品安全法》《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管理办法》等规定的法律义务确定。具体包括食品生产经营者资质、从业人员健康管理、一般规定执行、禁止性规定执行、生产经营过程控制、进货查验结果、食品贮存、不合格食品召回、标签和说明书、食品安全事故处置等履行法律义务的情况。按照《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要点表》开展监督检查,并按《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结果记录表》做好检查记录。在上级部门部署的专项检查工作中对检查内容和记录另有要求的,按上级部门要求执行。
第四条 检查前的准备。为保障检查工作的顺利进行,提高检查效率,在进入检查现场前应主要进行如下几方面的准备:
(一)人员准备:成立检查组,必要时配备相关专业技术人员;
(二)信息准备:熟悉被检查单位情况和查阅相关法律法规;
(三)文件准备:确定重点检查内容、文书准备和证件准备;
(四)装备准备:执法检查取证设备。
日常监督检查和专项监督检查事先不得通知被检查单位。
检查人员在执行任务时,应随身佩戴有效《行政执法证》,且必须2名以上检查人员参加。
第五条 检查工作的实施。依据国家食药总局发布的《食品生产经营风险分级管理办法(试行)》,及时确定风险等级,并根据监督检查、监督抽检、投诉举报、案件查处、产品召回等监督管理记录实施动态调整;依据风险分级结果,科学制定相关检查计划,合理确定食品生产经营者的监督检查频次、监督检查内容、监督检查方式,充分发挥食品安全网格化监管的作用,确保辖区食品生产经营者现场检查全面覆盖。
(一)检查频次
日常监督检查按照《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管理办法》中规定的检查要点进行,按风险等级实施定期现场监督检查,对A、B、C、D风险等级食品生产经营者,原则上每年的监督检查次数分别为1次、1-2次、2-3次、3-4次。
双随机抽查根据省、市的有关规定和部署,具体按照县局制定的《双随机抽查方案》实施。
专项监督检查按照有关专项监督检查的文件进行。
(二)检查方式
重点项目应当以现场检查方式为主,一般项目可采取书面检查的方式。必要时可以对食品生产经营者的食品随机进行抽样检验。
年度被抽到随机抽查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可以等同于已进行过一次日常监督检查。
第六条 检查结果的确认与后续处置
(一)记录和归档
现场检查人员应当如实记录检查结果,同时使用食安监APP上传有关数据,并与被检查单位负责人或质量安全授权人(食品安全管理人员)交换意见。检查结论须经检查人员和被检查单位负责人或质量安全授权人(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签字(或盖章);被检查单位对检查结果有异议的,可以签署异议;被检查单位拒绝签字的,由检查人员书面记录。
检查记录一般信息包含检查单位、检查时间、受检查单位地址与联系方式、受检单位负责人等;主体信息包含发现的问题、处理意见等;证实信息包含受检单位负责人和随检人员签字、检查人员签字等。
检查人员应对提取的证据,包括物证、书证、照片、录音、录像及形成的执法文书等,按照规定存档;检查材料备份一份归入食品生产经营监管台账,检查结果按规定纳入诚信档案。
(二)办理和处置
辖区监管部门在现场检查中发现食品生产经营者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依法依规予以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公安机关;受委托的检查组(如相关科室、相关专业技术人员等)发现食品生产经营者存在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及时报告辖区监管部门,并移交相关检查记录等资料。
(三)整改追踪落实
对食品生产经营者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进行回访,明确整改规范措施,督促整改落实到位。
第七条 监管信息公开化。现场检查结果、风险等级信息等要及时张贴在食品生产经营场所显要位置,或通过网络、微信公众号予以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第八条 检查人员管理。现场检查人员不得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营私舞弊,一经发现,按照规定给予批评和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若与上级新颁布的规章制度、政策文件等有冲突的,以上级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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