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常州某公司与被执行人王某某买卖合同贷纠纷一案,经开区法院于2020年9月23日作出(2020)苏0492民初1114号民事判决书。依该生效法律文书:王某某应向常州某公司支付价款83592.2元及逾期利息等。该判决书生效后,由于被告一直不履行法律义务,所以原告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王某某邮寄了执行通知书、申报财产令等执行文书,被执行人签收文书后置若罔闻,既不报告财产,又不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本院经过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发现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微信支付账户、余额宝账户、不动产等均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无法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因此本院依法限制被执行人王某某的高消费并将其纳入了失信名单。之后,由于被执行人在当地政府有一笔工业补助可以领取,由于被执行人王某某已被纳入失信名单,当地政府暂扣了这笔补助金。所以被执行人自行找申请执行人协商,并达成了分期付款和解协议,且被执行人希望立即解除对其失信名单的限制,但申请人认为需要看看被执行人的实际履行情况。由于被执行人一直按照和解协议履行了数期,未出现逾期现象,之后被执行人有一笔更大数额的工业补助金需要领取,所以迫切希望申请人向法院申请解除对其失信限制,恢复信用,以尽快领取该笔补助金,并答应申请执行人等他领到该笔补助金之后一次性还清。申请人同意了这个请求,被执行人王某某在领取到该笔工业补助金后一次性还清了全部的剩余的执行款45023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