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局(办)、相关单位:
经镇党委、政府研究同意,现将《遥观镇综合行政执法重大风险监测防控制度》《遥观镇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问责实施办法》《遥观镇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执法错案追究制度》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常州市武进区遥观镇党政办公室
2020年10月16日
(此件公开发布)
遥观镇综合行政执法重大风险监测防控制度
第一条 为严肃工作纪律,压实工作责任,规范行政行为,提高行政执法效率,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精神,结合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风险防控和责任追究应突出综合行政执法岗位的特点,坚持“应巡查尽巡查、应发现尽发现、应送达尽送达、应处置尽处置”的原则。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本局从事综合行政执法活动的正式在编人员和协管员。
第四条 综合行政执法人员在遥观镇区域内按照分片划区、责任到人的原则开展执法巡查活动,具体责任区域和责任人以综合行政执法局工作分工安排为准。
第五条 实行执法工作日志制度,执法人员做好每天执法巡查活动记录,并由相关负责人检查签字。
第六条 综合行政执法风险防控点是指因履职不到位并造成后果的行为。执法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规定予以处理:
1、对镇和上级部门政策执行不力,造成不良影响的;未按规定时限落实局重大决策、重点工作和领导交办的任务的;被镇领导书面批评的;
2、辖区内因巡查不到位或处置不力导致重大城管事件并造成严重影响的;
3、被上级部门书面抄告或新闻媒体曝光且未立案查处的;
4、各类行政执法过错: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违反法定程序的;超越法定权限执法的;玩忽职守,对应当制止、查处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查处的;实施行政处罚没有法律、法规、规章依据或者适用法律、法规、规章不当的;行政处罚的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违法实施检查或者执行措施,给当事人造成损害的;其他应当追究的违法或者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
5、在受理12345、12319等热线过程中,经查实因处理不当引起投诉或被通报的;未及时或按规定时限处理信访件的;信访反馈不及时的;泄漏举报人信息或打击、报复举报人的;
6、拒绝督查人员依法督查的;隐瞒事实真相,伪造或隐藏、毁灭证据;包庇违法违纪人员的;打击、报复督查人员的;
7、其他因违纪违规导致工作失职的情形。
第七条 实行责任追究,保障综合行政执法案件及时有效处置。对不认真履职、玩忽职守被检查发现的,视情给予口头警告、书面告诫、通报批评、待岗培训、岗位交流、停职检查;情节严重的报镇党委并按照有关规定追究当事人相关责任。
第八条 综合行政执法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处理:
1、被上级效能部门及相关媒体通报、曝光,造成严重后果的,按照一岗双责的有关规定,追究其领导责任。
2、一年内受到两次以上效能责任追究的;
3、在履行职责过程中有徇私舞弊行为,收受或者变相收受当事人财物的;
4、干扰、阻碍机关效能责任调查的;
5、打击、报复投诉人、举报人的。
第九条 综合行政执法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免于工作人员的责任:
1、被上级部门通报及相关媒体曝光,经查实属已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履行的;
2、因法律、法规、政策制度未作出具体规定、要求,无法认定工作人员效能责任的;
3、因意外事件或者不可抗力因素致使影响工作效能行为发生的。
第十条 责任追究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究、教育与惩戒相结合的原则,并按以下程序进行:
1、镇纪委负责对有关责任人进行调查核实,并提出处理意见报镇党委会议讨论决定。
2、根据镇党委会作出的处理决定,由镇纪委负责将处理意见告知责任人,责任人在接到告知书如有异议的,在3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镇党委提出申述。
3、镇纪委负责对责任人提出的申述理由进行复核,复核认定结果报镇党委研究作出最后决定。
4、给予口头警告、书面告诫的,由分管组织人事的领导约谈,涉及中层干部的由主要领导约谈;给予通报批评以上的,在全镇进行通报。
第十一条 年度内受到口头警告两次以上或书面告诫的,取消当年年度评先评优资格;受到书面告诫两次以上或通报批评、停职检查的,是协管员的予以辞退,是正式队员的当年度考核确定为不合格,并取消所在单位评先评优资格。
