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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关于印发《遥观镇综合行政执法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遥观镇综合行政执法局重大行政处罚案件集体讨论制度》《遥观镇综合行政执法局执法全过程记录暂行办法》的通知
索 引 号:014133744/2020-00032
主题分类:综合政务 体裁分类:通知 组配分类:政府文件 遥观镇:政策法规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文件编号:遥政发〔2020〕29号 发布机构:遥观镇
产生日期:2020-10-16 发布日期:2020-10-27
内容概述:关于印发《遥观镇综合行政执法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遥观镇综合行政执法局重大行政处罚案件集体讨论制度》《遥观镇综合行政执法局执法全过程记录暂行办法》。
关于印发《遥观镇综合行政执法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遥观镇综合行政执法局重大行政处罚案件集体讨论制度》《遥观镇综合行政执法局执法全过程记录暂行办法》的通知
遥政发〔2020〕29号
 


各局(办)、相关单位:

经镇党委、政府研究决定,现将《遥观镇综合行政执法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遥观镇综合行政执法局重大行政处罚案件集体讨论制度》《遥观镇综合行政执法局执法全过程记录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常州市武进区遥观镇人民政府

                                                                                                                                                                                      2020年10月16日

(此件公开发布)




遥观镇综合行政执法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重大行政执法行为的监督,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江苏省行政程序规定》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118号)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遥观镇范围内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法制审核工作。法律、法规和上级文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是指行政执法主体作出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或引发社会风险,直接关系行政相对人或第三人重大权益,经过听证程序作出的行政执法决定,以及案件情况疑难复杂、涉及多个法律关系的行政执法决定。主要包括:

(一)依照一般程序和听证程序实施的重大行政处罚;

(二)强制拆除建筑物、构筑物或设施的;

(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规定应当进行法制审核的其他重大执法决定。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是指在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之前,由专门承担法制审核工作的机构(以下统称“法制机构”)对其合法性进行审核的活动。

第五条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应当遵循公正、合法、规范的原则。

第二章 审核机构和人员

第六条 遥观镇应当指定具有法制工作经验的专人负责法制审核工作。

第七条  遥观镇应当进一步明确法律顾问和公职律师在法制审核中的职责,充分发挥法律顾问、公职律师在法制审核工作中的作用。

第三章 审核程序

第八条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应当进行法制审核,未经审核或者审核未通过的,不得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

第九条  重大行政执法事项调查取证完毕,综合行政执法部门研究提出处理意见后,应当在提请分管领导作出决定之前,送法制机构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提交通案集体讨论决定。有法定办结期限的,应当至少在办结期限前10个工作日送法制机构审核。

第十条  送审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申请书;

(二)拟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及其事实、证据、法律依据、行政裁量权适用规则;

(三)相关证据;

(四)其它应当提交的材料。

第十一条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申请书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一)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和行政执法人员资格;

(二)基本事实;

(三)适用法律、法规、规章和执行裁量基准的情况;

(四)调查取证情况;

(五)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第十二条  法制机构在收到重大行政执法决定送审材料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案件复杂的,经本单位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5个工作日。

第十三条  法制机构对拟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审核:

(一)执法主体是否合法,是否超越本机关职权范围或者滥用职权;

(二)执法人员是否具备执法资格,是否存在无法律法规授权一人执法现象;

(三)程序是否合法; 

(四)案件主要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充分;

(五)适用法律、法规或者规章是否准确、运用裁量权是否准确适当;

(六)行政执法文书是否完备、规范;

(七)应当进行行政执法全过程音像记录的有无完整、全面记载;

(八)违法行为是否涉嫌犯罪、需要移送司法机关;

(九)其他应当审核的内容。

第十四条  法制机构在审核过程中,有权向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了解案情,调阅行政执法活动相关材料,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应当予以协助配合。

第十五条  法制机构对拟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进行法制审核后,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处理:

(一)拟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的,作出同意的审核意见;

(二)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作出不予作出行政执法决定的审核意见;

(三)适用法律不当的,作出变更的审核意见;

(四)程序不合法的,作出纠正的审核意见;

