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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常州经开区管委会关于公布新增集中行使的城乡建设领域的行政处罚权目录清单的通知
索 引 号:01411038-2/2021-00899
主题分类:政务工作 体裁分类:通知 组配分类:政府文件 区政府:公告公示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文件编号:常经发〔2021〕10号 发布机构:党政办公室
产生日期:2021-10-08 发布日期:2021-10-11
内容概述: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各职能机构、有关单位:2017年3月31日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江苏常州经济开发区集中行使的城乡建设领域的行政处罚权目录清单以来,部分作为执法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存在立改废的情形。为此,常州经开区依据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常州经开区第二批集中行使的行政处罚权目录清单的通知》(常政办发〔2019〕89号)的要求,对集中行使的城乡建设领域的行政处罚权目录清单进行了调整,现将调整
常州经开区管委会关于公布新增集中行使的城乡建设领域的行政处罚权目录清单的通知
常经发〔2021〕10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各职能机构、有关单位:

2017331日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江苏常州经济开发区集中行使的城乡建设领域的行政处罚权目录清单以来,部分作为执法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存在立改废的情形。为此,常州经开区依据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常州经开区第二批集中行使的行政处罚权目录清单的通知》(常政办发〔201989号)的要求,对集中行使的城乡建设领域的行政处罚权目录清单进行了调整,将调整后新增集中行使的城乡建设领域的行政处罚权目录清单予以公布。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常州经开区新增集中行使的城乡建设领域的行政处罚权目录清单

(此页无正文)

江苏常州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2021108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常州经开区新增集中行使的城乡建设领域的

行政处罚目录清单

序号

类别

违法行为

执法依据

1

城乡建设管理

 

依法应当进行消防设计审查的建设工程,未经依法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擅自施工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2

依法应当进行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未经消防验收或者消防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3

建设工程验收后经依法抽查不合格不停止使用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4

建设单位未依照规定进行竣工消防验收备案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5

建设单位要求建筑设计单位或者建筑施工企业降低消防技术标准设计、施工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6

建筑设计单位不按照消防技术标准强制性要求进行消防设计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7

建筑施工企业不按照消防设计文件和消防技术标准施工,降低消防施工质量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8

工程监理单位与建设单位或者建筑施工企业串通,弄虚作假,降低消防施工质量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9

将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后,该户家庭又以非法手段按照成本价(或者标准价)购买公有住房或者政府提供优惠政策建设的住房的

《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管理暂行办法》

10

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廉租住房保障的

《廉租住房保障办法》

11

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审核同意或者获得廉租住房保障的

《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

12

公共租赁住房的所有权人及其委托的运营单位向不符合条件的对象出租公共租赁住房的

《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

13

公共租赁住房的所有权人及其委托的运营单位未履行公共租赁住房及其配套设施维修养护义务的

《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

14

公共租赁住房的所有权人及其委托的运营单位改变公共租赁住房的保障性住房性质、用途,以及配套设施的规划用途的

《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

15

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

《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

16

申请人以欺骗等不正手段,登记为轮候对象或者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

《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

17

承租人转借、转租或者擅自调换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

《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

18

承租人改变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用途的

《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

19

承租人破坏或者擅自装修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拒不恢复原状的

《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

20

承租人在公共租赁住房内从事违法活动的

《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

21

承租人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闲置公共租赁住房的

《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

22

建设单位未按照要求提出筹备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的书面申请或者未报送相关文件资料的

《常州市住宅物业管理条例》

23

建设单位未按照要求交纳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筹备经费的

《常州市住宅物业管理条例》

24

建设单位未按照要求交存或补足物业保修金的

《常州市住宅物业管理条例》

25

物业服务企业未公布、公示物业服务内容等相关信息,或者公布、公示虚假信息的

《常州市住宅物业管理条例》

26

物业服务企业未在规定期限内退出物业管理区域的

《常州市住宅物业管理条例》

27

物业服务企业对物业管理违法行为未予以劝阻、制止或者未及时报告有关主管部门的

《常州市住宅物业管理条例》

28

物业服务企业未单独列账、独立核算,挪用公共收益的

《常州市住宅物业管理条例》

29

第三方机构在物业项目承接、查验物业服务标准和费用测算,物业服务质量评估活动中出具有虚假内容、误导性陈述、重大遗漏的评估报告的

《常州市住宅物业管理条例》

30

绿化工程竣工后未在居住区显著位置永久公示绿地平面图的

《常州市城市绿化条例》

31

具备补建绿地条件但未补建的

《常州市城市绿化条例》

32

临时占用绿地未设立告示牌的

《常州市城市绿化条例》

33

临时占用绿地期限届满未恢复绿地原状的

《常州市城市绿化条例》

34

绿化管理责任人未按照规定履行绿化管理职责的

《常州市城市绿化条例》

35

公园管理责任人未在公园绿地主要出入口显著位置公示公园管理规定,或者未在公园危险区域设置警示标识的

《常州市城市绿化条例》

36

商品房未完成交付使用备案,房地产开发企业擅自交付使用的

《常州市商品房交付使用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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