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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常州经开区党政办公室关于印发《江苏常州经济开发区农业农村工作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索 引 号:01411038-2/2020-00028
主题分类:科技、文化、人事、民政 体裁分类:通知 组配分类:职能机构 区政府:机构职能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文件编号:常经办发〔2020〕21号 发布机构:党政办公室
产生日期:2020-04-28 发布日期:2020-05-11
内容概述:《江苏常州经济开发区农业农村工作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经党工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审核,并报党工委、管委会批准,现予印发。
常州经开区党政办公室关于印发《江苏常州经济开发区农业农村工作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常经办发〔2020〕21号
 

各镇党委、人民政府,街道党工委、办事处,各职能机构,各有关单位:

《江苏常州经济开发区农业农村工作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经党工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审核,并报党工委、管委会批准,现予印发。

江苏常州经济开发区党政办公室

2020年4月28日

江苏常州经济开发区农业农村工作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第一条  根据《中共常州市委常州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优化调整常州经济开发区管理体制的方案〉的通知》(常发〔2019〕25号)、《市委编办关于优化调整江苏常州经济开发区党工委、管委会职能机构的通知》(常编办〔2019〕149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江苏常州经济开发区农业农村工作局(以下简称“农业农村工作局”)是经开区党工委、管委会职能机构,为正科级。

第三条  农业农村工作局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宣传、贯彻、落实有关三农、水利、排水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参与研究制定经开区三农、水利、排水工作的重大政策和重要工作措施。

(二)负责农村集体资产管理的指导、协调、监督和服务工作,指导农村集体资产的经营及保值增值工作,指导和扶持经济薄弱村的扶贫工作。

(三)组织实施农业投资项目、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农田整治项目、农田水利建设项目。

(四)指导农业产业技术体系和农技推广体系建设。指导乡村特色产业、农产品加工业、休闲农业发展工作。协调菜篮子建设工程。承担农业统计和农业农村信息化有关工作。

(五)负责种植业、畜牧业、渔业、农业机械化等农业各产业工作的监督管理。指导粮食等农产品生产。组织构建现代农业产业体系、生产体系、经营体系,指导种植业、畜牧业、渔业、农机标准化生产及建设工作。

(六)负责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组织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追溯、风险评估。依法实施符合安全标准的农产品认证和监督管理。

(七)负责有关农业生产资料和农业投入品的监督管理。组织兽医医政、兽药药政工作,负责执业兽医和畜禽屠宰行业管理。依法开展种子、农药、兽药、饲料及饲料添加剂的监督管理。

(八)负责农业防灾减灾、农作物重大病虫害防治、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工作。组织做好突发动植物疫情的应急处置,指导紧急救灾和灾后恢复生产。

(九)组织实施水利工程建设和质量监督,组织指导水利基础设施网络建设。组织、指导水利建设市场的监督管理。组织开展重点水利基本建设项目前期工作。组织开展全区水利工程建设质量监督工作。依法负责水利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十)组织、指导河湖水域及其岸线的管理、保护与综合利用;组织、指导河湖清淤、河湖生态流量水量管理以及河湖水系连通工作。

(十一)负责保障水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组织实施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实施水资源的统一监督管理。组织实施取水许可制度,组织开展水资源有偿使用工作。负责节约用水工作,组织编制节约用水规划、拟订行业用水标准并监督实施。指导和推动全区节水型社会建设工作。

(十二)组织、指导水利设施的管理与保护;组织编制水利工程运行调度规程;组织、指导塘坝、泵站、堤防、水闸等水利工程的运行管理与确权划界。负责区属水利工程的运行管理工作。

(十三)组织编制洪水干旱灾害防治规划和防护标准并指导实施。组织编制重要水利工程的防御洪水抗御旱灾调度及应急水量调度方案,按程序报批并组织实施。承担防御洪水应急抢险的技术支撑工作。承担防御台风期间重要水工程调度工作。

(十四)负责排水体系管理工作,指导、落实排水行业规范、标准;拟定经开区污水相关工作政策、规划、实施细则和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负责经开区范围内各类污水收集处理设施的建设、管理、养护、运维的监管;组织实施排水许可制度;指导、协调和监督涉及排水工作的单位年度计划的制定和实施。

(十五)拟定并实施全区供销合作社的发展规划及农村商品流通体系建设规划,指导全区供销合作社的改革与发展,参与拟定并实施有关供销合作经济发展及涉农方面的政策。加强全区供销合作社的组织建设和供销合作系统人才队伍建设,指导涉农经济组织、农村社区服务中心、各类专业市场和专业合作社建设,系统开展干部职工和农民专业合作社带头人、农产品经纪人、农民技能的教育与培训。

(十六)负责指导和加强所属基层站所的队伍建设。

(十七)完成党工委、管委会和上级业务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十八)职能转变。

1.统筹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深化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提升农业发展质量,扎实推进美丽乡村建设,推动农业全面升级、农村全面进步、农民全面发展,加快实现农业农村现代化。

2.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和相关农业生产资料、农业投入品的监督管理,坚持最严谨的标准、最严格的监管、最严厉的处罚、最严肃的问责,严防、严管、严控质量安全风险,让人民群众吃得放心、安心。

3.加强水资源的合理利用、优化配置和节约保护。坚持节水优先,从增加供给转向更加重视需求管理,严格控制用水总量和提高用水效率。坚持统筹兼顾,保障合理用水需求和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加强水域和水利工程的管理保护。