(五)超出本机关管辖范围的,作出移送的审核意见。

第十六条 法制机构审核后,应当以文字形式体现审核意见,必要时可以制作《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意见书》一式三份,一份报送本单位负责人,一份连同案卷材料回复承办机构,一份留存归档。

第十七条 法制审核未通过的,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要根据法制审核意见对提交送审的材料进行完善或者补正后,再次提交法制机构进行审核。

第十八条 法制机构审核工作人员与审核案件内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主动回避。

第十九条  法制机构出具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意见书》应当作为行政执法文书装入行政执法案卷,并作为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内容之一。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遥观镇综合执法局重大行政处罚案件集体讨论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综合行政执法行为,落实行政执法三项制度,确保重大行政处罚案件程序合法、实体公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下列情形为重大行政处罚案件:

1、法律法规规定的上限对个人处以1万元(含1万元)以上罚款;没收价值1万元(含1万元)以上的非法财物或没收违法所得1万元(含1万元)以上的案件;

2、法律法规规定的上限对法人(组织)处以5万元(含5万元)以上的罚款;没收价值5万元(含5万元)以上的非法财物或没收违法所得5万元(含5万元)以上的案件;

3、拟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处罚决定的案件;

4、拟作出吊销许可证处罚决定的案件;

5、拟作出限期拆除决定的案件;

6、综合行政执法局局长、分管副局长认为需要通案处理的案件;

7、经复议或者诉讼要求重新作出处罚的案件;

8、其他有重大影响或者疑难、复杂的案件。

第三条 成立局重大行政处罚案件集体讨论审查成员会(以下简称案审会)。案审会主任由镇分管领导担任,副主任由综合行政执法局局长担任,成员由法制审核监督员、综合行政执法局副局长、驻队律师、案件办理人员和同类案件执法人员组成。案审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综合行政执法局,具体负责日常工作。

第四条  集体讨论采用会议形式,会议由主任主持,或者委托副主任主持。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成员参加,方可召开。

必要时,可以邀请镇主要领导和其他业务主管部门分管领导共同参加。

参加或者列席集体讨论的人员与所讨论的案件有利害关系的,应主动申请回避。是否回避,由主任决定。

第五条  案件需要提请案审会集体讨论决定的,由案审会办公室报经主任或副主任拟定召开会议的具体时间、地点。

案审会集体讨论案件三日前,案件承办人员应将案件调查终结报告等案件材料按参会成员人手一份送案审会办公室。

案审会办公室负责将会议时间、地点通知案审会各位成员和办案单位,并将案件材料分送各位成员。

第六条  案件集体讨论的主要内容是: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定性是否准确、程序是否合法、适用法律是否正确、处罚是否恰当;以及其他需要讨论的内容。

第七条 集体讨论程序:

办案人员如实汇报案情,并提出处理意见;

案审会办公室汇报案件法制审核意见;

各位成员和参会人员就有关问题向案件承办人提出质询并发表处理意见;

主持人综合各位参审成员的意见后,依法提出综合处理意见,各位成员对综合处理意见进行表决;

主持人根据表决结果,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以多数意见形成最终决定;

案审会办公室如实做好会议记录,各位成员审阅讨论记录并签署姓名,会议记录随卷存档。

第八条  案审会对案件进行集体讨论后,根据不同情况作出处理决定:

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定性准确、程序合法、处罚适当的,依法作出处罚决定;

违法事实认定不清、证据不足、适用依据错误或者程序违法的,退回办案单位重新调查或者补正;

对不属于本部门管辖范围的或不符合立案条件的,依法移送有管辖权的部门或者撤销案件;

作出其他处理决定。

第九条  参加集体讨论的案审会成员和列席人员应当严格遵守保密制度,不得泄露相关内容。

第十条  经集体讨论形成的处理决定,如因陈述申辩、听证程序或案情发生重大变化等确需变更的,应报案审会主任同意后,重新提交集体讨论。

第十一条 办案人员根据案审会会议决定,依法按照有关法定程序办理,不得擅自变更会议的决定。

第十二条  本制度由遥观镇综合行政执法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遥观镇综合行政执法局执法全过程记录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入推进城市执法体制改革改进城市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的精神,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参照《城市管理执法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34号)和《住房城乡建设部城市管理监督局关于推行城市管理执法全过程记录工作的通知》(建督综函〔2016〕1号)的要求,结合综合行政执法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全过程记录,是指遥观镇从事综合行政执法管理的人员在执法管理过程中,通过文字、音像等记录方式,对日常巡查、现场管理以及涉及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的行政执法行为进行同步记录,并对现场管理、执法的相关资料进行收集、保存、管理、使用,实现全过程留痕和可回溯管理。

