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各职能机构、有关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江苏省行政程序规定》《江苏省司法厅关于常州市在镇(街道)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复函》(苏司函〔2021〕12号)和《市政府关于在全市各镇(街道)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批复》(常政复〔2021〕67号)等规定,经研究,决定在全区各镇、街道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作为执法主体,在各自辖区内集中行使下列权力:
1. 对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行政处罚权和与之相关的行政强制措施权;
2. 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的《乡镇(街道)经济社会管理权限指导目录》(以下简称《指导目录》)中的建设、物业、城乡规划、市容环卫、市政工程、城市绿化、户外广告、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农药、兽药、肥料、饲料、食品安全监督、药品安全监督、农产品质量安全、乳品质量安全、公共卫生、艾滋病防治、职业病防治、举办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幼儿教育、水利、人民防空、再生资源回收、无照经营等行政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以及与之相关的行政强制措施权;
3. 职业病防治方面的行政处罚权仅限《指导目录》中的第292、293、294、295、296、297、298、300、301、302、305、308、309、310、313、319项。
二、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加强组织领导,按照国家、省、市及我区推进基层整合审批服务执法力量相关文件要求,组织落实好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确保改革取得实效。区综合执法局和相关职能机构要加强对各镇(街道)综合执法机构的业务培训和指导,确保赋予镇(街道)的行政执法权“放得下、接得住”;区司法局要加强对各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的规范、协调和监督,要发挥基层司法所的区位优势和法治监督等职能作用,确保赋予镇(街道)的行政执法权“管得好、有监督”。
三、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等行政执法“三项制度”,加强行政执法规范化建设,全面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严格执行行政执法人员持证上岗、资格管理和培训考核等制度;推动行政执法信息化管理,加快与省行政执法综合管理监督平台、“互联网+监管”及社会信用系统对接,推行“双随机一公开”和信用分类管理等监督方式,完善事中事后监管,充分发挥行政执法权和执法力量下沉后统一指挥和统筹协调的优势,提升执法监管效能,促进基层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四、自2021年12月1日起,集中由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行使的行政处罚权以及与之相关的行政强制措施权由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自己的名义,在本行政区域范围内行使,原实施机关不再行使。此前已立案但尚未作出处罚决定的,原实施机关将案件移交给镇(街道),并协助其办理。原实施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由原实施机关负责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处理;尚未执行或未执行到位的,由原实施机关负责执行。涉及多个镇(街道)或重大影响的案件可向管委会申请案件指定管辖。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相关职能机构要按照党工委、管委会的统一部署,按时完成有关改革工作,确保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落到实处、取得实效。在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中遇到的重要情况和问题,请及时函告区司法局。
附件:常州经开区镇(街道)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事项目录清单.pdf
江苏常州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2021年11月16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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