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党委、人民政府,街道党工委、办事处,各职能机构,各有关单位:
《江苏常州经济开发区社会保障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经党工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审核,并报党工委、管委会批准,现予印发。
江苏常州经济开发区党政办公室
2020年4月28日
江苏常州经济开发区社会保障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第一条 根据《中共常州市委常州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优化调整常州经济开发区管理体制的方案〉的通知》(常发〔2019〕25号)和《市委编办关于优化调整江苏常州经济开发区党工委、管委会职能机构的通知》(常编办〔2019〕149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江苏常州经济开发区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社会保障局”)是经开区党工委、管委会职能机构,为正科级。
第三条 社会保障局负责贯彻落实中央关于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民政、退役军人事务、残疾人工作的方针政策和省委、市委、经开区党工委的决策部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民政、退役军人事务、残疾人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促进就业创业工作。拟订统筹城乡的就业创业发展规划和政策,建立完善覆盖城乡的公共就业和创业服务体系;依法管理经开区各类人力资源市场(人才市场);完善职业资格制度相关政策,建立面向城乡劳动者的职业培训制度。
(二)统筹建立覆盖城乡的社会保障体系。组织实施机关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社会成员的社会保险及其补充保险有关政策。
(三)负责统筹实施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劳动关系和劳动监察等法律法规;完善劳动关系协调机制;监督执行消除非法使用童工政策和女工、未成年工等特殊劳动保护法律法规;组织实施劳动监察,协调劳动者维权工作,依法查处重大案件;完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系统信访工作制度。
(四)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市有关农民工工作综合性政策和规划;协调解决重点难点问题,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
(五)认真贯彻落实双拥工作方针政策,完成上级布置的各项任务;负责拟定全区双拥工作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指导、检查、督促各级、各部门和驻区部队的双拥工作;组织、协调全区性的拥军优属、拥政爱民活动;加强军地联系,协调处理军地关系中的重大问题;做好双拥工作达标验收,先进单位、先进个人和模范单位的考评考核工作;负责拥军优属资金的管理工作;协助做好人民武装工作。
(六)根据国家民政事业发展战略,研究制定经开区民政事业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主管救灾、各类社会救济和社会捐赠及慈善工作;负责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工作;主管拥军优属、优待抚恤和烈士褒扬工作;负责退役军人、军人家属和军队离退休干部、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接收安置工作。
(七)指导社会福利事业单位的管理和社区服务工作;指导残疾人的权益保护工作;对社会福利企业进行管理;指导城乡基层政权建设和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建设;负责行政村、社区的设置、撤消、更名和界限变更的审核、报批;做好地名管理工作;负责区内社团登记、管理和监督工作。
(八)主管婚姻登记工作;负责殡葬管理;指导、监督民政事业费的使用和管理。
(九)完成党工委、管委会和上级业务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十)职能转变。
1.深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进一步减少行政审批事项,规范和优化对外办理事项,实行国家职业资格目录清单管理,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创新就业和社会保障等公共服务方式,加强信息共享,提高公共服务水平。
2.强化基本民生保障职能,为困难群众、孤老孤残孤儿等特殊群体提供基本社会服务,促进资源向薄弱地区、领域、环节倾斜。积极培育社会组织、社会工作者等多元参与主体,推动搭建基层社会治理和社区公共服务平台。
3.加强退役军人思想政治工作和服务保障体系建设,建立健全集中统一、职责清晰的退役军人管理保障体制,协调各方力量更好地为军人军属服务,维护军人军属合法权益,让军人成为全社会尊崇的职业,褒扬彰显退役军人为党、国家和人民牺牲奉献的精神风范和价值导向,更好地为增强部队战斗力和凝聚力做好组织保障。
(十一)与经开区综合执法局的有关职责分工。社会保障局在日常监管和收到投诉、举报和信访事项发现涉嫌违法行为依法需要处罚的,应当按照经开区执法协同机制的相关规定协助做好相关工作,及时移送经开区综合执法局。
第四条 社会保障局设下列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信访督查科)。负责起草本部门全面性工作计划、总结、报告等综合性文字材料;负责本部门信息化建设和信息宣传管理工作;负责本部门人事管理日常工作,协助局领导抓好本部门队伍建设工作;负责印章使用管理,做好本部门文件和各种材料的登记编号,文件、信函、书报等收发及文书档案的收集和归档立卷;负责本部门财务管理、公务接待、行政事务、办公用品管理等工作;负责处理群众来信、来电、来访和网上信访工作,承办上级转办、交办、督办的信访事项,向所属单位及基层社会保障部门转办、交办信访事项,并组织开展协调、督办和督查工作;承办区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答复工作;牵头组织经开区社会保障系统综合考评工作。