文字记录方式即通过案卷制作记录执法的全过程,包括行政执法文书、调查取证资料、内部程序审批表等书面记录。

音像记录方式即通过执法记录仪、照相机、摄像机、手机执法通终端等设备对执法、管理活动采用照相、录音、录像、视频监控等方式进行的全程动态记录过程。

本办法所称综合行政执法管理人员,是指遥观镇所有着综合行政执法制服人员。

第三条  现场综合行政执法管理人员按每人一套的标准配备执法记录仪等现场执法记录设备。倡导配备执法记录仪数据采集工作站,并逐步完善到位。

第四条  综合行政执法管理人员在执勤执法时必须配戴、使用执法记录仪等现场执法记录设备,做到执勤上岗必带、执法管理必开、下班数据必传、发现问题必究。

第五条  综合行政执法管理人员对调查取证、证据保全、听证、行政强制、送达等容易引发争议的行政执法过程,要进行音像记录。对直接涉及生命健康、重大财产权益的现场执法活动和执法场所,要进行全过程音像记录。

第六条  综合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应坚持合法、客观、公正的原则。进行全过程音像记录时,必须自到达现场开展执法、管理活动时开始,至执法、管理活动结束时停止,做到全程不间断记录。

以下情形,综合行政执法管理人员必须使用执法记录仪等音像设备进行记录:

(一)与当事人面对面进行执法、管理活动的;

(二)巡查过程中发现有涉嫌违法行为的;

(三)现场执法、管理活动中容易引发争议和纠纷的;

(四)进行重大执法、管理活动的;

(五)执法、管理现场发生突发性、群体性事(案)件的;

(六)当事人逃避、拒绝、阻碍执法管理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或者谩骂、侮辱、殴打执法管理人员的;

(七)其他需要进行全过程音像记录的情形。

第七条  音像记录与文字记录方式可同时使用。记录过程中,应当重点记录的内容包含:

(一)执法、管理现场环境;

(二)当事人陈述及证人证言;

(三)违法(章)事实、证据;

(四)执法现场开具、送达的法律文书;

(五)现场采取的行政强制措施;

(六)其他应当重点记录的内容。

第八条  因记录设备故障、环境恶劣或电量、存储空间耗尽等客观原因而中止记录的,重新开始记录时应当对中断原因进行语音说明,确实无法继续记录的,应当立即向所属分队分管局领导报告,并在事后书面说明情况。

第九条  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建立执法记录管理制度,并指定专人负责设备维护管理,保证设备完好。

第十条  每日工作结束时,综合行政执法管理人员必须按照要求将当日执法记录设备所摄入的执法检查信息妥善存储,并由专人统一集中整理、标注。

第十一条  行政处罚一般程序案件和行政强制案件中作为证据使用的音像资料保存期限应当与案卷保存期限相同。日常巡查音像资料保存期限原则上不少于3个月。遇有特殊情况,应将音像资料通过刻盘等方式进行永久保存。

第十二条  综合行政执法管理人员进行执法管理活动记录,严禁下列行为:

(一)删减、修改执法记录原始资料;

(二)私自复制、保存、传播、泄露执法记录资料;

(三)利用执法记录设备记录与执法工作无关行为;

(四)故意毁坏执法文书、案卷材料、执法记录设备或者声像资料存储设备;

(五)其他违反执法记录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十三条  相关音像资料需要向社会公布的,必须报经综合行政执法局分管领导批准。

检察院、法院、公安机关等部门因工作需要查阅音像资料的,应当报经综合行政执法局分管领导批准,并由保管人对查阅人、查阅事由、查阅时间等情况进行登记。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遥观镇综合行政执法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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