第十二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遥观镇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问责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依法行政,强化行政责任制,确保政令畅通,提高行政效能和执行力,按照实事求是、权责一致、过错与责任相适应、教育与惩戒相结合的原则,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问责对象,为遥观镇综合行政执法局所有执法人员和相关责任人。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行政问责,是指综合行政执法局对问责对象在工作范围内由于故意或者过失,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法定职责,不执行行政指令和下达的各项任务,以致影响行政秩序和行政效率,贻误行政工作,或者损害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造成不良影响或者后果的行为,进行责任追究的活动。
第四条 行政问责,镇主要领导为问责实施人。在遥观镇综合行政执法局设立镇综合执法行政问责办公室,主要职责是接受投诉、明查暗访、对问责事项进行调查核实,并提出问责处理建议。
第二章问责内容
第五条 效能低下,执行不力,致使政令不畅,严重影响工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实施问责:
(一)不认真执行上级部门的指示、决策和上级领导交办的工作任务,不落实上级有关会议议定或决定事项,影响政令畅通和全局整体形象的;
(二)对领导交办的工作任务不落实或落实不到位,达到两次(含两次)以上的;
(三)在统一开展的市容环境集中整治行动或重大保障活动中,组织不力,行动不快,推诿敷衍,弄虚作假,造成严重后果和影响的;
(四)对领导批示的人民来信处理不力,群众反映问题应该解决而长期得不到解决,造成严重影响的。
第六条 违反规定,徇私舞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实施问责:
(一)在户外广告、店牌店招、店外经营活动的设置管理上,违规审批或口头同意或默许,经发现不及时纠正,达三次(含三次)以上的;
(二)在占道管理上,擅自批准占道经营、出店经营,情节比较严重的;
(三)在建筑垃圾管理上,违反上级统一管理规定,擅自收取处置费用保障金的;
(四)在日常管理和执法中,违反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有关规定,处罚显失公正,或乱收费、乱罚款,或不文明执法,被媒体曝光和群众举报,经查属实,造成严重后果和社会影响的。
第七条 采取措施不力,造成工作不到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实施问责:
(一)在城管信访处理和矛盾排查化解工作中,排查隐患不实,稳控措施不利,化解处理不及时,造成群众集访或赴省进京上访,被上级部门通报的,或在信访办理工作中,不认真办理,敷衍拖拉,超时回复,被上级部门通报达两次(含两次)以上的。
(二)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因执法过错造成行政诉讼败诉或处罚决定被复议机关撤销的;
(三)连续两年年终考核排名末位的。
第八条 有关规定之外的其它行为,造成严重后果或不良影响,应当进行问责的,依照本办法问责。
第九条 凡问责内容属于全局性、重点性问题,主要负责人为主要问责对象;凡问责内容属于分工非常明确的问题,则根据工作分工,分管负责人为主要问责对象。
第十条 问责对象在被问责的同时,应当主动纠正错误,及时采取补救、整改措施。在问责中整改不力的,从严处理。
第三章问责程序
第十一条 对行政问责对象的问责,将以上级领导的指示和批示,有关部门的要求,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的检举、控告、投诉,新闻媒体曝光,工作考核评估结果以及实际工作情况等,作为问责的信息来源。
第十二条 根据相关信息来源,由镇纪委和综合行政执法局安排专人进行联合调查核实,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工作,并形成书面调查报告。调查报告应包括问责情况的具体事实,基本结论和问责的具体建议。
第十三条 调查结果以书面调查报告提交镇党委会进行研究,决定是否启动问责程序,进行行政问责。
第十四条 作出行政问责决定后,由镇纪委书面通知问责对象,并告知申诉权利。问责对象不服的,可以提出申诉。
第十五条 对以任何方式阻碍、干涉问责调查,或无故不接受问责的,将视情节进行处分。
第四章 问责形式
第十六条 问责追究的形式有以下七种:
(一)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二)部门会议上作检查;
(三)通报批评;
(四)诫勉谈话;
(五)取消当年后备干部资格或不得选拔为后备干部;
(六)两年内取消后备干部资格或不得选拔为后备干部;
(七)进行岗位调整。
本条所列责任追究形式,可以单处或者并处。