(二)政策法规科(调解仲裁管理科)。负责社会保障法制建设工作;承担综合性政策的调研和协调工作;负责普法及相关法律咨询工作;承担重大执法法制审核工作;承担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备案和定期清理工作;组织行政权力的定期梳理、动态调整和公开工作;承担行政复议、行政应诉、行政调解工作;指导、监督、协调和检查下属单位的行政服务工作;指导相关学会、协会等社团工作;负责经开区劳动人事争议预防、调解和处理工作,指导经开区仲裁员、调解员队伍建设。承担经开区协调劳动关系三方委员会日常工作。
(三)社会保险科。负责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的核定;负责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一次性退休补贴的核定;拟定并组织实施辖区内社会保险经办管理办法,各项工作规划和年度计划;开展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负责辖区内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指导乡镇、街道开展有关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负责企业社保、机关社保业务报表及财务结算工作;负责有关社会保险政策的宣传工作;受理群众有关社会保险的投拆举报,做好咨询服务解释工作;负责管理各类业务档案工作。
(四)就业促进与人力资源管理科。组织实施城乡就业、创业和职业技能培训、经开区人才供需配置服务、信息服务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开展新就业大学生住房保障工作,负责人才服务中介机构、开展人力资源调查、高校毕业生实名制登记工作,建立失业和用工监测、预警制度;负责专业技术人才职称管理工作;负责经开区失业人员、高校毕业生和外来务工人员的就业失业登记、用工登记备案、就业指导、职业介绍、人才流动等管理服务工作,开展灵活就业人员劳动事务代理工作,开展人事代理工作;负责指导再就业援助工作,组织实施公益性岗位的开发、认定、管理工作,开展各项就业专项资金的审核和管理工作,开展就业困难人员帮扶和送温暖工作;组织实施创业孵化基地、大学生创业园的建设认定和管理工作,开展创业服务、创业扶持政策宣传等各项工作;组织实施职业技能培训补贴资金的申报、审核工作,组织开展职业技能培训、岗位技能提升培训和创业培训工作;组织开展各类招聘会,开展用人单位信息采集、发布和就业岗位开发工作,开展职业介绍、求职登记等工作。承担经开区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五)劳动关系与监察科(工伤认定科)。负责受理、处理辖区内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规章行为的投诉、举报工作;负责对驻地用人单位日常巡查、开展“双随机”检查,发现违法行为及时立案查处工作;配合做好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应诉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处理劳动保障纠纷引起的突发性事件;负责拟订劳动合同、集体合同制度并监督指导实施工作;负责监督实施职工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和假期、职工福利制度,消除非法使用童工政策和女工、未成年工以及特殊工种的劳动保护政策工作;负责监督指导企业经济性裁员和落实劳务派遣政策工作;负责落实全区最低工资制度政策执行工作;负责组织实施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工作;承担做好建筑类企业职工参保工伤保险相关工作;牵头做好工伤预防相关工作;配合做好工伤认定案件等社会保险业务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和相关法律事务工作;承担参与劳动关系三方协调工作。
(六)民政科(退役军人事务管理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科)。贯彻执行国家民政事业发展战略,做好经开区民政事业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做好救灾、各类社会救济、社会捐赠和城乡最低生活线保障工作;指导社会福利事业单位的管理和社区服务工作;加强社会福利企业管理;指导城乡基层政权建设和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建设;负责辖区内行政区划和地名管理;负责区内社团登记、管理和监督工作;负责婚姻登记管理和殡葬管理工作。负责组织、指导拥军优属工作;负责实施各类优抚对象的优待、抚恤、补助工作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亡抚恤工作;承担追认革命烈士的审核报批和革命烈士褒扬工作;协助有关部门做好上级指令性下达的退役军人、军人家属和军队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的接收安置工作;承担经开区双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负责社会组织、救助养老机构、人力资源市场及中介机构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七)残疾人服务保障科。贯彻执行残疾人事业的政策、规划和计划;负责听取残疾人意见,反映残疾人需求,维护残疾人权益,为残疾人服务;负责开展残疾人康复、扶贫、教育培训、劳动就业、文化、体育、科研、用品供应、福利、社会服务、无障碍设施和残疾预防工作,创造良好的环境和条件,扶助残疾人平等参与社会生活;负责调查掌握残疾人状况,对有关业务领域进行指导和管理;负责组织实施残疾人分散按比例就业工作;负责指导和管理各类残疾人社团组织;负责统筹开展为残疾人事业募捐活动;承担经开区残疾人工作委员会办公室日常工作。
第五条 社会保障局核定用工员额40名(含机关事业人员、政府雇员员额)。设局长1名,副局长4名;中层正职职数7名,中层副职职数7名。
第六条 社会保障局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第七条 本规定由党工委、管委会负责解释,其调整由党工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八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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