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各职能机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深化经开区“放管服”改革,持续开展“减证便民”行动,营造法治化、国际化、便利化的营商环境,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和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告知承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0〕42号)、《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实施方案的通知》(苏政办发〔2020〕84号)和《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一批实行告知承诺证明事项清单的通知》(常政办发〔2021〕15号)文件精神,现公布一批经开区实行告知承诺的证明事项清单。请各部门按照事项清单,结合工作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附件:常州经开区实行告知承诺证明事项清单
江苏常州经济开发区党政办公室
2021年7月23日
附件
常州经开区实行告知承诺证明事项清单
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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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明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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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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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定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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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开区
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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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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思想品德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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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师资格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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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师资格条例》第十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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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事业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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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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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犯罪记录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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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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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场所使用权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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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团体成立、变更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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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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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审批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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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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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场所使用权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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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变更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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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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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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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五保”对象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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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法律援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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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援助条例》第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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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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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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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福利机构中由政府供养人员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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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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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固定生活来源的重度残残疾人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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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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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在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人员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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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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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取设区市、县级总工会发放的特困证职工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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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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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靠抚恤金生活的人员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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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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义务兵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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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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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给制学员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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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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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属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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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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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遗属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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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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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队文职人员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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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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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队非现役公勤人员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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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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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队在编职工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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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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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队管理的离退休人员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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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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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义勇为人员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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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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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程和管理制度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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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力资源服务行政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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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第四十条;《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第86项、第88项;《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第十八条;《中外合资人才中介机构管理暂行规定》第十八条;《中外合资中外合作职业介绍机构设立管理暂行规定》第十三条;《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办法》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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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审批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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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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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场所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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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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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职工作人员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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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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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靠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的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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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保险待遇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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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条;《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江苏省工伤保险省级统筹的实施意见》(苏政办发〔2020〕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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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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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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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务操作规程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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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客运站经营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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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三十六条;《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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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审批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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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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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管理制度文本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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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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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招聘的专业人员、管理人员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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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招聘的专业人员、管理人员的专业证书证明及其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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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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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执照及其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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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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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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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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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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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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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运站竣工验收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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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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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运站站级验收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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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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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村医生拟聘用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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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村医生执业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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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第十条、第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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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事业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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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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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亡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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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一次性支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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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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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保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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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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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婚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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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前检查费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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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条;《江苏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第十六条、第二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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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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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业登记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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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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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育服务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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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标注*事项已根据常经协调办〔2021〕6号文件列为免证办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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