第十七条 问责对象涉嫌违反政纪,应当给予行政处分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涉嫌违反党纪的,按照党纪规定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八条 具有问责情形的人员主动引咎辞职的,不再按照本实施办法追究责任,但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等有关规定仍需追究其他责任的,从其规定。
第十九条 问责调查人在调查过程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应当依法依纪给予处罚。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遥观镇综合行政执法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遥观镇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执法错案追究制度
第一条 为保证执法活动的合法性,追究执法错案和执法过错责任,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依法行政,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部门及其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因故意或者过失作出违法或者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或者不履行法定职责,并给当事人造成损害的,构成错案或执法过错,依照本制度追究责任。
第三条 本部门应当加强对行政执法人员的培训和管理,避免或者减少错案和执法过错的发生。发现错案和执法过错的,应主动纠正。
第四条 错案和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应遵守以下原则:(一)实事求是,有错必纠;(二)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三)责罚相当;(四)惩处与教育相结合。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并给当事人造成损害的,应当追究错案和执法过错责任:(一)认定的内容与事实不符,或者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二)没有法定依据,或者适用依据错误的;(三)违反法定程序的;(四)超越或者滥用职权的;(五)具体行政行为明显不当的;(六)不履行法定职责的。
第六条 错案和执法过错责任的追究方式:
(一)纠正违法行为:1、撤销、部分撤销、变更原执法行为;2、责令重新作出执法行为;3、责令停止违法行为;4、责令履行职责;5、责令赔偿损失,或返还财产、恢复原状;6、责令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
(二)追究责任人的责任:1、责令检讨;2、通报批评;3、给于行政处分;4、暂扣或吊销执法证件,或调离执法岗位,或停止执行职务;5、责令承担全部或部分赔偿费用。
上述追究方式可以单独使用,也可合并使用。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从重追究责任人的责任:(一)在行政执法中徇私枉法、贪污、索贿、受贿的。(二)私分规费或罚没收入、殴打当事人,后果严重的;(三)对控告、检举、申请复议、提起诉讼的当事人打击报复的;(四)阻碍行政执法监督的;(五)全年累计发生三次以上错案的;(六)情节恶劣、后果严重、影响较大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从轻、减轻追究责任人的责任:(一)主动承认错误并采取有效措施纠正违法行为,使损失和影响明显减轻的;(二)情节轻微,危害不大的;(三)共同过错中负次要责任的;(四)因案件疑难,适用现行法律、法规、规章确有困难而处理失当的。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追究责任人的责任:(一)违法行为轻微并自行及时撤销、纠正、变更违法行为且没有给当事人造成危害后果的;(二)因当事人弄虚作假、编造事实、提供假证明材料,或者因不可抗力导致处理失当,但执法人员没有过错的。
第十条 错案和执法过错的认定途经:(一)经过行政诉讼,法院判决认定其为错案和有执法过错; (二)经过行政复议,复议机关作出决定认定为错案和有执法过错;(三)上级机关通过调阅执法案卷、受理当事人申诉等途径,审查认定为错案和有执法过错。
第十一条 追错案件须经立案、调查、听取陈述、申辩,作出处理决定等程序。办案人员在办理追错案件时,有权进行下列调查活动:(一)调阅有关案卷材料;(二)询问执法责任人,了解核实情况;(三)询问受害人、知情人,了解核实情况;(四)收集证据。
第十二条 错案和执法过错责任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向申请复查,复查决定应在一个月内作出。
第十三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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