(十九)有关职责分工。

1.与行政审批局有关职责分工。行政审批局按照授权,负责三农、水利、排水行业的行政许可工作。农业农村局按照职责,协助做好审批后台服务。

2.与市场监督管理局有关职责分工。农业农村工作局负责食用农产品从种植养殖环节到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前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食用农产品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后,由市场监督管理局监督管理。农业农村局负责动植物疫病防控、畜禽屠宰环节、生鲜乳收购环节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两部门要建立食品安全产地准出、市场准入和追溯机制,加强协调配合和工作衔接,形成监管合力。

3.与综合执法局有关职责分工。农业农村工作局在日常监管和收到投诉、举报和信访事项发现涉嫌违法行为依法需要处罚的,应当按照经开区执法协同机制的相关规定协助做好相关工作,及时移送经开区综合执法局。

第四条  农业农村工作局设下列内设机构:

(一)综合科。负责组织协调局机关日常工作及各项工作任务的上传下达;负责全局性文字材料的起草;负责局机关各项规章制度的制定与监督执行;负责局党组各项党建工作任务落实;负责组织信息上报与对外宣传;负责组织局机关学习培训及各项会议安排统筹;负责分解各级各部门考核任务,落实考核责任,组织迎接各项考核;组织和协调有关科室办理人民来信、来访工作;组织和协调有关科室办理人大代表建议、政协委员议案;负责局机关组织人事、工资相关工作;负责局机关与工会、共青团、老干部等工作联系对接;负责组织局机关预算编制、资金支付、决算编制等财务工作;负责局机关档案管理工作;负责局机关固定资产、物资管理工作;负责局机关公务用车运行管理;负责局领导班子决定事项的安排、督查与落实工作。

(二)河(湖)长制综合协调科。承担经开区河长制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组织拟定推行河湖长制工作制度,编制工作计划和考核目标;向区级河湖长提出工作建议,落实区级河湖长确定的事项;对河湖长制工作落实情况进行检查、督察、考核。协调督导河湖长制工作重点事项和问题;组织拟订推行河湖长制有关政策、制度。

(三)行业监管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科)。组织起草有关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负责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查、备案,并监督实施;配合行政审批局、综合执法局、市场监督管理局做好三农、水利、排水行业安全生产、督查、许可、执法、监管等工作;督促检查重大政策、决策部署和重要工作的贯彻落实情况;承办局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和行政赔偿工作。负责农业、水利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四)水利水务科。协调、监督经开区范围内的防洪防汛防台抗旱工作;拟订经开区水利发展规划并监督实施,负责辖区内水利规划协调;组织实施区水利建设投资计划,指导监督管理全区水利工程建设;组织、指导全区防洪和水利工程的运行管理;负责组织、指导全区水域及其岸线的管理和保护及综合利用工作;指导监督全区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工作。

(五)排水管理科。负责经开区排水行业的规划制定和计划编制下达;指导、落实排水行业规范、标准;对经开区各类排水设施建设、管理、养护、运维的监管;指导经开区范围内城镇中水回用、污泥处理处置的规划建设,对特许经营单位各项工作的日常监管;对开发住宅小区雨污分流接入管网的符合性检查;承办上级交办的其他任务。

(六)农业服务科(畜牧兽医科)。负责种植业、畜牧业、渔业、农业机械化等农业各产业工作的监督管理;指导粮食等农产品生产;组织构建现代农业产业体系、生产体系、经营体系,指导种植业、渔业、农机标准化生产及建设工作;承担农业统计和农业农村信息化有关工作;组织农业资源区划工作,负责耕地及永久基本农田质量保护工作;推进农业绿色发展,指导农产品产地环境管理和农业清洁生产及农产品禁止生产区划定;推广休耕轮作提高耕地地力,促进农业可持续发展;负责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组织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追溯、风险评估;指导乡村特色产业、农产品加工业、休闲农业发展工作,培育、保护农业品牌;负责农业防灾减灾、农作物重大病虫害防治,依法开展种子、农药、兽药、饲料及饲料添加剂的监督管理,指导紧急救灾和灾后恢复生产;贯彻实施《动物防疫法》等法律法规,依法履行畜牧兽医行政职责;编制全区畜牧发展规划,组织实施对动物及其产品的防疫、检疫工作,指导、监督、管理畜产品质量安全建设管理工作。

(七)农村发展科。负责农村集体资产管理的指导、协调、监督和服务工作,指导农村集体资产的经营及保值增值工作,指导和扶持经济薄弱村的扶贫工作;统筹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牵头组织改善农村人居环境,推动发展农村社会事业、农村公共服务、农村文化、农村基础设施和乡村治理,扎实推进美丽乡村建设;组织实施农业投资项目、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农田整治项目、农田水利建设项目;拟定供销系统发展规划及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组织指导新农村现代流通网络建设、推进农村电子商务综合服务网络建设;承担对涉农经济组织、农资等行业协会的业务指导与监督管理工作;负责供销系统合作经济组织体系和合作社制度建设,引导发展农民专业合作联合社、以农民为主体的综合性合作社、现代农业综合服务中心、农村合作经济组织联合会;负责农产品市场建设及产销对接、农产品经纪人队伍建设;组织指导合作社文化建设。

第五条 农业农村工作局核定用工员额55名(含机关事业人员、政府雇员员额)。设局长1名,副局长3名;中层正职职数7名,中层副职职数7名,人数较多的科室可增加1名中层副职职数。

第六条  农业农村工作局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第七条  本规定由党工委、管委会负责解释,其调整由党工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八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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