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党委、人民政府,街道党工委、办事处,各职能机构,各有关单位:
《江苏常州经济开发区综合执法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经党工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审核,并报党工委、管委会批准,现予印发。
江苏常州经济开发区党政办公室
2020年4月28日
江苏常州经济开发区综合执法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第一条 根据《中共常州市委常州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优化调整常州经济开发区管理体制的方案〉的通知》(常发〔2019〕25号)、《市委编办关于优化调整江苏常州经济开发区党工委、管委会职能机构的通知》(常编办〔2019〕149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江苏常州经济开发区综合执法局(以下简称“综合执法局”)是经开区党工委、管委会职能机构,为正科级。
第三条 综合执法局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有关城市管理、城乡环境综合治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方面的方针、政策与法律、法规、规章;结合经开区实际,拟定经开区综合行政执法工作相关规范性文件,经批准后组织实施;拟订全区综合行政执法事业发展规划、中长期计划和实施意见,并指导监督实施,制定相关行业管理标准和考核办法并组织实施;负责统筹协调、指导监督经开区综合行政执法工作,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统筹配置行政处罚职责和执法资源。
(二)指导、监督、考核经开区城镇长效综合管理工作,编制相关考核标准和细则。
(三)负责城市环境卫生清扫保洁和管理;负责经开区中心城区范围内公厕建设、改造及日常运行维护管理;负责经开区中心城区范围内环卫设施建设维护管理,生活垃圾的收集和运输管理,垃圾收集站、垃圾中转站等的改造及日常运行维护管理。
(四)负责经开区城市市容治理和城乡环境综合治理工作的指导、监督、考核,组织开展各专项集中整治活动。
(五)负责经开区综合行政执法工作的业务指导、统筹协调、指挥调度、监督检查和考核;负责组织实施经开区综合行政执法专项活动和重大执法活动。
(六)在经开区范围内,按照省、市人民政府批复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范围,依法以经开区管委会的名义行使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及与之相关的行政强制措施。
(七)承担区级数字化城市管理和信息化系统规划、建设、运行维护工作。负责12319平台城市管理监督指挥平台的运行管理并进行数据的综合分析;负责对城市管理中的重点、难点问题进行督查;负责组织开展城市管理领域创新技术引进和推广应用。
(八)负责全区综合行政执法工作的业务指导、统筹协调、指挥调度、监督考核;负责相关行政执法领域重大疑难案件的查处工作;负责全区综合行政执法队伍的业务培训;负责组织开展全区性专项综合行政执法活动和专项活动;配合做好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有关案件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应诉工作。
(九)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职责,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党组主体责任;加强作风建设,健全完善惩防体系制度机制;建立行政权力公开透明的运行机制。
(十)完成党工委、管委会和上级业务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十一)职能转变。
围绕精细化管理水平再提升,人居环境再提质,城市形象再提升,深化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机制改革,逐步形成多元共治、良性互动的城市治理模式。不断优化营商环境,更好服务企业和群众,为经开区创建国家级开发区提供有力保障。
第四条 综合执法局设下列内设机构:
(一)综合办公室。负责机关日常运转,承担公文处理、信息、机要、保密、信访、政务公开、固定资产管理、对外接待和档案管理等工作;组织编制部门预算和专项资金计划,负责经费管理;负责机关经费核算和部门财务管理;负责内部审计工作;承担机关和直属事业单位的机构编制、干部人事管理、新闻宣传和队伍建设工作;负责本部门人员出国(境)报批工作。
(二)纪检监察室。负责对党员干部履行职责和行使权力情况进行监督;负责调查处理违反国家政策、法律、法规以及违反政纪的行为;协助局党组做出关于维护党纪的决定,制定全局党风党纪教育规划,宣传党的纪检工作方针、政策,教育党员遵守党的纪律。
(三)政策法规科。协调、组织经开区综合行政执法规章制度和规范性文件的起草、修订和报批,承担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查工作;负责综合行政执法工作的监督、指导、协调以及案件的法制审核工作;承担案件通案、行政处罚听证、行政复议及行政诉讼应诉等工作;负责普法教育和指导综合行政执法系统法制建设;负责综合行政执法的法制研究和政策调研工作。
(四)监督考评科。承担全区城市长效综合管理的指挥协调、监督考核评价工作,编制相关考核标准和规则;负责12319城市管理监督指挥平台的运行管理并进行数据的综合分析;负责对城市管理中重点、难点问题进行督查;负责全局信息化系统规划、建设、运行维护工作;负责制定城市管理科技发展规划,承担科研项目管理、科技成果申报和推广工作;负责组织开展城市管理领域创新技术引进和推广应用。
(五)市容管理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科)。编制城市容貌、户外广告相关专业规划;综合协调全区的城市管理工作(制定相关管理办法、技术标准);负责牵头、组织开展全区市容环境综合整治工作;负责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制度的检查监督工作;参与道路临时占用的市容许可和检查监督工作;参与设置户外广告、店招标牌、横幅、气球、气模等户外广告设施的市容许可和检查监督工作。负责城市管理领域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六)环卫管理一科。编制环境卫生相关专业规划;对环境卫生的行业管理进行指导和监督,制定相关管理办法、技术标准;参与城市规划中涉及环境卫生项目的论证。
(七)环卫管理二科。负责生活垃圾、餐厨垃圾、建筑垃圾等处置的监督管理;负责环境卫生作业市场化工作的监督管理;负责环卫综合交接事宜;负责新建环卫设施项目的协调工作。负责垃圾处置方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八)综合执法一科。负责辖区内市容环卫、城乡规划、城市绿化、环境保护(部分)、公安交通(部分)等相关方面的专项巡查和执法工作;负责横林中队相关行政执法工作;负责局相关应急工作。
(九)综合执法二科。负责辖区内城乡建设、物业管理、人民防空等相关方面的专项巡查和执法工作;负责对各镇(街道)违法建设专项巡查考评;负责遥观中队相关行政执法工作。
(十)综合执法三科。负责辖区内教育、卫生、计生、人社、民政、司法等相关方面的专项巡查和执法工作;负责横山桥中队相关行政执法工作。
(十一)综合执法四科。负责辖区内发改、粮食、经信、科技、财政、商务、安监、危化等相关方面的专项巡查和执法工作;负责潞城中队相关行政执法工作。
(十二)综合执法五科。负责辖区内给排水、水务、农林畜渔等相关方面的专项巡查和执法工作;负责丁堰中队相关行政执法工作。
(十三)综合执法六科。负责辖区内市场监督、药品监督、物价、盐业等相关方面的专项巡查和执法工作;负责戚墅堰中队相关行政执法工作。
第五条 综合执法局核定用工员额80名(含机关事业人员、政府雇员员额)。设局长1名,副局长4名;中层正职职数13名,中层副职职数13名,人数较多的科室可增加1名中层副职职数。
第六条 综合执法局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第七条 本规定由党工委、管委会负责解释,其调整由党工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八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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