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是:
信息名称:关于印发《关于加强执法协同深化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
索 引 号:014133744/2020-00031
主题分类:综合政务 体裁分类:通知 组配分类:重点工作 遥观镇:政策法规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文件编号:遥政发〔2020〕27号 发布机构:遥观镇
产生日期:2020-10-16 发布日期:2020-10-27
内容概述:为进一步加强相对集中行政处罚工作执法协同,经镇党委、政府研究决定,现印发《关于加强执法协同深化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实施意见(试行)》。
关于印发《关于加强执法协同深化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
遥政发〔2020〕27号
 

各局(办)、相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相对集中行政处罚工作执法协同,经镇党委、政府研究决定,现将《关于加强执法协同深化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实施意见(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常州市武进区遥观镇人民政府

                                                                                                                                                                                          2020年10月16日

(此件公开发布)



                                                                 关于加强执法协同深化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实施意见(试行)


根据《省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江苏常州经济开发区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复函》(苏府法函〔2016〕181号)、《省司法厅关于江苏常州经济开发区增加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复函》(苏司函〔2019〕22号)、《常州市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实施办法》(常政发〔2018〕10号)和《常州经开区管委会关于印发<关于加强执法协同深化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常经发〔2019〕42号)等文件精神,结合遥观镇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执法协同,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目的意义

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实现“一支队伍管处罚”是上级赋予遥观镇的一项重要任务,也是创新管理模式、营造良好营商环境的重要举措。理顺行业主管部门与行使行政处罚权部门(以下简称综合行政执法部门)的工作职责,加强执法工作协同,有利于规范执法行为、提升执法效能,也有利于推进监管部门与处罚部门相互促进、共同提高。各部门要进一步认识加强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执法协同的重要意义,讲政治顾大局,创新工作思路和工作方法,加快构建镇党委政府领导、综合行政执法部门组织实施、行业主管部门协同配合的行政处罚工作格局,初步建立边界清晰、行为规范、运转高效的综合行政执法体系。

二、基本原则

1、职责法定原则。按照“谁审批谁负责”“谁主管谁监管”“谁行权谁担责”的要求,根据权责法定、公开公正的原则,行业主管部门与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严格依照法律规定和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事项清单行使有关权力,分别承担相应的行业监管主体责任和行政处罚法律责任。

2、管罚相长原则。行业主管部门与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按照相互配合、相互协调、双向对接、信息共享的要求,加强执法协作,建立健全执法监管信息双向推送机制,实现信息互联互通、共用共享,推动行业主管部门行政监管水平与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行政处罚水平相互促进、共同提高。

3、精简高效原则。在不另新增编制人员的前提下,行业主管部门与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要切实转变职能、理顺职责关系、整合优化行政执法资源,确保实现职能边界清晰,行政执法体系集约高效、运作协调、规范有序的目标。

三、主要内容

(一)厘定工作职责

1、行业主管部门职责:依法履行监管职责,切实落实行业监管主体责任;通过政策制定、法规宣传、标准规范完善等方式,加强事前监管;牵头组织各类专项执法检查、整治行动;发现违法行为依法需要处罚的,协助配合做好行政处罚相关工作;探索将处罚信息纳入行业监管体系和社会信用体系。

2、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职责:依法履行行政处罚及相关的行政强制措施;加强执法巡查,及时制止违法行为,并依法进行调查处理;依法向社会公示处罚信息;协助配合行业主管机构开展专项执法检查和整治行动;对违法行为多发的领域和环节以及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向行业主管部门提出监管建议;配合做好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相关工作;其他。

3、其他部门职责:根据工作职责做好相关工作。

(二)强化协作配合

1、行业主管部门与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建立协调议事机制,共同商议工作规划、年度执法计划、重大执法行动以及执法争议等事项,共同研究解决执法工作中存在的热点、难点、疑点问题。

2、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对违法行为进行查处,确需相关认定意见的,商请行业主管部门出具认定意见。需要相关技术鉴定、检测的,行业主管部门应当给予必要的协助与指导。

3、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规范自由裁量权的行使规则,行业主管部门应当给予必要的协助与指导。

4、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对综合行政执法人员的培训教育,行业主管部门应当给予必要的协助与指导。

5、其他需要协作配合的事项。

(三)加强信息共享

行业主管部门与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并在信息产生后5个工作日内提供下列信息:

1、行业主管部门及上级部门涉及划转行政处罚事项的技术规范、行业标准、各类行政执法工作流程、自由裁量基准以及有关规范性文件;

2、行业主管部门及上级部门作出的有关划转事项的行政决定,包括行政许可、行政备案、行政确认等;

3、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及相关的行政强制措施决定及实施情况;

4、其他需要共享的信息。

(四)规范案件移送

1、各类举报、投诉及信访,由行业主管部门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先予办理;必要时,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可以会同行业主管部门共同办理。经调查未发现违法行为的或者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由行业主管部门直接答复处理;依法需要处罚的,按规定移送综合行政执法部门。

2、行业主管部门发现涉嫌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固定证据,并在规定时间内移送;情况紧急的,应于24小时内移送。行业主管部门在移送案件时,应形成基本违法事实的书面材料。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法不符合立案条件的,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在规定时间内退回。

3、案件移送应以行业主管部门的名义进行,不得以内设机构、派出机构等名义移送,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的除外。

(五)明确争议处理

行业主管部门与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发生职责分工争议的,先行部门协商,协商不成的提请分管领导协调,原则上五个工作日内协调完毕。协调不一致的,由分管领导报镇主要领导召开专题会议研究决定。

四、相关要求

1、加强组织领导。遥观镇党委、政府建立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执法协同联席会议制度,定期研究解决综合行政执法协同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协调解决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各部门要主动担责,细化工作方案、规范工作流程、发挥最大合力,确保综合行政执法工作顺利推进。

2、加强执法统筹。加强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执法协同,是推进行政执法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要将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执法协同与落实行政执法三项制度结合起来,与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结合起来,与加强执法队伍规范化建设结合起来,不断提升综合行政执法工作整体水平。

3、加强监督管理。遥观镇纪委、组织部门要强化对本实施意见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并将部门履职情况纳入年度依法行政考核。对不履行工作职责、不履行执法协同配合义务,情节严重并造成不良后果的行为,依法依规追究有关部门和人员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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