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是:
信息名称:关于印发《横山桥镇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索 引 号:014133787/2020-00032
主题分类:其他 体裁分类:通知 组配分类:其他 横山桥镇:其他应该主动公开的重要信息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文件编号:横政发〔2020〕43号 发布机构:横山桥镇
产生日期:2020-09-30 发布日期:2020-09-30
内容概述:横山桥镇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关于印发《横山桥镇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横政发〔2020〕43号
 

各村(社区),各职能机构、有关单位:

      现将《横山桥镇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横山桥镇人民政府

2020年9月30日

    (此件公开发布)

横山桥镇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全镇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维护流转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土地资源的优化配置和合理利用,现根据《江苏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办法》及有关规定,结合本镇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本镇行政区域内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

      第三条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应当在坚持农户家庭承包经营制度和稳定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的基础上,遵循平等协商、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

      第四条 通过家庭承包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依法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入股或者其他符合有关法律和国家规定的方式流转。

      第五条 镇农村产权交易站负责本镇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业务指导和管理协调。

      第六条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平等协商、自愿、有偿,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强迫或者阻碍承包方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

    (二)不得改变土地所有权的性质和土地的农业用途,不得破坏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和农业生态环境,不得占用耕地发展林果业和挖塘养鱼;

    (三)流转的期限不得超过承包期的剩余期限;

    (四)受让方须有农业经营能力;

    (五)在同等条件下,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优先权。

      第七条 承包方有权依法自主决定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否流转、流转给谁以及何时和以何种方式流转。

      第八条 承包方可以在承包期限内将部分或者全部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或者出租给第三方,承包方与发包方的承包关系不变。

      第九条 承包方自愿委托发包方或中介组织流转其承包土地的,应当由承包方出具土地流转委托书。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的事项、权限和期限等,并有委托人的签名或盖章。

      第十条 承包方流转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应当与受让方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书面流转合同,并可以向镇农村产权交易站申请合同鉴证,镇农村产权交易站应提供上级农业主管部门下发的格式流转合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一式四份,流转双方各执一份,发包方和镇农村产权交易站各备案一份。镇农村产权交易站应当做好合同立卷归档工作。

      第十一条 发包方对承包方提出的转包、出租、互换或者其他方式流转承包土地的要求,应当及时办理备案,并报告镇农村产权交易站。

承包方转让承包土地,发包方同意转让的,应当及时向镇农村产权交易站报告,并配合办理有关变更手续;发包方不同意转让的,应当于七日内向承包方书面说明理由。

      第十二条 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当事人应当依照合同的约定享受权利、履行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无效:

    (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

    (三)依法应当经发包方同意而未经其同意擅自流转的;

    (四)强迫承包方进行流转的;

    (五)改变土地农业用途的。

      流转一方当事人采取欺诈、胁迫等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愿的情况下订立的流转合同,受损害方有权依法请求人民法院或者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第十四条 因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发生纠纷的,双方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解决,也可以向村民委员会、镇农村产权交易站申请调解解决。当事人不愿协商、调解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向区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以直接向区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五条 本细则(试行)自发文之日起试行,由横山桥镇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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