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局(办)、相关单位:
经镇党委、政府研究决定,现将《遥观镇综合行政执法案件移送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常州市武进区遥观镇党政办公室
2020年10月16日
(此件公开发布)
遥观镇综合行政执法案件移送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行政执法行为,理顺行业主管机构与综合行政执法机构间案件的移送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常州市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实施办法》《常州市行政执法程序暂行规定》《常州经开区管委会关于加强执法协同深化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实施意见(试行)》《常州经开区综合行政执法案件移送暂行规定》《遥观镇关于加强执法协同深化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实施意见(试行)》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综合行政执法案件移送,是指行业主管部门在行业监管或其他行政管理过程中,发现违法线索,依法需要行政处罚而移送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处理的活动,包括移送、抄告、告知等。
第三条 案件移送应以行业主管部门的名义进行,不得以内设机构、派出机构等名义移送,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的除外。
第四条 行业主管部门向综合行政执法部门移送案件,应当制作综合行政执法案件线索移送表,报本部门分管领导批准。
第五条 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向综合行政执法部门移送下列案件材料:
(一)综合行政执法案件线索移送表;
(二)综合行政执法案件线索移送材料清单;
(三)案源材料(包括现场检查记录、举报投诉材料等);
(四)案件调查报告;
(五)涉案证据材料;
(六)鉴定检测结论;
(七)涉案物品清单;
(八)其他相关材料等。
行业主管部门向综合行政执法部门移送的案件材料应当为原件,移送前应当将案件材料复印备查。行业主管部门对移送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第六条 行业主管部门需要向综合行政执法部门移送案件的,应当在发现违法线索后5个工作日内移送;情况紧急的,应在24小时内移送。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在收到案件后报单位分管领导批准,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受理。
第七条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对移送的案件,认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法作出处罚决定的,应当在作出决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决定书抄送行业主管部门。
第八条 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对移送的案件,认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在受案后5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行业主管部门并说明理由,同时退回案件材料。
第九条 当事人不服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作出的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协助配合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做好行政复议、行政应诉相关工作。
第十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附件:1、综合行政执法案件线索移送表
2、综合行政执法案件线索移送材料清单
3、综合行政执法案件线索回退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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