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请人提交行政复议申请方式
申请人可向常州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具体申请方式为:
1. 可邮寄相关申请材料至常州经开区管理委员会或常州经开区政法和应急管理局(司法局),信封上注明“行政复议申请”字样。邮寄地址:常州市潞城街道东方东路168号;电话:0519-89863134。
2. 可携带相关申请材料至常州经开区公共法律服务中心一楼行政复议窗口提出,地址:常州市潞城街道东城路56号;电话:0519-89863134。窗口接待时间:周一至周五8:30-11:30 13:30-17:00(法定节假日休息)。
3. 办理时限: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五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经批准可延长三十日。
4. 事项收费情况:不收费。
二、申请人提交申请材料要求
1. 行政复议申请书一式两份(被申请人是两个以上的,每增加一个,申请书相应增加一份;涉及第三人的,每有一个,增加一份)。申请书应当包括:申请人的基本情况,被申请人的名称,行政复议请求,行政复议主要事实和理由,申请人签名或者盖章,申请日期等(具体格式文本附后)。
2. 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行为或有关证明材料。认为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的,提供申请被申请人履行法定职责的有关证明材料。
3. 申请人的资格证明。申请是公民的,应提交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证明材料。申请人是法人的,应提交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申请人是其他组织的,应提交有关机关对该组织成立时的批复及其负责人的身份证明。
4. 公民死亡的,其近亲属申请行政复议的,应提交公民死亡证明以及申请人与死亡公民亲属关系的证明。承受已终止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行政复议的,应提交承受权利的证明。
5. 委托代理人代为申请行政复议的,应提交有效的授权委托证明,授权委托证明应载明委托事项、权限和期限等,并提交被委托人身份证明。
6. 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正当理由超过法定申请期限的,应提交有效的证明材料。
7. 申请人未就申请行政复议的行政行为向其他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也未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声明。
8. 其他必要的证据材料。
三、行政复议范围
1.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
(1)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等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
(2)对行政机关作出的限制人身自由或者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等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不服的;
(3)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变更、中止、撤销的决定不服的;
(4)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
(5)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合法的经营自主权的;
(6)认为行政机关变更或者废止农业承包合同,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7)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征收财物、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
(8)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或者申请行政机关审批、登记有关事项,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办理的;
(9)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受教育权利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履行的;
(10)申请行政机关依法发放抚恤金、社会保险金或者最低生活保障费,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放的;
(11)认为行政机关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2.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下列规定不合法,在对具体行政行为申请行政复议时,可以一并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对该规定的审查申请:
(1)国务院部门的规定;
(2)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规定;
(3)乡、镇人民政府的规定。
前款所列规定不含国务院部、委员会规章和地方人民政府规章。规章的审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办理。
3. 不服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分或者其他人事处理决定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提出申诉。
不服行政机关对民事纠纷作出的调解或者其他处理,依法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四、行政复议申请期限
1.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
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行政复议申请期限的计算,依照下列规定办理:
(1)当场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自具体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计算;
(2)载明具体行政行为的法律文书直接送达的,自受送达人签收之日起计算;
(3)载明具体行政行为的法律文书邮寄送达的,自受送达人在邮件签收单上签收之日起计算;没有邮件签收单的,自受送达人在送达回执上签名之日起计算;
(4)具体行政行为依法通过公告形式告知受送达人的,自公告规定的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
(5)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事后补充告知的,自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收到行政机关补充告知的通知之日起计算;
(6)被申请人能够证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知道具体行政行为的,自证据材料证明其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计算。
2.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照行政复议法第六条第(八)项、第(九)项、第(十)项的规定申请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未履行的,行政复议申请期限依照下列规定计算:
(1)有履行期限规定的,自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
(2)没有履行期限规定的,自行政机关收到申请满60日起计算。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紧急情况下请求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不履行的,行政复议申请期限不受前款规定的限制。
五、行政复议被申请人
1.根据中共江苏省委全面依法治省委员会办公室、江苏省司法厅《关于实施行政复议体制改革有关事项的通知》(苏委法办〔2020〕13号)及《江苏省贯彻落实<行政复议体制改革方案>的实施意见》(苏委法〔2020〕4号)要求,自2021年10月1日起,市、县两级政府均只保留一个行政复议机关,常州经开区管委会统一行使行政复议职责,统一管辖本区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职能机构及其派出机构、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为被申请人的行政复议案件。
2.对海关、金融、税务、外汇管理等实行垂直领导的行政机关和国家安全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仍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的规定办理,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六、行政复议申请书格式文本
行政复议申请书(公民)
申请人:(姓名) 性别 出生年月
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证件)号码 工作单位
住所(联系地址) 邮政编码 电话
委托代理人:(姓名) 电话
被申请人:(名称)
行政复议请求:
事实和理由:
此致
江苏常州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附件:1.申请书副本 份;
2.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复议件;
3.其他有关材料 份;
4.授权委托书(有委托代理人的);
5.声明材料(未就同一事项向其他机关申请复议也未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书面声明);
申请人(签名或者盖章):
(申请行政复议的日期) 年 月 日
行政复议申请书(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名称)
统一信用证代码: 住所:
邮政编码 : 电话 :
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姓名) 职务 :
委托代理人:(姓名) 电话:
被申请人:(名称)
行政复议请求:
事实和理由:
此致
江苏常州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附件:1.申请书副本 份;
2.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复议件;
3.其他有关材料 份;
4.授权委托书(有委托代理人的);
5.声明材料(未就同一事项向其他机关申请复议也未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书面声明);
申请人(签名或者盖章):
(申请行政复议的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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